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06破46号苏州永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受理裁定
2023苏0506破46号苏州永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受理裁定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 0506 破申 49 号
申请人:徐雪芬,女,1978 年 2 月 25 日出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 320*****780*******,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 通达路 1988 号 1 幢 2309 室。
被申请人:苏州永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 8 号 12 幢 301-1。
法定代表人:罗然恒。
徐雪芬与苏州永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永川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永川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徐雪芬同 意,决定将永川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3 年 6 月 20 日,本 院立案登记永川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永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 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永川公司系 2005 年 3 月 22 日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 8 号 12 幢 301-1,登记机关为苏 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销售机电设备、给 排水设备、电器设备、暖通设备、水处理设备、空调、太阳 能热水器、家用电器、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并提供相关售 后服务;暖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股东为罗然恒、杨有梅。
另查明,徐雪芬与永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21)苏 0506 民初 *****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依该判决,一、徐雪芬与永川公司签订的《舒适家居集 成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解除。二、永 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雪芬价款人民币 ***** 元。三、永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雪 芬违约金人民币 5200 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 1100 元,财产保全费 376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人 民币 2076 元,由永川公司负担。嗣后,权利人徐雪芬以永 川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 行,要求义务人支付 ***** 元,本院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 立案,执行标的 ***** 元,执行费 279 元。因执行过程中未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 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作出(2022) 苏 0506 执 5728 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 程序。该案执行标的 ***** 元,执行到位 0 元。
根据关联案件查询结果,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永川 公司在江苏省范围内尚有 4 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未能 执行完毕,未履行完毕标的额超 22 万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第一,永川公司系企业法人,属 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对此亦具有 管辖权。第二,徐雪芬对永川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 认,故徐雪芬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第三,永川公司对 徐雪芬所负担的上述债务经强制执行仍未得到清偿,可认定 永川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此外,对于申 请人徐雪芬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被申请人永川公司未在法 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徐雪芬对苏州永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肖仁刚
审 判 员 李艳行
审 判 员 詹立平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曹元烨
书 记 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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