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01号-投诉处理
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01号-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 [******]SZZX[GK]*******,包号:采购包6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仓山区环卫作业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汇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晟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化工路东二环泰禾C3座2203
被投诉人1: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局(下称“仓山区城管局”)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大坪路125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闽招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A座二层C211室
相关当事人: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玉龙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办公楼八楼801-80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汇晟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仓山区城管局委托被投诉人2闽招公司组织的“福州市仓山区环卫作业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X[GK]*******、包号:采购包6,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玉龙公司中标价严重偏离报价要求。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要求及审查》采购包6“价格符合性”及《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四、其他事项”要求,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对玉龙公司报价部分是否满足商务评分项“车辆配备承诺”及招标文件其他符合性要求存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仓山区城管局委托闽招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2月27日组织开标,于2023年3月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玉龙公司。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玉龙公司未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报价要求进行报价,属于《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6.2符合性审查”中规定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情形。评审专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机关。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2023年4月19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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