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安庆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安庆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安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重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无证行医、饮用水安全、医疗安全等突出问题,严格依法监管,先后开展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规范诊疗行为、医疗乱象、医疗美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游泳场所、消毒产品等专项治理工作。一年来全市立案查处315起;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121起,查实立案38起;对一般程序类74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用信息公示,有效形成监管威慑,严厉打击了卫生健康领域涉及消费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2年度安庆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庆某口腔医院门诊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6月23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心路的安庆某口腔医院经开区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门诊部正在营业,且未能提供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业,接受相关调查。经调查核实,安庆某口腔医院设置的经开区门诊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内,3名执业医师朱某、李某、沈某在其门诊部内对59名患者开展过诊疗活动,共计诊疗收入人民币*****元整。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安庆某口腔医院设立的经开区门诊部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整,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五倍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望江县某卫生室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1年12月23日,望江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望江县某卫生室李某在雷池乡雷江村住处进行检查,发现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住家处(一楼)开展诊疗活动。李某持有望江县卫计委2018年11月26日核发《医生执业证书》(助理),执业类别:临床和中医;执业范围:全科医学专业。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2021年12月28日望江县卫健委对本案立案查处,当事人李某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元,暂停李某六个月执业活动。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2022年7月5日,潜山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庆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葛某、唐某、余某、彭某等4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经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安庆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岳西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2022年4月28日,岳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对岳西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从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程某、王某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劳动者复查案
2022年4月18日,安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查看该公司与1名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现该公司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查看该公司2021年度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表,发现有 5名劳动者的体检结论要求安排听力复查,该公司未按要求组织这5名劳动者开展复查。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怀宁县某材料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劳动者公布案
2022年10月17日,怀宁县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茶岭某材料厂用人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确定该用人单位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3月10日,桐城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李某开设的诊疗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保留有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以及使用后废弃的输液瓶、输液架、输液椅、听诊器等用于诊疗用品。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李某承认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2019年8月开始在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某门面房(自家房)从事诊疗活动,共收取费用人民币*****元。2021年6月1日桐城市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经复议后给予李某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安徽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案
2022年4月7日,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精神,联合安庆市卫健委开展抗(抑)菌制剂监督检查及抽检。检查过程中随机抽样安徽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属的安庆大园小区分店待售的两种消毒产品,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种消毒产品中检出含有特比萘芬,丙酸氯倍他索。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当事人安徽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太湖某医院妇产科张某在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2年03月17日,太湖县卫健委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太湖某医院借发放体检卡的手段诱导妇女到该医院妇科门诊体检的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该医院2022年3月1日至3月10期间,妇产科医师张某为门诊132名妇女进行体检、筛查及开具药品未按规定填写诊疗的门诊登记,妇产科医生张某在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警告、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安庆某口腔龙山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2年10月8日,宜秀区卫健委执法人员接到患者朱某某电话投诉安庆某口腔龙山门诊部诊疗不规范,将他的牙痛越治越重,要求治疗和赔偿。接诉后,区卫生健康委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该门诊部调查处理。通过调查医患双方,并对该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患者朱某某因牙痛于2022年9月17日到该门诊部就诊,截至2022年10月8日先后共接受了洪某等为他进行的7次口腔治疗,而该门诊部为朱某某开展的7次口腔诊疗活动均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经依法调查和法定程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宜秀区卫健委给予该门诊部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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