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质防火门和木质装饰板招标公告
北京兴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质防火门和木质装饰板招标公告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北京铁道大厦多功能厅木饰面及木门整修工程
1.2 工程建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甲102号
1.3 工程建设规模://
1.4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拨付
第二条询价内容及要求
2.1 询价内容:北京铁道大厦多功能厅木质防火门和木质装饰板。
2.2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2.2.1 所供物资(设备)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新规定或规范的按新要求执行。
2.2.2 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2018、防火门验收规范GB*****-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3 供应物资的包装和运输
2.3.1标志
执行标准:产品标牌的制作应符合GB/T *****-2011的规定。
2.3.2包装、运输和使用说明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因行车时碰撞损坏包装,装卸时轻抬轻放,严格避免磕、摔、撬等行为,防止机械变形损坏产品,影响安装使用。
2.3.3包装应能防止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伤,并应根据运输方式及材料规格、形状,选用适当包装方式,以便于搬运。
2.3.4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三条价格约定
3.1 本次报价中的价格包含技术支持、现场测量、标的物运送至施工现场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全部费用;包含标的物本身的费用、包装、运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辅料、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价格一经确认,后期不作任何调整。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4.1 结算方式: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移交使用方使用正常后一次性结算;结算单应由供方法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并由需方物资室负责人、成本经理、项目经理签字方为有效。
4.2 付款方式:
4.2.1 预付款:无预付款。
4.2.2 结算付款:结算完成,收到供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结算款的97%,付款按照公司集中付款规定执行,本月20日前结算并开具发票的,次月10日前付款,本月20日以后结算的,隔月10日前付款,逢春节等特殊情况另议。
4.2.3 质保金:剩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无息)。质保期为自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
4.2.4 供需双方充分理解条款重要性,充分认识条款风险,也愿意承担条款风险,如遇需方有资金困难不能及时支付款项时,供方承诺拥有一定的垫资能力并同意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支付工程款,延期付款无利息。
第五条报价单位资质要求
5.1 报价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
5.2 报价单位具有相应投标物资供应能力、运输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5.3 报价单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社会信誉,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4 报价单位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能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竣工提供资金保证;
5.5 拟委派于本工程的材料负责人应主持过类似工程物资供货工作。
5.6 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第六条询价说明
6.1 询价方式:本次询价采用国铁平台网上公开询价,报价家数3-5家,按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6.2 询价文件领取时间:2023年07月17日17:00前,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乙11号。
6.3 询价费用:
6.3.1 报价单位应承担其报价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3.2 询价方对未成交者不予补偿。
6.4 成交单位的调整:
6.4.1 询价方根据市场变化可随时组织重新询价,并可根据市场状况和履约情况随时调整成交单位,询价方调整成交单位不属于违约行为,不承担成交单位任何经济损失。
6.4.2 对于在履约期间存在资源供应不足或以各种理由不予供应的成交单位,询价方有权终止其供应资格并进行索赔,并且3年内不得参与询价方的任何采购方式。
第七条询价文件说明
7.1 报价单位取到询价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发现询价文件任何错误、有关报价的问题或对询价文件任何部分有疑问或不清楚,需将所有疑问以书面形式递交询价方,询价方对询价文件的疑问作统一答复和做出澄清说明,该项询问并不减少报价单位之任何责任。
7.2 询价方在询价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文件,均是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报价单位起约束作用。
7.3 询价文件的修改:在报价截止时间前,询价方有权修改询价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单位。修改文件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单位均有约束力。为使报价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报价文件,询价方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报价单位。
7.4 保密要求:询价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询价文件的潜在报价单位的名称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询价报价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报价文件的编制
报价文件应按询价文件的要求及提供的格式编制,报价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8.1报价清单;
8.2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不用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8.3 增值税信息表;
8.4 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材料、设备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8.5报价单位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所需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执照若为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报价单位应该按照上述要求所提出的格式、内容按顺序编写,装订成册。
第九条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9.1 报价文件封装要求:报价单位应该按照上述要求所提出的格式、内容按顺序编写,装订成册。报价单位必须检查报价文件是否齐全,由于任何缺漏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价单位承担。报价单位应将报价文件(包括资质证件等)装入密封的信封内,封条加盖公章。
9.2 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按照要求认真研究、正确理解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对询价文件中的各个项目给予实质性答复,并保证报价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否则可能导致不利于其报价的评定。不得对询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询价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9.3 按询价方提供的报价清单表格进行报价,报价文件上报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RMB)元。
9.4 报价单位必须知道:报价价格应被视为是报价单位对询价文件及设计要求内所述的有关条文考虑清楚后所填,任何报价时估算错误和漏项,后果一律由报价单位承担,成交价格不会因报价单位的估算错误和漏项而做出调整。
9.5 报价单位在编制报价文件前,应认真阅读本询价书及其附件,严格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填写和送达报价文件。
9.6 报价文件的文字和数字应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询价方有权确定其为废标。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报价单位负责。
9.7 报价单位为达到成交目的而故意采取重大错项、漏项、更改询价内容或要求、不能满足询价方实质性要求等行为,即被废标或取消成交资格,询价方保留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追究赔偿的权力。
9.8 询价方不承诺最低投标价的报价单位一定为成交人,对未成交的报价单位,询价方无义务进行任何解释。若报价单位在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坚持提出附加条件或不合理要求,询价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该成交人负责。
9.9 询价方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宣布报价无效,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报价单位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无义务解释原因。
9.10 不按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文件可能导致在评标过程中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报价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或撤回与撤销
10.1 报价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是指对已经提交的报价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与修改。撤回是指报价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回已经递交给询价方的报价文件,不再报价,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编制报价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给询价方重新报价。撤销是指报价单位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收回已经递交给询价方的报价文件。
10.2 报价单位在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撤销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书面通知询价方,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报价文件的递交
11.1 报价截止时间2023年07月20日16:00,报价单位请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前将报价文件送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乙11号 ,收件人:张森199*****190。
11.2 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密封及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询价方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报价的限制性规定
12.1 禁止报价单位相互串通报价、禁止询价方与报价单位串通报价、禁止以他人名义报价、禁止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报价。
第十三条报价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3.1 报价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无涂改,并装订成册。
13.2 报价文件需按询价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由报价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报价单位名称应写全称。
13.3 报价文件的份数:报价文件正本1份, 副本1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存在差异,以正本为准。报价单位必须检查报价文件是否齐全,由于任何缺漏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报价文件的开启
14.1 2023年07月20日16:00时,项目部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乙11号 组织召开报价文件开启会议。
14.2 未成交的单位所报的报价文件不退还报价单位。
14.3 询价方有权不向报价单位解释本次询价情况。
第十五条报价文件的评审
15.1 评审工作由询价方的评审小组负责。
15.2 根据报价单位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企业规模、社会信誉、供货渠道、产品质量、产品价格、资金能力、承诺等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定确定成交单位。询价方并不一定选取最低标,即询价方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报价单位成交。但价格将是询价方考虑的重要因素。
15.3 报价评审和确定成交工作不邀请报价单位参加。报价单位就评审工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询价方不作答复。
第十六条成交通知
16.1 成交候选人公示成功后,询价方向成交人发成交通知书。
16.2 询价方对未成交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作任何解释,不退还任何已提交资料。
16.3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询价文件和成交人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6.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17.1 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询价方签订合同。
17.2 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17.3 由于政府政策原因或设计变更,询价方有权对合同标的做出相应调整,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木质防火门和木质装饰板加工技术要求
18.1材料要求
18.1.1填充材料
防火门的门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应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防火门门扇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达到GB8624-2012规定燃烧性能A1级要求和GB/T*****-2006规定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
18.1.2木材
1、防火门所用木材应符合相关材质要求。
2、防火门所用木材应为阻燃木材或采用防火板包裹的复合材,并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按照GB/T8625-2005检验达到该标准第7章难燃性要求。
3、防火门所用木材进行阻燃处理再进行干燥处理后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木材在制成防火门后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18.1.3、人造板
防火门所用人造板应符合人造板的有关材质要求。防火门所用人造板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按照GB/T8625-2005检验达到该标准第 7章难燃性要求。
18.1.4、油漆
木质防火门的表面处理,其油漆工艺为两遍底漆,一遍色漆,两遍面漆,手感光滑、套色线型分界流畅均匀、一致,硬度高、耐磨、附着力强、漆膜饱满。
18.1.5、其他材质材料
1、防火门所用其他材质材料应对人体无毒无害,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达到GB/T *****-2006规定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要求。
2、防火门所用其他材质材料应检验达到GB/T8625-2005第7章规定难燃性要求或GB8624-2012规定燃烧性能Al级要求,其力学性能应达到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制作防火门的有关要求。
18.1.6、粘结剂
1、防火门所用粘结剂应是对人体无毒无害的产品。
2、防火门所用粘结剂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达到GB/T*****-2006规定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
18.1.7、配件
1、防火锁
(1)、防火门安装的门锁必须是防火锁。
(2)、在门扇的有锁芯机构处,防火锁均应有执手或推杠机构,不允许以圆形或球形旋钮代替执手(特殊部位使用除外,如管道井门等)。
(3)、防火锁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其耐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规定。
2、防火合页(铰链)
防火门用合页(铰链)板厚应不少干 3mm,其耐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3、防火闭门装置
(1)、防火门应安装防火门闭门器,或设置让常开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特殊部位使用除外,如管道井门等)。
(2)、防火门闭门器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其性能应符合相关规定。
(3)、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4、防火顺序器
双扇、多扇防火门设置盖缝板或止口的应安装顺序器(特殊部位使用除外),其耐火性能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5、防火插销
采用钢质防火插销,应安装在双扇防火门或多扇防火门的相对固定一侧的门扇上(若有要求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6、盖缝板
(1)、平口或止口结构的双扇防火门宜设盖缝板。
(2)、盖缝板与门扇连接应牢固。
(3)、盖缝板不应妨碍门扇的正常启闭。
7、防火密封件
(1)、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应嵌装防火密封件。
(2)、防火密封件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其性能应符合相关规定。
8、耐火性能
防火门的耐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图纸要求。
9、钢门框
钢门框为优质镀锌钢板,实测框体钢板厚不小于1.2mm。
10、门扇
门扇厚度:甲级不小于50mm,乙级不小于45mm,丙级不小于40mm。
11、木质防火门性能:满足GB*****-2008《防火门》中性能要求。
18.2加工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
18.2.1、加工工艺质量
本工程木质防火门须使用难燃木材,或难燃人造板材料,或其他材质材料制作防火
门的门框、门扇骨架和门扇面板,门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应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与防火五金配件等共同装配成防火门,其加工工艺质量应符合5.5条、5.6条、5.7条的要求。
18.2.2、外观质量
木质防火门其外观质量应分别符合以下相应规定:
割角、拼缝应严实平整:胶合板不允许刨透表层单板和戗槎;表面应净光或砂磨,并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涂层应均匀、平整、光滑,不应有堆漆、气泡、漏涂以及流淌等现象;
18.2.3、门扇质量
门扇质量不应小干门扇的设计质量。(注: 指门扇的重量)。
18.3安装要求
根据《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为1.5~2.5mm、框与扇间上缝为1.0~1.55mm。要保证扇与框间单边立缝为1.5~2.5mm,安装时门扇的再次切削加工量为30~7.0mm。《木质防火门制作允许偏差》中门框和门扇的翘曲允许偏差分别为 3mm和2mm,《木质防火门安装的允许偏差》中框与扇接触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
18.3.1、小五金安装要求,要求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
(1)合页距门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避开上、下冒头,安装后应开关灵活;
(2)小五金均应用木螺丝固定,不得用钉子代替。应先用锤打入1/3深度,然后拧入,严禁打入全部深度。采用硬木时,应先钻2/3深度的孔,孔径为木螺丝直径的0.9 倍;
(3)不宜在中冒头与立挺的结合处安装门锁;
(4)门拉手应位于门高度中点以下,门拉手距地面以0.9-1.05m为宜。
(5)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8.3.2、灵活性:启闭灵活性
防火门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18.3.3、门扇开启力
防火门门扇开启力不应大于80N。(注: 在特殊场合使用的防火门除外)。
18.3.4、可靠性
在进行500 次启闭试验后,防火门不应有松动、脱落、严重变形和启闭卡阻现象。
18.3.5.其它事项:
(1)、未尽事宜,按相关行业、国家标准执行。贵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木质防火门和木质装饰板及相关附件顺利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检站等单位验收。
(2)、材料进场、安装、使用过程中如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其直接、间接损失经确认后,均应由供货厂家承担。
第十九条其他说明
19.1 纪律:在询价报价活动中,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如违反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询价人:北京兴铁建筑工程公司公建1号楼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张森19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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