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档案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购买服务计划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档案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购买服务计划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别负责对列管目录内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第十条(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二)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护和保养。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档案室消防维护保养工作。现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如下:
一、 项目名称
档案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B1101 维护保养服务)。
二、 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所属单位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三、 预算资金
预算资金人民币叁万元整(¥:*****.00)。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所属单位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2023年部门预算“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施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 工作内容
(一)负责完成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档案室消防维保工作,每月巡检一次(含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水系统,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系统等与消防有关的系统和设备)
(二)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系统和设备及时进行免费维修、保养、升级和更换。
(三)负责完成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档案室消防设施的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每年对档案室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及消防应急防火演练;
(五)日常故障响应时间2小时内。
五、 承接标准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应急〔2019〕88号文件要求,第三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承接单位必须具备以上六条要求,到岗从业人员具备长期从事消防检验检测工作,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检验检测方法与步骤并具备国家或省市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颁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
(二)承接单位在服务期限内必须配备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人员负责、开展消防维保工作,日常故障响应时间2小时;
(三)维保人员在消防维保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护和保养,同时遵守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档案室管理相关规定;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昆明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专业服务团队能提供及时良好的上门服务。
六、 目标要求
通过对档案室消防维护保养,规范消防设施管理,保障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杜绝消防隐患。
七、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一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八、 购买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属于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原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内控、财务制度执行。
九、 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用。
公示期:五个工作日(2023年7月17日至7月21日)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公示期内,每日上午0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持项目报价、资质证明、类似项目业绩、服务方案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资料密封)。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钟亚伟
联系电话:0871-********
报名地址: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4楼4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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