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沂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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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果,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岚人社监罚字〔2023〕第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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