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23******P。
法定代表人:尉军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新场镇古翠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30******T。
法定代表人:洪国军,执行董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针对《草海典型性水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开标记录公示,现提出质疑如下:
1.开标记录显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均参与投标此项目。根据招标文件P18-19页1.4 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1.4.3 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如要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天眼查显示:
(1)中港疏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见图一)。且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为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2)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见图一)。且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为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3)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交疏浚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且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为中交疏浚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股东,持股36%(见图三)。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样为中交疏浚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股东,持股38%。
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为关联企业,并且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均指向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三家公司的实际控股分别为100%、100%、74%属于投标人相互围标。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2.根据根据招标文件P27页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相关请求及主张:依据上述事实、要求废除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针对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草海典型性水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对我司的投诉,我司已充分知晓并且高度重视,现对该投诉做出如下答复:
一、我公司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系独立按照招标要求参与招投标。
根据2023年5月22日公开发布的《草海典型性水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信息,我司组织人员力量认真筹备,并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线上投标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我司投标文件。
因中交集团层面,从未对于该项目有过讯息发布,更未有过协同组织。故整个过程中,我司独立自主进行投标工作,客观上也并不知晓同一集团下其它兄弟单位亦参与了投标。
二、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不应影响我司参与投标的合法性。
本次项目招标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对投标人资格规定为各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只要不是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项目投标,而是各自独立参与,可以同时在同一标段中投标,也可以在同一个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中分别或同时投标。
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洪国军,股东为中交疏浚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港疏浚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范中发,股东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温弢,股东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可见,三个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负责人各不相同,也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的关系。
因此,即使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投标,其不应影响我司参与投标的合法性。
三、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相似央国企,亦存在类似局面。
经调查,在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显示(查询截图详见附件),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中标徐霞客水环境提升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中标金额*********.00元,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有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共计7家单位。
经查询(查询截图详见附件),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6.86%、100%、100%、71.04%。
如果说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我司与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属同一集团为理由认定我司属于串通投标,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亦是与其集团下属“兄弟单位”共同参与同一个项目的串通投标者?
综上所述,我司参加《草海典型性水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不存在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诉行为明显恶意。
我司请求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驳回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投诉。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草海典型性水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项目系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毕发改环资〔2023〕58号文《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草海典型性水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建设,项目总投资为4796.69万元,建设地点为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期为24个月。项目业主为毕节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招标代理机构为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23年5月22日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挂网招标,投诉人报名参与了该项目投标活动。2023年6月13日上午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专家评审,推荐了三家中标候选人,分别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联合体: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间,投诉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于2023年6月16日向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不满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查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征文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如要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招标文件:“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另查明:投标人中交江河湖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洪国军,股东为中交疏浚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投标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范中发,股东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为100%、投标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温弢,股东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三个投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不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投标活,也没有证据证明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要求上述三个投标人协同投标。
本机关处理意见及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推进。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1_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doc.doc
标签: 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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