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一、德保县螺公堂螺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 | 样品名称 | 碟(自消餐具) |
生产/加工日期 | 2023年4月10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螺公堂螺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4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在今后的餐具清洗中,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会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务必使餐具无洗涤剂残留。
二、德保县小田饮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 | 样品名称 | 碟子(自消餐具) |
生产/加工日期 | 2023年4月10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小田饮品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4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在今后的餐具清洗中,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会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务必使餐具无洗涤剂残留。
三、德保县尚记小吃经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 | 样品名称 | 小碗(自消餐具) |
生产/加工日期 | 2023年4月6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尚记小吃经营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4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在今后的餐具清洗中,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会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务必使餐具无洗涤剂残留。
四、德保县闽味卤肉饭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 | 样品名称 | 小碗(自消餐具) |
生产/加工日期 | 2023年4月7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闽味卤肉饭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4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在今后的餐具清洗中,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会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务必使餐具无洗涤剂残留。
五、德保县一米老友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 | 样品名称 | 碗(自消餐具) |
生产/加工日期 | 2023年4月28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一米老友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4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在今后的餐具清洗中,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会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务必使餐具无洗涤剂残留。
六、德保县肥姐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SP******** | 样品名称 | 大碗(自消餐具) |
生产/加工日期 | 2023年4月10日 | 型号规格 | 个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肥姐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4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在今后的餐具清洗中,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会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务必使餐具无洗涤剂残留。
七、德保县琦琦蔬菜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YP********** | 样品名称 | 豇豆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琦琦蔬菜行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48.00 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6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二是做好食品快检工作。
八、德保县苏氏蔬菜销售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BFSQD*********C | 样品名称 | 香葱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年4月21日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苏氏蔬菜销售行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购进香葱时未能查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96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96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5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二是把好食品采购关、存储关。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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