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网上申报的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网上申报的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网上申报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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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4日 17: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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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网上申报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德宏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提升司法辅助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专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本院决定将司法鉴定、评估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以促进信息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请按照公告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报本院初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德宏州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资质; 2.机构成立三年以上; 3.申报的专业机构应有对应的银行财务专用账户; 4.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及违反执业操守等不良记录; 5.具有司法为民服务意识,自愿为人民法院工作服务,自觉遵守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二)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条件 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提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资产评估应提供财政部门或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3.房地产评估应提供住建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4.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应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5.其他实行行业管理的类别,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6.未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类别,如知识产权、艺术品等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且机构名称需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三)不得申报情况 1.资质未达到条件的; 2.在司法鉴定、评估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或因严重违规被除名的机构; 3.因执业、经营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4.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5.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承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时间、方式、要求 (一)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 (二)方式 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自行注册后,完善机构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及专业人员执业证书,提交审核。 (三)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专业机构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3); 4.专业机构申报表(附件4); 5.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专业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7.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证明(原件); 8.专业机构法人、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9.其它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须加盖机构公章,按照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寄送至本院立案庭(0692-*******),同时将电子版(PDF文件格式)发送至邮箱:**********@qq.com。 (四)要求 各专业机构名称需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所列名称一致,违反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一律不得上传;任何机构或人员如有对资质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三、审核方式 本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上传资料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再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专业机构信息自动同步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联系电话:0692-*******。 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 机构名称: 日 期: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制
自 我 评 述
附件2 承 诺 书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自愿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信息平台。我机构承诺: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全部属实,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一切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专业机构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业务,并承诺: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管理;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诚信实用原则,在执业活动中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三、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流程办理案件,杜绝通过非法手段招揽业务,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四、在执业范围内具备独立鉴定能力,绝不以任何理由挑案拣案; 五、不超范围鉴定,不将委托案件全部或部分转包第三方办理; 六、遵守回避制度,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向委托法院申请回避; 七、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不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不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九、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十、积极承担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委托援助案件; 十一、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案件材料,不丢失、更改、毁损。确需耗损鉴定材料的,须经委托法院同意; 十二、按规定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及时、准确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十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托工作; 十四、及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更新机构和人员信息,确保上传信息准确真实。 以上承诺,我机构将严格履行,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社会专业机构申报表
填表说明: 1、专业类别:按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类别填写; 2、技术职称:鉴定人取得的最高职称等级,如: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教授、副教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 3、执业范围:指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等; 4、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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