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27日11时许,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K40+170左右烂田下寨大桥桥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需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勐腊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易武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列席,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详实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法人为邵某某,企业地址位于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三期125幢1单元603号,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等。登记机关为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第2项目部与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

2.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生,合同即行终止。

三、事故现场勘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位于勐绿高速二标K40+170左右右线烂田下寨大桥处;2.现场倒落1个长3.05米,直径0.36米空心架桥机后支腿(钢立柱);2.架桥机后支腿(钢立柱)旁1件反光背心、1顶安全帽、1副手套。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7日11时左右,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桥班组工人陈某某(死者)、莫某某、刘某某、王某4人在烂田大寨桥面每人相隔20米左右收拾木板和杂物,莫某某、刘某某、王某听到旁边有响声,莫某某、刘某某、王某转过去看发现架桥机后支腿(钢立柱)压在陈某某(死者)身上腹部与心脏之间的位置,随后莫某某、刘某某、王某立即过去现场把架桥机后支腿(钢立柱)抬开。当时叫唤陈某某(死者)没有应答,但还有呼吸,工地负责人拨打120后因考虑与易武卫生院较远,刘某某开微型车和莫某某拉着陈某某(死者)赶去易武卫生院,想在路途中与救护车相遇,微型车与易武卫生院救护车在高山村小组路口附近相遇,经卫生院医生检查后宣布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事故调解还在进行中,死者尸体目前存放于景洪市殡仪馆。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信息:陈某某,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目前死亡补偿费、安葬费、误工费、赡养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还在协调中。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某某(死者)在进行桥面木板和杂物清理时架桥机后支架(钢立柱)倒落,压住某某(死者)腹部与心脏之间位置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缺位、疏漏,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因素辨识不够,对危险作业认知不足,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陈某某(死者)在作业期间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邵某某作为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缺位、疏漏,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因素辨识不够,对危险作业认知不足,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第2项目部1年内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交通运输局对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第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云南玖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第2项目部要从此次事故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学时和考核上严格标准要求。加强事故和处罚警示教育工作,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种类事故的专业培训及应急演练,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

处罚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s://www.ynml.gov.cn/91.news.detail.dhtml?news_id=*******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调查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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