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可研编制单位招标公告
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可研编制单位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CDC23-28
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乐山)
采购人:乐山市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3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乐山市民政局(采购人)委托,拟对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DC23-28
2.采购项目名称: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采购
3.采购人:乐山市民政局
4.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7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本项目磋商邀请在乐山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s://smzju.lesh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9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磋商文件提供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报名方式:
1.网上获取:供应商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请将报名费用支付凭证、介绍信(注明联系方式)、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一同扫描发送至邮箱:*********@qq.com。邮箱的主题格式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支付宝转账支付(支付宝账号:151*****612)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待确认报名资料无误后,我公司将通过邮件发送人向供应商发出磋商文件。
2.现场获取:供应商现场获取磋商文件时应该提供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磋商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报名具体事项及报名费缴纳方式请咨询魏女士,联系电话:0833-*******。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7月20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写字楼9楼开标室。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7月20日10:0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写字楼9楼评标室。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乐山市民政局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168号
联 系 人:古老师
联系电话:189*****502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写字楼9楼
联 系 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083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人 | 乐山市民政局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采购 | |
4 | 采购项目编号 | CDC23-28 | |
5 | 磋商文件编制 | 由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和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 |
6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实质性要求) | 是? 否□ | |
7 | 本项目所属行业 (实质性要求)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8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
9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乐山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
10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7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
11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7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
12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
1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14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安排。 | |
15 | 签字、盖章 |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 |
16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 |
17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一)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1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指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按规定进行价格修正后的磋商报价,不计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
18 | 政府采购政策体现 |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 | 1、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下称《办法》)。 2、本项目为以下勾选项方式扶持中小企业,须提供材料的要求详见本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所投货物制造商(货物类项目,下同)或承接服务供应商(服务类项目,下同)须全部是中小企业,否则作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 )本项目部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的内容见本文件第五章。即:对本文件规定专门面向的内容,供应商所投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须全部是中小企业,否则作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供应商所投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全部是小微企业的给予投标总价20%的价格扣除;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所投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或者项目允许中标(成交)后分包且供应商约定货物制造商或承接服务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享受投标总价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金额参与评审。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政策。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体现 (如涉及) |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3、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产品,或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产品的,均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认证机构的认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当予以加分,在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供应商所报产品享受价格折扣的同时又有享受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折扣的,先进行产品的价格折扣,再进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折扣。 | ||
脱贫攻坚 (如涉及) | (1)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以下两类情形执行在价格(最终报价)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排序的优先政府采购政策: 一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二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符合上述优先政府采购政策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注册所在区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物业公司的还须包含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内容)(可以为复印件加盖报价人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 ||
19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乐山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
20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
2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
22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0833-******* | |
23 | 磋商过程、 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0833-******* | |
24 | 成交供应商确定 | ( )采购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 | |
25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乐山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后公示期满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0833-******* | |
26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 |
27 | 供应商质疑 | 1.本项目对磋商文件、开评标工作咨询、投标人询问、质疑由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受理和答复。 2.本项目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提交以外的其他形式提出的,不予受理和答复,即便有答复的,答复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询问、质疑。 4.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0833-*******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写字楼9楼。 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投标人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的范围。 | |
28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乐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189*****502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
29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 |
30 | 构成磋商文件的 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
3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一次性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6000元整。 | |
32 | 备注 | 如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存在与磋商文件其余部分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以供应商须知附表所述内容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乐山市民政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磋商保证金申请退还,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退还磋商保证金均须提供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并单独密封。并于项目开标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具体的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格式按本磋商文件中的格式编制。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乐山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文件第八章,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实质性要求)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1份须采用U盘制作(正本盖章以PDF存入U盘)。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
24.1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可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如涉及)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证明材料。
注:1.重大违法中较大数额认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本项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2、提供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2021或2022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2021年或2022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③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事业单位)暂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提供财务报表和公司财务制度;(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5、社保的缴费凭证(2022年1月1日以后连续3个月);(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等)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2022年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等),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的承诺书)
6、纳税的缴费凭证(2022年以来连续3个月);(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等),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的承诺书原件;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8、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的承诺函;(原件)
9、供应商不得具有禁止投标情形承诺函;(原件)
10、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格式的按其格式,无格式的格式自拟。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采购。
2.项目地址:医院西侧至平江西街的10.5亩土地上。
3.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新建住宿楼、餐厅、厨房、活动室等,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床位300张。项目总投资约为6800万元。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本项目拟采购一家供应商提供可研编制服务。
2.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编制服务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凡涉及采购人项目的所有资料,要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泄露、转让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4.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并根据采购人的建议和要求加以改 进。
5.不得向采购人提出与项目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6.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咨询和合理化建议。
三、成果要求
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正式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约定。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合同约定。
4.验收方法及标准: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
5.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是供应商全部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的最终报价,包括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设备使用费、人工费、资料费、评审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与供应商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五、其他相关事宜
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时明细约定或后续补充约定(约定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的资格性要求。
2、磋商报价不能高于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价。
3、磋商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其他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副本
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采购
响 应 文 件
(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年 月
一、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适用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人 (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文件、签定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注:1、法定代理人不亲自参加投标而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适用。
2、法定代理人参加采购的不需提供此项,制作响应文件时全部用“/”表示。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装入响应文件、一份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承诺函
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声明,在参加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采购、招投标活动及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含较大数额罚款)。若我公司虚假声明,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如取消投标及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法定时间内禁止参与采购投标等活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声明,参加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在此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我公司(公司名称)、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六、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关于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企业(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业同时(填写:“满足”或“不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
2、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请选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监狱企业可以提供,可以不提供,不提供的不享受监狱企业报价扣除。
企业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年月日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提供此声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以提供可以不提供,不提供的不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扣除。
八、磋商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正本/副本
乐山市精神病医院失能老人照护中心建设项目可研编制单位采购
响 应 文 件
(其他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年 月
一、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磋商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日历天) | 报价(万元) |
报价(万元): 大写: |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全部完成本项目所有内容的最终报价,包括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人工费、资料费、评审费、差旅费、利润等与供应商履约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
3.“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实质性要求)。
4.报价汇总表金额应与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分项报价合计金额一致。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营业执照附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知识产权承诺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作为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供应商,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相关服务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货物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 我公司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公司将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公司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我公司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失信行为声明及承诺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作为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我公司已认真阅读并正确领会磋商文件中关于失信行为的相关政策、要求,我公司在此做如下声明和承诺:
1、我公司在此郑重声明,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前(填写:“具有”或“不具有”)招标文件规定失信行为情形之一;若有,具体的失信行为是: (填写:具体的失信行为内容,若无填写“/”),并该失信行为 (填写:“已受到”或“没有受到”, 若无填写“/”) 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
2、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如存在磋商文件规定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我公司自愿接受按照采购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若我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前已有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惩戒,以加成后报价作为我公司评审报价,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竞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注: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附件:具体的失信行为认定资料及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资料复印件(投标前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须提供)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1、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表格可以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扩展或调整。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七、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1、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表格可以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扩展或调整。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
注:1、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2、表格可以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扩展或调整。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X
日期: XXXX
九、实施本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
十、项目服务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但应包含不限于:综合评分明细表涉及内容。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
日 期:年月日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我公司如若成交,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采购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规定一次性足额向贵公司交纳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若我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足额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视为不领取成交通知书,即放弃成交,由此引发的其他法律后果自行负责。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
日 期:XXX
十二、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格式自拟)
最后报价表
一、关于最后报价表的说明:
1、最后报价表不需要封装在响应文件中;
2、最后报价表是在通过相关评审后,向评审委员会单独递交的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3、最后报价表也可以采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最后报价时手工填写;
4、最后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最后报价表格式:
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服务期 | |
采购应答总价 |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
注:1、采购应答总价包括供应商履约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
日期: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随机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发现供应商报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
(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
2.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5.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5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6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5.3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3.1和2.5.3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因 素类别 |
1 | 报价10% | 1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共同评分因素 |
2 | 项目实施方案30% | 30分 | 供应商提供后续服务方案,包括:①项目基本情况分析;②依据的政策法规;③总体工作部署、重点内容分析;④时间及人员的计划安排等;⑤质量保证措施;⑥进度保证措施和进度计划。完全满足上述内容的得30分,每有一项缺项的扣5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的扣2.5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该方面内容体现不齐全;阐述存在逻辑错误;涉及内容无重点,不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等。 | 技术评分因素 |
3 | 后续服务方案20% | 20分 | 供应商提供后续服务方案,包括:①项目后期服务承诺;②项目后期服务内容;③后期质量保障措施;④后期跟踪及信息反馈等。完全满足上述内容的得20分,每有一项缺项的扣5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的扣2.5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该方面内容体现不齐全;阐述存在逻辑错误;涉及内容无重点,不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等。 | 技术评分因素 |
4 | 履约能力20% | 20分 | 2020年1月1日以来每完成一个类似业绩得5分,本项最多得20分。 注:①类似业绩指房屋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提供服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共同评分因素 |
5 | 项目人员配置 20% | 20分 | 1.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专业:建筑)得5分。 2.技术人员:每配备一名注册咨询工程师得5分,最高15分。 | 共同评分因素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本合同条款为格式模版,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万人民币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除应及时付足服务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XXX/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XXX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监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传 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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