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湘江新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治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湘江新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治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
1、通过专业的监检水平、科学严谨的管理,全面掌握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现状;以精准的数据为导向,为巡查执法提供依据。
2、通过项目的实施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燃气安全的信息化、科技化的监管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通过项目的实施进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开展燃气安全调查,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服务。
(二)工作内容
1、安全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加强燃气安全教育。
2、隐患排查:通过数字化信息采集的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为燃气安全使用建立可视化数据平台,有效提升执法效率。
3、问题处理:及时派单处理隐患,由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按照隐患的级别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结果进行追踪复查。
(三)工作方式
1、用户建档:燃气安全现状调查,实地走访和数据汇总,查清全域内所有燃气生产经营的相关情况,实地走访用户,天然气公司居民用户档案以公司提供为准。其他用户按要求提供供气合同,并建立真实档案。
2、常态排查:安全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点,对工商用户、居民用户、燃气站点、管道燃气设施和瓶装液化气站点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预警。2个月完成一次常态化全区域排查。
2、专项排查:根据工作需求,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进行专项密集型隐患排查,并及时将信息录入上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并处置。
3、应急排查:主要是应对突发情况或重大事项等情况开展临时性隐患排查,并及时将信息录入上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并处置。
4、定点排查:对重大危险源、风险点进行定期观测与安全信息采集。
5、针对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公司,瓶装液化气公司, LNG储备站等)、燃气站点(天然气门站、LNG、CNG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应网点)、燃气管网(重点在于老旧燃气管网,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道路拓宽改造地段,各种管道交叉、距离较近地段,违章构建建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和第三方施工燃气设施防护)、居民用户(对重点区域,如农安小区等)、工商用户按责任网格开展常态化制度化日常排查,做到全覆盖、无盲点。
6、隐患排查事项
(1)管道燃气用户注意事项:
安装的报警器是否符合要求;测漏仪检查是否漏气;目前腐蚀状况、管道是否稳固;目测是否被暗埋暗封、不通风;管道有无私改、私接现象;管道安装是否稳固;管道与周围其它设施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管道、阀门、调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泄露,埋地管道是否占压;架空管道的防腐完好状况、标识、安全距离、穿墙保护是否合规等。
  (2)瓶装液化气用户排查检查事项:
  气瓶为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应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不得使用“螺丝瓶”和过期未检测钢瓶。气瓶不得有护罩、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底座脱落;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千克或7瓶以上15 千克气瓶) 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密封圈不得超过使用年限要求。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应使用金属波纹管,长度不超过2米;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装液化气站点排查检查事项:
液化气贮罐技术资料齐全,外观完好、安装合理,烃泵(压缩机)及管道系统、充装设施完好无泄漏,消防设施、通道、降温、电器符合要求。
(4)天然气站点排查检查事项:
站内、站外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功能分区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站区设备设施完好情况、泄露状况,设备巡检,隐患故障排查是否到位,应急管理是否达标等。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服务期一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四)人员要求
专业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员均需具有相关专业资质,持证上岗。
配备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能源工程、暖通空调、城市燃气、油气储运、化工、石油化学、煤化工、煤气热力、热能与动力、能源与自动化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人,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
配备具有安全上岗资格证的安全检查员44人,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
(五)隐患排查工作保障
1、工作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佩戴专业安全头盔。
2、安全检查员需配备可燃气体检漏仪(四合一气体检测仪)用于燃气泄露检测,不少于48台。
3、按工作需求配备巡查专业检测车辆一台。
  (六)培训
1、内部培训:对项目工作人员制定入职岗前培训、月度、季度和年度培训计划,提供专业的培训场地聘请专家老师进行燃气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制定岗前入职培训计划,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高标准,项目工作人员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持证上岗。制定安全工作人员月培训考核计划、季度培训考核计划、年度培训考核计划提升专业水平。
2、燃气监管单位培训:对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监管部门专业水平。

六、验收标准

由甲方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容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完成及达到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1、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日常考评和综合考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和区财政计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的调整安排。
2、乙方应对湘江新区辖区内产生的燃气安全风险未及时排查到位的情形承担相应责任。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一般隐患,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较大隐患,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解除合同;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50%合同款项。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肆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全部合同款项。
3、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每年对本项目可组织不少于一次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时核验专业管理人员(4人)和安全检查员(44人)的数量、证书等,并检查乙方是否定期进行了燃气教育培训,是否定期按要求进行了隐患排查,是否对隐患级别提出了对应的整改措施对整改结果是否进行了追踪复查、是否按时间要求对液化气站点、工商用户等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全覆盖等,以上验收内容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对应的书面记录材料并形成完整的验收结果报告;验收不通过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到位并重新进行验收。

七、其他要求

四、其他要求
(一)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要求完成相关隐患排查和培训工作。
(二)报价要求
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成交,投标报价总价作为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三)验收标准
由甲方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容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完成及达到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1、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日常考评和综合考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和区财政计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的调整安排。
2、乙方应对湘江新区辖区内产生的燃气安全风险未及时排查到位的情形承担相应责任。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一般隐患,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较大隐患,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解除合同;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50%合同款项。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乙方未及时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肆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全部合同款项。
3、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对本项目可组织不少于一次验收,验收时核验专业管理人员(4人)和安全检查员(44人)的数量、证书等,并检查乙方是否定期进行了燃气教育培训,是否定期按要求进行了隐患排查,是否对隐患级别提出了对应的整改措施对整改结果是否进行了追踪复查、是否按时间要求对液化气站点、工商用户等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全覆盖等,以上验收内容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对应的书面记录材料并形成完整的验收结果报告;验收不通过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到位并重新进行验收。
(四)服务标准、期限、效率
1、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设置的人员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因实际原因需要变动的,应在事前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
2、成交供应商建立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责任,对服务项目期间若发现或出现问题的,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3、成交供应商认真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如发现工作中所存在问题,须及时向采购人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4、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发出工作指令或提出疑问时,成交供应商应在 30 分钟内给予答复。如需提供现场服务或现场解决问题的,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
5、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所有风险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按当年金额划分为12个月,每月15号支付。
2、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每次付款手续办理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正式销售发票、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隐患排查 燃气 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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