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
中建七局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月日
目录
一、招标说明
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
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招标说明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
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
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
工程概况:
1.1项目规模:生态园21号线支一路:长度471.586米,规划红线宽度12米。 生态园21号线支二路::长度76.533米,规划红线宽度12米,生态园44号线:长度215.868米,规划红线宽度12米。
1.2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本工程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的所有内容。
2、招标范围及相关要求: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招标联系人:徐健雄,电话:188*****58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B座17楼中建七局
(3)招标范围:智能化工程
(4)工作内容:本次分包范围为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全部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5)工期要求:必须满足招标人的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投标方式:
(1)投标保证金交纳与退还事宜:本次招标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领取事宜:本次招标不发放纸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通过“云筑网”(https://www.yzw.cn/)进行发放,投标人自行到“云筑网”进行下载。
(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①招标文件的答疑:如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不清楚的地方或对内容有疑问,要求澄清和解答的,均应在距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通过“云筑网”向招标人提出答疑,招标人应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②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逾期未递交的,按废标处理。
4、评标:
本次招标拟选出1 名中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具体由招评标小组在开标会上商定,详见评标办法。
二、评标办法
1、评标依据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评标办法
2、评标小组
(1)评标小组成员:略。
(2)小组成员负责根据评标办法及标准开展开标、评标工作。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3、评标原则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突出质量优先、合理低价、综合实力较强、信誉度高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明显低于成本、没有合理理由的投标人直接废标。
4、初步评审
出现以下情形的,评标小组有权判定投标文件无效。
?未按要求完成线上投标的,未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投标文件盖章扫描件,投标文件上传不齐全。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主要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的。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误导招标单位的。
?投标单位或其成员不正当地影响评标工作的。
?投标文件未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章或签字,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经评标小组确定为废标的。
?投标单位ip重复、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5、详细评审
(1)资格审查要求:
①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必须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③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认证及其他经营许可;在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中建云筑网集采平台中没有不良合作记录且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无不良合作记录。
④未在中建七局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筑网本级资源库及合格名册中的或入库分项不对应的或使用范围不对应的或无相关考察资料的投标单位,请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携带相应证件、资料原件在招标人处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⑤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所上传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拒绝澄清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做废标处理。
(2)唱标:以云筑网填报数据为准,线上线下不一致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澄清,拒绝澄清则做废标处理。
6、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最终按照排名顺序拟定有效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单位,具体中标候选单位数量由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单位经定标审批后作为最终中标单位。
6.1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限及退还
(1)履约保证金缴纳:按合同额3%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分包人不得签订合同及进场。符合局/公司免缴纳规定的,本条款不适用,如不能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提交形式提交,招标人有权重新选择中标人)。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分供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若有)后30日内退还。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中标人在中标后拒签合同;
②中标人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第三候选人应符合评标规则要求。招标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招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若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其他事项
(1)投标单位只有评标名次知情权,招标方不作相关解释。
(2)评标过程如发现投标人有违规、欺诈行为的,经核实,将列入“不良行为”。
三、投标注意事项
1、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之任何内容有不理解之处,须立即联系招标单位,以便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能予以解释。
2、招标单位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中标,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且不对未中标单位做任何解释。
3、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对本招标项的分包条件均已了解,投标即认为已详细了解。
4、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考察时,投标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5、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方。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内容(云筑网需上传扫描件PDF文档)
1)投标文件封面(规定格式,附后)
2)投标函(规定格式,附后)
3)投标承诺书(规定格式,附后)
4)投标报价表(规定格式,附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规定格式,附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要求)(规定格式,附后)
2、投标文件的格式:
1)投标文件应是A4纸打印文件。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格式的文件不得予以修改内容。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和盖章。
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次招标不需要递交纸质版标书,需将签字盖章版投标文件扫描上传云筑网,须保证线上报价与招标文件一致。
六、投标文件格式
(云筑网需上传投标文件扫描件PDF文档)
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
工程名称: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
招标名称:中建七局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智能化专业分包招标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请严格按以下顺序装订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投标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6、被授权人本投标项截标前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
1、投标函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1、经视察了本工程现场,并仔细研究了投标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条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量清单、投标答疑、及其它有关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我方所递交的投标报价表中的含税综合单价,并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承包在规定工期内完成中建七局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智能化专业分包施工、竣工并补充其任何缺陷。。
2、我们保证本工程质量必须: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供货通知后,并在合同要求的供货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供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我们同意在本次招标的正式合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你们接受。
5、我们知道:本投标书及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部分构成我方向贵方的要约,贵方如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如果我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没有按贵方要求的时间签署正式合同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那么我方同意贵方有权另选中标单位并向我方追讨有关损失。
6、我们知道,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书。
7、本投标书已考虑了贵司向我们发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的相关答疑,补充通知(如有的话)
8、本投标书效力优先于同时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部分。
9、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合同。
10、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2、投标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系有幸参与贵公司中建七局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智能化专业分包的投标,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完全了解并掌握了招标内容、合同条件及施工现场等情况。确保云筑网投标报价操作为本公司自己操作,如投标后发生非本公司操作的情形,本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充分领会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所述投标方应尽的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我公司保证不会对招标文件产生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和将增加贵司招标范围内经济支出的重大误解。
3、我公司确认,贵司发出的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为不可割裂的整体。
4、我公司保证中标后不会对中标价格提出任何异议,更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贵司针对中标范围的价款要求额外补偿。不会以不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为由或曲解、片面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割裂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断章取义,向贵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在履约过程中,如因我公司的供货质量未达到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目标,我公司保证承担因此而给贵司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6、我公司将本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对待,保证不会出现无估停供断货的现象。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本项目的供货,并保证不会因此而向贵司提出增加任何补偿要求。
7、我公司承诺在合同签署前招标文件要求向贵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我公司无违约情况发生,由贵司退还我公司。
8、我公司已充分了解本次招标招标清单为暂定清单,实际采购以项目部需求为准,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我公司不会以供货数量不足为由提出索赔等。
9、我公司承诺春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期,将积极配合项目进行施工生产,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3、投标报价表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计量规则 | 投标综合单价(不含税)元 | 投标分项合价(不含税)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 | 备注 | ||||||
人工费① | 材料费② | 机械费③ | 管理费% | 利润% | 小计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一 | 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生态园21号线支一道路工程 | |||||||||||||||
1 | 视频监控系统 | |||||||||||||||
1.1 | 视频监控系统 | 视频监控系统 | 处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2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3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4 | 收发器 | 收发器 | 架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5 | 光纤连接 | 光纤连接 | 芯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6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7 | 设备控制机箱 | 设备控制机箱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8 | 网络防雷器 | 网络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9 | 电源防雷器 | 电源防雷器 | 个 | 1.00 | ||||||||||||
1.10 | 二合一防雷器 | 二合一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1 | 双绞线缆3.线 | 双绞线缆 | m | 2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2 | 配线 | 配线 | m | 2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3 | 光缆 | 光缆 | m | 2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4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 | 电子警察系统 | |||||||||||||||
2.1 | 智能交通管控系统 | 智能交通管控系统 | 处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2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3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4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5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6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7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8 | 设备控制机箱 | 设备控制机箱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9 | 网络防雷器 | 网络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0 | 电源防雷器 | 电源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1 | 二合一防雷器 | 二合一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2 | 双绞线缆 | 双绞线缆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3 | 配线 | 配线 | m | 4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4 | 配线 | 配线 | m | ***.00 | ||||||||||||
2.15 | 配线 | 配线 | m | 6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6 | 配线 | 配线 | m | 6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7 | 标杆\门架 | 标杆\门架 | 根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8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 | 路灯照明 | |||||||||||||||
3.1 | 接地母线 | 接地母线 | m | 3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2 | 接地极 | 接地极 | 根 | 1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3 | 塑料管 | 塑料管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4 | 电缆保护管 | 电缆保护管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5 | 配管 | 配管 | m | 25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6 | 配管 | 配管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7 | 电缆 | 电缆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8 | 电缆 | 电缆 | m | 6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9 | 电缆终端头 | 电缆终端头 | 个 | 36.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0 | 常规照明灯 | 常规照明灯 | 套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1 | 常规照明灯 | 常规照明灯 | 套 | 16.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2 | 供电系统调试 | 供电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3 | 接地装置调试 | 接地装置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二 | 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生态园21号线支二道路工程 | |||||||||||||||
1 | 电子警察系统 | |||||||||||||||
1.1 | 智能交通管控系统 | 智能交通管控系统 | 处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2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3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4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5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6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7 | 智能交通终端管理设备 | 智能交通终端管理设备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8 | 红灯检测器 | 红灯检测器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9 | 收发器 | 收发器 | 架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0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1 | 设备控制机箱 | 设备控制机箱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2 | 网络防雷器 | 网络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3 | 电源防雷器 | 电源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4 | 二合一防雷器 | 二合一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5 | 双绞线缆 | 双绞线缆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6 | 配线 | 配线 | m | 4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7 | 配线 | 配线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8 | 配线 | 配线 | m | 6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9 | 配线 | 配线 | m | 6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20 | 标杆\门架 | 标杆\门架 | 根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21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 | 路灯照明 | |||||||||||||||
2.1 | 接地母线 | 接地母线 | m | 1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2 | 接地极 | 接地极 | 根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3 | 塑料管 | 塑料管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4 | 配管 | 配管 | m | 4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5 | 配管 | 配管 | m | 1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6 | 砌筑井 | 砌筑井 | 座 | 3.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7 | 电缆 | 电缆 | m | 3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8 | 电缆 | 电缆 | m | 6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9 | 电缆终端头 | 电缆终端头 | 个 | 6.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0 | 常规照明灯 | 常规照明灯 | 套 | 3.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1 | 供电系统调试 | 供电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2 | 接地装置调试 | 接地装置调试 | 系统 | 1.00 | ||||||||||||
2.13 | 管道包封 | 管道包封 | m3 | 23.7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三 | 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生态园44号线 | |||||||||||||||
1 | 交通附属设施 | |||||||||||||||
1.1 | 标记 | 标记 | m2 | 39.9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2 | 标线 | 标线 | m2 | 374.68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3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4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8.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5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6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7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3.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8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9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0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1 | 隔离护栏 | 隔离护栏 | m | 505.81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2 | 防撞筒(墩) | 防撞筒(墩) | 个 | 38.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3 | 标杆 | 标杆 | 根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4 | 标杆 | 标杆 | 根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5 | 标杆 | 标杆 | 根 | 5.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6 | 标杆 | 标杆 | 根 | 3.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17 | 标杆 | 标杆 | 根 | 4.00 | ||||||||||||
1.18 | 标杆 | 标杆 | 根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 | 视频监控系统 | |||||||||||||||
2.1 | 视频监控系统 | 视频监控系统 | 处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2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3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4 | 收发器 | 收发器 | 架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5 | 光纤连接 | 光纤连接 | 芯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6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7 | 设备控制机箱 | 设备控制机箱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8 | 网络防雷器 | 网络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9 | 电源防雷器 | 电源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0 | 二合一防雷器 | 二合一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1 | 双绞线缆 | 双绞线缆 | m | 2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2 | 配线 | 配线 | m | 2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3 | 光缆 | 光缆 | m | 2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4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
3 | 电子警察系统 | |||||||||||||||
3.1 | 智能交通管控系统 | 智能交通管控系统 | 处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2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3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4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5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6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7 | 标志板 | 标志板 | 块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8 | 设备控制机箱 | 设备控制机箱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9 | 网络防雷器 | 网络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0 | 电源防雷器 | 电源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1 | 二合一防雷器 | 二合一防雷器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2 | 双绞线缆 | 双绞线缆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3 | 配线 | 配线 | m | 4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4 | 配线 | 配线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5 | 配线 | 配线 | m | 6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6 | 配线 | 配线 | m | 6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7 | 标杆\门架 | 标杆\门架 | 根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8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交通智能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 | 路灯照明 | |||||||||||||||
4.1 | 接地母线 | 接地母线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2 | 接地极 | 接地极 | 根 | 8.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3 | 塑料管 | 塑料管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4 | 塑料管 | 塑料管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5 | 电缆保护管 | 电缆保护管 | m | 5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6 | 配管 | 配管 | m | 12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7 | 配管 | 配管 | m | ***.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8 | 砌筑井剂 | 砌筑井 | 座 | 18.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9 | 电缆 | 电缆 | m | 6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0 | 双绞线缆 | 双绞线缆 | m | 8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1 | 光缆 | 光缆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2 | 光缆 | 光缆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3 | 电缆 | 电缆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4 | 电缆 | 电缆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5 | 电缆终端头 | 电缆终端头 | 个 | 1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6 | 电缆终端头 | 电缆终端头 | 个 | 8.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7 | 常规照明灯 | 常规照明灯 | 套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8 | 常规照明灯 | 常规照明灯 7.挂载智慧设施:视频监控、一键求助、广播、WiFi、5G、LED屏 | 套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19 | 常规照明灯 | 常规照明灯 | 套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20 | 常规照明灯 | 常规照明灯 | 套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21 | 供电系统调试 | 供电系统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4.22 | 接地装置调试 | 接地装置调试 | 系统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四 | 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拆除迁移等其他工程--三标段-44号线 | |||||||||||||||
1 | 监控及道闸改造监控系统 | |||||||||||||||
1.1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2 | 枪机支架 | 枪机支架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3 | 电脑 | 电脑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4 | 千兆交换机5口 | 千兆交换机5口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1.5 | 插排 | 插排 | 个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 | 远程监控系统 | |||||||||||||||
2.1 | 监控摄像机 | 监控摄像机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2 | 枪机支架 | 枪机支架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3 | 无线路由器 | 无线路由器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4 | 流量卡(超出部分5元/G)160G/月 | 流量卡(超出部分5元/G)160G/月 | 月 | 1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5 | 硬盘录像机4路 | 硬盘录像机4路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6 | 硬盘2T | 硬盘2T | 台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7 | 插排 | 插排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8 | 不锈钢水箱300*400*200 | 不锈钢水箱300*400*200 | 个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9 | 配线 | 配线 | m | 58.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0 | 配线 | 配线 | m | 6.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1 | 电表 | 电表 | 块 | 1.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2.12 | 配管 | 配管 | 根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 | 道闸+洗车机 | |||||||||||||||
3.1 | 岗亭2米x2米 | 岗亭2米x2米 | 座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2 | 洗车机2.3米x3.7米 | 洗车机2.3米x3.7米 | 座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3 | 混凝土基础 | 混凝土基础 | m3 | 1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4 | 道闸系统 | 道闸系统 | 套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5 | 电表三项40A | 电表三项40A | 块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6 | 电缆 | 电缆 | m | 30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7 | 配线 | 配线 | m | 12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8 | 配管 | 配管 | m | 5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9 | 配管 | 配管 | m | 588.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0 | 配管 | 配管 | m | 40.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1 | 配线 | 配线 | m | 9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2 | 配线 | 配线 | m | 36.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3 | 转换件 | 转换件 | 个 | 4.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4 | 筛网 | 筛网 | m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3.15 | 空调 | 空调 | 台 | 2.00 |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
合计 |
补充说明:
1. 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具体数量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承包人下发的工程指令等为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2.综合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工资、补贴、福利费、休假费、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赶工费、窝工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本工程施工期间的高温补贴、安全防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用工、雨季及夜间施工、成品保护、人工搬运材料费,现场保卫、外来劳动力暂住费、作业人员应缴纳的劳务税、岗位培训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费(包括合同期内人工工资涨价风险)。
2)材料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标人提供材以外材料费、招标人提供材场内的进出场装卸费用;现场所有与承包范围有关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
3)机械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投标人采购或租赁的设备费用,并包括操作工人的所有费用;架子搭设、安全防护及维护等工作由投标人承担。除招标人提供设备外,其他机械设备均由投标人配备,租赁费、机械费、维修费、维护费、进出场费等。
4)措施费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防护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模板工程周转费(周转次数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拉拔试验费等。
5)其他费用:水电配置、安装、维护费、风险费用、管理费、劳保基金、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
6)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不受工期长短影响(避免停工索赔)、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以上价格已综合考虑项目赶工、夜间施工等费用,不再另行计取项目赶工施工增加的费用;
对所有工序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整改、补损所含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所有工序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投标人必须将自己所在工程内的建筑垃圾清理至招标人指定堆场,否则有权对投标人进行罚款或另派人员施工(所需费用在投标人总价中扣除)。所有制作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需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所需报价已包含。报价包含现场内所有材料、机械的转运及二次转运。所有投标人供应材料所需的试验检验费已包含在报价中。
工人餐饮、住宿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投标人在施工时应服从招标人安排,做好总平面图的施工安排,主动与其他施工单位协作,避免无防护交叉作业,为其他单位的施工尽可能提供方便。
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分包内容进行增减。
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完成各种迎检工作,此部分费用已包含于综合单价中不在额外记取。
3.支付结算:投标人每月16日向招标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投标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投标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4.支付比例:每次应支付价款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的上月工程进度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90%。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且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比例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7%,质量保修期(12月/年)满后6个月内,支付比例为最终结算价的***%。
5.甲供材清单: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意见:年月日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职务:电话: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亲笔签名: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公司员工(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此授权,以我单位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名称:(盖章)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本投标项截标前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
6、被授权人本投标项截标前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若有授权)
(盖章)
(盖章)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加盖公章)
9、纳税人资格证明
(加盖公章)
七、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
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目录
工程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专业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中德生态园D2组团道路及管网配套工程(第三标段)项目
分包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智能化工程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1.承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项目指令及其他临时安排的任务等;
2.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做出任何调整(包括增加、减少或取消分包人分包范围内任何工作内容),分包人承诺无条件接受调整,并承诺不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费用;
3.若分包人以工作量小或工作内容繁琐等为理由拒绝或达不到承包人进度要求的,承包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安排其他分包施工,其它分包的单价或总价若高于该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总价,除高出部分由该分包人承担外,该分包人还需承担该部分费用总额20%违约金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以上费用和损失直接从该分包人结算款、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分包合同价款
1.承包方式:
R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包干合同 □其他单价形式:
2.合同价款:
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税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不含税安全生产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其中,农民工工资占比标准为:(原则上农民工工资占比不低于以下标准:专业分包类20%(供货安装类、机电工程类可自行约定),劳务分包类70%,且工资支付表总额不超过工资占比额。桩基及支护类、钢结构类、装饰类、幕墙类人工费占比较小的,可另行约定。)
三、结算方式及工程量计算规则1.£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
结算方式:本分包工程采取按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结算,其中包含1.5%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其中:房建类3%,市政1.5%,机电安装工程按2%,具体比例按国家标准提取,详情可向安监部咨询。
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按合同要求所指示工程部分)、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含材料损耗、材料多次转运费)、包测试、包质量、包工程验收、包数量、包安装及材料/设备价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期间因市场及政策因素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动风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防疫增加费、高空作业费、材料转运费(包含场内场外转运)、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检测费、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保险费、利润、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专利费、满足发包人及承包人工期进度要求所需的赶工费,包含为完成工程精益建造实施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满足当地政府安全文明施工要进行的相关工作及费用等。除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可以调整外,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以任何理由及方法进行调整或变更。增值税税率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相应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包含施工水电费,承包人不提供水、电,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现场场地原因、垂直运输、流水施工、穿插施工等原因导致的技术间歇、等待时间所支出的费用。
其中工程措施费包含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和高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成品保护和地下物保护、模板、二次搬运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机械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施工排水、排污费、生活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非实体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等。工程措施费由分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是否发生工程变更,现场工况、设备、图纸、人员等是否发生变化,分包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工程措施费补偿。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见合同协议书附件。
2.□总价合同
结算方式:本分包工程采取按总价包干的形式结算,其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其中:房建类3%,市政1.5%,机电安装工程按2%,具体比例按国家标准提取,可向安监部咨询。
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按合同要求所指示工程部分)、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含材料损耗、材料多次转运费)、包测试、包质量、包工程验收、包数量、包安装及材料/设备价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期间因市场及政策因素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动风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防疫增加费、高空作业费、材料转运费(包含场内场外转运)、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检测费、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保险费、利润、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专利费、满足发包人及承包人工期进度要求所需的赶工费,包含为完成工程精益建造实施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满足当地政府安全文明施工要进行的相关工作及费用等。除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可以调整外,本合同价款不以任何理由及方法进行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所导致的风险均由分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增值税率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相应进行调整。(参考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或删减)
合同总价不含施工水电费,合理范围内的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提供。
合同总价已充分考虑现场场地原因、垂直运输、流水施工、穿插施工等原因导致的技术间歇、等待时间所支出的费用。
其中工程措施费包含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和高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成品保护和地下物保护、模板、二次搬运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机械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施工排水、排污费、生活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非实体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等。工程措施费由分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是否发生工程变更,现场工况、设备、图纸、人员等是否发生变化,分包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工程措施费补偿。(参考标准,工程措施费具体包含内容由项目在执行中确定,可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也可在清单中单列,单列时应对工程措施费作说明)
分包人按合同图纸、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进行图纸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规格及标准必须遵守或高于原合同图纸设计标准,未经承包人及本项目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原有设计,且二次深化设计方案必须经承包人、原设计人及本项目发包人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依据深化图纸所施工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一切因深化设计所进行的调整,包括尺寸、大小、施工工艺变更等均不作为调价或补偿依据,分包人不得以此提出索赔。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如满足项目工程质量、可靠性或改善可施工性等原因调整修改由分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含分包人的图纸)的情况下,不属于工程变更,分包人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合同价款不会因此作出调整。
分包人根据承包人所发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审核确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了解该承包金额已包括所有招标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内要求的所有内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分包人投标报价时参考,分包人填报的合同总价(不含增值税)包括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及工程规范内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作任何调整。
分包人可在投标时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清单偏差表,经承包人、分包人核对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分包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本合同固定总价。如分包人在投标时未提出工程量清单有偏差,视为分包人完全认可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内所有的工程内容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即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乘以分包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合价,以后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结算中均不再做任何调整。分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3.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承包人下发的工程指令等为依据计算工程量,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算。计量规则按本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执行,补充条款未约定的计量规则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2013)执行。(现行共有9个工程计量规范,执行时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
四、工期
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项目部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从移交工作面起至全部拆除外运完成的工期不超过7天。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从分包人开工之日起,按照承包人安排的施工顺序,到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最长不超过天。合同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中考、高考、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劳工假期、政府惯例性重大会议、政府有关部门日常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临时颁布之假期或停工指令、恶劣天气等情形。五、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目标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满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要求,并执行总包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包括配合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专项检查,承包范围内实体质量满足建设单位及总包第三方评测要求,并按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局、公司、分公司层级)管理制度接受相应奖罚。通过承包人、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并一次性验收合格。且满足xxxx奖的评选要求。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零死亡、零重伤、零职业病、零中毒、零火灾、零坍塌、零重大财产损失及负面影响事件、零群体性事件,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月度安全检查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且满足xxxx奖的评选要求。
3.环境管理目标:
(1)基本目标:
①杜绝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减少(控制)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排放(废弃)。
②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产值)不超过公司的年初计划。
③杜绝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在网上通报公示批评。
④施工现场环境控制达标合格率***%。
(2)创优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各分包人必须协助总包完成以下创优工作,施工过程维持和维护创优成果。
确保/级绿色施工现场观摩会。
确保/级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
六、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施工方案要求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或进场之日起3日内(以在先日期为准)编制或优化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总体部署、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论证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配置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与相关专业的配合施工方案及主要保证措施(进度、质量、安全、环境、绿色施工等)基本内容。
3、分包人应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审核修改、论证(若需)。
4、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审批的方案进行执行,若现场执行与承包人审批方案不符,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并给予分包人相应经济处罚。
八、承诺1.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2.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及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3.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连带责任。
4. 分包人承诺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每月向承包人提交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工资发放表单。
5. 分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报价均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不存在任何针对不同工程内容或工程量采取的不平衡报价
九、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一、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十二、发票
12.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12.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2.3过程中,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在办理最终结算后,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按照最终结算金额与已提供发票金额的差额,全额提供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
12.4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0.5%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在增值税发票作废前必须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12.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2.6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12.7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2.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收款信息发生变化时,分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因分包人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无法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1)承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169******U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电话:0371-********
2)分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若使用物理印章请选择第一种描述,若使用电子印章请选择第二种描述,二者仅选其一)
第一种:本分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有效公司印章(公章或合同章)之日且分包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本合同约定需要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办理完财务结算手续且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第二种: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经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且分包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本合同约定需要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认可并接受电子签名,确认该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印刷字体内容若有修改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添、涂改等),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同时盖章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仍以原印刷字体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壹份。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签字页
承包人(盖章): 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371-********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账号:037*****101000 | 分包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生产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计量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9.质量保修
40.违约
41遵守的法律
42.争议
43.保险
44.不可抗力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49.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招标人。
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指在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投标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等的合同总金额。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下达或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25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7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8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9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30 暂定数量: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1不可抗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3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相关细目单价及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计量规则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专业分包现场施工如果有深化设计优化必须先经承包人认可,并经设计院、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因不按图施工,承包人会按相关规定处罚,并保留索赔权利。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生产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施工安全,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配合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签订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29.合同工期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未约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同时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代为采购材料总价款20%的违约金。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参照四大银行标准格式)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6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34.6合同价格的调整
34.6.1调整原则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分包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属于持续性发生的调整事项,则分包人应调整事项发生后的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下列事项发生,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索赔;
▽误期赔偿;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分包人不得藉此停工。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34.6.2工程变更
34.6.2.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4.6.2.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4.6.2.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4.6.2.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4.6.2.3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4.6.2.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4.6.2.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4.6.2.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4.6.3项目特征不符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分包内容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分包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分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分包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4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5计日工
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分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承包人复核: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分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承分包双方另行商定。
34.6.6索赔34.6.6.1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4.6.6.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4.6.6.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4.6.6.4索赔金额的支付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确认索赔额度。
若因分包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此项索赔,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4.6.7误期赔偿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分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分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可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
因分包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分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进行确认;误期赔偿费应列入分包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4.6.8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承包人签证确认,分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34.6.9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承包与分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工人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分包合同无约定的按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34.6.10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质量: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设计施工图、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评标准和相关奖项。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整体工程质量及标准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并承担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符合承包人CI战略要求,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承包人有权给予其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违约:
由于分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究分包人责任的一切权利。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8工程款的扣付或缓付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付或缓付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5)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9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1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1.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1.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34.12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1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竣工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竣工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35.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检查和检验
35.5.1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承包人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均需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计量36.1计量原则
36.1.1分包工程工程计量依据附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计量按月进度分段计量,具体结算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6.1.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2 单价合同的计量
36.2.1工程量必须以分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确定。
36.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4.6.2条。
36.2.3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分包人。
36.2.4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36.2.5当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分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6.3总价合同的计量
36.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合同第36.1款的规定计算。
36.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6.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与分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6.3.4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承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36.3.5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36.4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6.5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数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6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37.1中间(预)结算
37.1.1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37.2进度款
37.2.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37.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分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37.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合同规定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进度款。
37.2.4 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37.2.5 代扣款项,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7.2.6 除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支付分包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分包义务)的。
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申请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37.2.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38.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8.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8.3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8.4竣工结算与支付
38.4.1基本原则
◆结算的计价方式:
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模式,竣工结算价款均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竣工结算价款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工程完工后,承包与分包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分包结算预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当承包与分包双方或一方对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38.4.2竣工结算的程序◆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项目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报承包人总部(或总部授权的结算部门)审计,审计中审减不审增。若分包人所报结算价的审减率在5%-10%(含5%)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5%的违约金,若审减率超过10%(含1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10%的违约金,审减率在20%以上(含2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20%的违约金,并将列入承包人分包商“黑名单”不得参与承包人任何施工项目分包招标活动。
◆若分包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则被视为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配合,不论与分包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的结算价格与此相关,则在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结算定案书必须经单位授权批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
38.4.3结算款支付◆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分包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分包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实际应支付的分包结算款金额。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
◆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39.质量保修39.1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39.2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0.违约40.1违约责任
40.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0.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0.1.3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0.2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3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1.遵守法律、法规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2.争议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包及分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解释,双方对解释不认可的,对不认可的部分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分包人、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分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42.1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3.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3.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3.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3.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3.2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3.3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3.4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3.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3.6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4.不可抗力
44.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4.2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4.3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4.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4.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4.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4.5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5.1分包合同的转让
45.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5.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5.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6.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6.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21.1条。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人扰乱施工秩序、阻碍施工生产;
(8)因分包人原因发生农民工闹事、围堵项目部、业主办公场所及政府部门等恶性事件。
(9)同一控制人下的不同分包人,其中一个或多个分包人发生上述(1)-(8)等恶性事件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同一控制人下所有分包合同。
46.1.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6.1.3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6.1.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6.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6.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6.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46.3.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3.2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向分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要求的,承包人可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暂停向分包人支付任何价款。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核实合同解除时分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已完成合同价款部分其综合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清单单价包干的总价合同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包干的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进行计算。
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市场价的70%折现后计入结算;如有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办理退还手续,丢失、损坏或低于回收率的应照价赔偿。
46.3.4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4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46.4.1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收取暂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6.5合同解除的价款支付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4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和施工当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经过承包人批准的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进场在承包人收到相应的业主方施工图纸后,向承包人提出请求的30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壹套。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复制、重新绘制、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责任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单位应在收到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图纸会审,图纸复核,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明显图纸错误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用、工期延误违约金、人工费等。
9.1承包人人员
姓名:邵彬职位:项目/执行经理 工作邮箱: *********@qq.com其职责权限详见附件《授权委托书》。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下达开工指令或通知;
(2)认可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及确认或同意分包商;
(3)批准任何工期顺延及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期、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确定变更、签证估价;
(6)决定暂列金额、暂定项目、选择项目的使用或不使用;
(7)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8)发出接收证书或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10)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项目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项目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姓名:任利东职位:商务经理工作邮箱:*********@qq.com
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中间计量的审核
(2)项目招投标事宜的审核
(3)审核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审核变更、签证估价;
(6)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7)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
(8)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商务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商务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9.2分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职称:工作邮箱:
全权代表分包人执行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及收发文件等所有职责。分包人指派项目经理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认可、批准、通知、报告、证书、决定、请示、函件、会议纪要、备忘、补充协议、合同文件、变更估价、结算、索赔报告、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所作出。分包人加盖于来往文件中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加盖于相应文件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及其他部门公章等,均视为由分包人项目经理同意并代表分包人的签署行为。
9.3分包人法定代表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工作邮箱:
10.7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组织成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其它工作:
(1)全面履行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2)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程联系与协调。
(4)协调分包人与主体劳务及其他专业施工的配合工作。
(5)承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11.7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按承包人要求。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分包人报送后14天内。
11.8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分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后三日内审核完毕。
11.11分包人保证,其施工过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等)。对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行为使承包人受到行政处罚、遭遇民事赔偿主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追究全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11.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2)分包人在施工中应服从承包人的指挥,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和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遵纪守法并遵守承包人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自身的和他人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保护。
(4)严格遵守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严禁携带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
(5)分包人必须做好工人的教育工作,杜绝打架斗殴,自行负责进场所有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如发生打架斗殴,承包人对各方均承担*****元/次违约金,责任方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医疗费等)、并承担由于工人违法乱纪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6)分包人必须爱护承包人所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如被发现蓄意损坏、承包人给予分包人每点每次罚款2000元,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7)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分包人应自觉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8)在保修期满之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应由分包人无条件保修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9)在合同签订前需向承包人提供企业资质等备案证件一套(如为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在本地备案证等资料,必须能够满足工程验收需要要求)。
(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分包人应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小组,设置疫情防控专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分包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承包人完成各项防疫工作,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项目部疫情扩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分包人应保证疫情防疫期间劳动力满足承包人需求,并且确保所属单位劳动力满足政府对作业人员的防疫防控要求(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或完成隔离证明)。
(12)分包人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对于承包范围内的遗留工程、返工工程及零星工程等,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的进度和质量完成施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另行发包金额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分包人承担,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分包人予以认可;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再收取发包金额10%的工程管理费,上述费用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仍应对其施工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3)分包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建立健全劳资档案,分包人必须在进场当天填报进场工人情况,并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保证合法用工。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计酬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劳务纠纷处理方式等基本内容。如果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必须按月全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以“生活费”名义发放)。分包人应该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或承包人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14)分包人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分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日期足额向农民工本人直接支付工资,不得以分包款结算纠纷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有权根据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分包人作出书面告诫、要求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暂停投标资格、清出合格供应商名录、录入不良行为名录等处理措施。
(15)当实施分账制和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时,分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出具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约定农民工工资总额或占分包款的比例以及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标准,承包人有权利审核分包人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每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中的工资总额不能高于该期应付分包款中人工费用总额。
(16)承包人每次代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当期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不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当期工资支付完毕声明书》,承包人收取分包人声明书后,分包人如果不认可该声明书的内容,则按严重不遵守分包合同约定的情形处理。
(17)材料、设备供应与保管
乙方对自购材料的质量负责,根据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需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准用证等证件的,证件必须随货同行,货到后将有关证件提交给甲方,据以进行质量验收,证件齐全、质量合格的材料方能用于工程。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负责运出现场调换合格品并承担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8)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供应(如有)
a、机械和生产工具均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小型机械、料具、用具及工人手头工具均由乙方自带。
b、如需自行搭设脚手架,所有周转料费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项目部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免费搭拆脚手架。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任何形式(施工工人上访、拉横幅、阻碍施工等)围堵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工程局、业主及政府等事件,如发生此类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出现聚众围堵项目部或者阻碍项目施工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1%,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1个月;
(2)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分公司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2%,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2个月;
(3)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公司总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3%,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3个月;
(4)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工程局总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4%,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6个月;
(5)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业主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5%,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6个月;
(6)如分包分供商多次发生上述规定,将加倍支付违约金情况,另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若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的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1.13.2
(1)分包人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
(2)分包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交由承包人进行备案;
(3)分包人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用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分包人应当按月对农民工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分包人公章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由承包人审核;
(5)若分包人需要采用农民工工资代发方式发放的农民工基本工资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承包人认可的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承包人根据审核过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6)若因分包人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并向承包人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
11.14分包人保证,其施工过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等)。对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行为使承包人受到行政处罚、遭遇民事赔偿主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追究全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否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12.5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的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双倍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2.6分包人应与其在本项目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等)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若因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得到分包人同意。
12.7分包人应为进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工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下,分包人应按照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如有)施救,并自行处理工伤补偿及保险待遇申请事宜,如分包人处理不及时导致伤者对承包人造成滋扰或面临诉讼、仲裁等负面影响的,分包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分包人除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每次尚需赔偿承包人*****元违约金。
12.8工人入场前,分包人应提供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证书,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实名制资料到承包人进行备案,并动态更新。未与分包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2.9工人入场前,分包人负责收集本单位施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及体检报告办理实名制门禁系统录入,录入信息后方可进出施工现场,刷卡记录作为审核分包人提供工人工资表真实性和工人劳动关系的依据。
12.10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2.11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若发生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或者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相应金额视为对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从其应收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2.12除满足承包人实名制相关管理规定外,同时要求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要求。
12.13分包人应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在进场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安排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应提前通知工程承包人,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应按专用条款附件1的约定进行处罚。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者到位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投入现场施工人数无法满足现场施工时,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施工人数,相应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其中管理人员详见专用条款附件2。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要求的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项目管理计划对相应施工范围要求的人员工种、级别和人数安排进场。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合同价款包含水电费
(1)承包人不提供水、电,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2)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自行配备发电机。分包人应自行采购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2、合同价款不包含水电费
(1)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人应挂表使用,双方对挂表数据每次付款时水电费一并据实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若无法挂表,则按照按照下表的扣款比例从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在最终结算时扣除完毕。
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水电费扣除比例一览表
合同范本名称 | 水费扣除比例 | 电费扣除比例 | 备注 |
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 / | / |
19.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
25.7分包人的其它工作: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ISO*****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运输车辆必须是封闭式货车,为避免运土车发生遗撒,指定专人负责将运土车上的土派实,防止遗撒,并指定专人负责冲洗车轮,防止泥土带出,每天安排专人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符合工程当地有关要求;分包人必须即使处理意外原因造成的遗撒事件,承担由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现场脏乱及带泥上道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分包人需做好地下管线和古文物等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或古文物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保护,不得发生偷抢损坏并立即通知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对于开挖过程中野蛮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地下设施、官网、电缆、光缆等损坏,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有分包人全权承担。
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6.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获取的,关于承包人、承包人公司或承包人的关联公司的商业信息和事务信息,未经承包人公司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分包人不能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这些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承包人公司的所有相关文件中衍生的所有信息,例如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款项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商业往来信息(包括承包人的其他合作单位或潜在合作伙伴,客户或潜在客户),供应链信息(招采管理流程,运输目的地,物流要求等),价格数据(包括并不局限于参考定价,估算,任何报价等)。
若分包人未能遵守本协议保密条款,承包人有权终止与分包人的合作,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若因分包人违约行为导致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
28.2 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3000-5000元/次,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1)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前,需自行做好安全教育,必须注意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关于国家颁发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分包人在深基坑、高边坡作业时,必须要有防护措施。
(3)28.2.3如分包人在施工中不按国家颁发的爆破工作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返工浪费等,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5)做好爆破时安全警戒,承担爆破器材、物品临时存放及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技术及防护措施,严禁产生飞石,确保周围建筑物及在建设施工中安全和人身安全。如因爆破与周围居民产生纠纷,分包人需负全责。
(6)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由分包人实施,防护措施须满足承包人要求。
(7)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分包人在正常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
(8)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政府行政部门罚款、企业内部罚款等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誉损失、潜在风险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具体金额按政府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为准具体数额;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按附件1、2、3、4的相关处罚标准执行,附件中的处罚标准有冲突的,以最严格的标准为准);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具体标准按附件《安全管理协议》执行);若无人员伤亡,造成项目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3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29.1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以承包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进度安排由业主和承包人指定,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承包人调整。承包人有调整工期以及暂时中止施工(包括多次中止)和随时复工的权利,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工程施工工期的不确定因素且承诺服从业主和承包人的安排,并且不因此增加费用。
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机械设备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保证工期。、
工期延误:因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10天以内(含10天),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11天至30天(含30天),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31天至60天(含60天),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60天以上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同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另行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除违约责任外,分包人也须赔偿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上违约情况按从重原则处罚,非分段累计,例如工期延误11天,实际罚款为11******=22万元。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1)分包人员管理人员需经过项目各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场,关键岗位必须按规范及承包人要求持证上岗,施工期间,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分包人有更换意向,需提前7天报承包人审批,未取得承包人同意前不得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整改通知后7日内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直至承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项目经理,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
(3)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驻项目时间不少于25天,否则应按照2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分包人管理人员一个月内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0天或连续两个月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5天,除分包人按照前述原则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有权认为其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
(4)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经承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500元/次·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0.1.5分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的时间: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8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以承包人通知为准;分包人应准时参加生产例会,若未经承包人同意,迟到的按200元/次·人支付违约金,缺席的按500元/次·人支付违约金。
31.2质量目标
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达到/奖项标准。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
质量问题整改率:***%;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陆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承包人。
31.7.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对接工作。若分包人未按本条约定配备专职资料员常驻现场的,承包人每发现一次,分包人须承担***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若分包人未按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做好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活其它分包人的对接工作的,发现一次按500元/次的支付违约金。
31.8分包人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存在挪用、滥用、虚报等违规行为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相应的违约金扣款。因分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导致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人员所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统一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后调拨至分包人,费用由承包人代付代扣。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分包人定期足量供应,负责采购发放,严禁购买、发放、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劳保用品,凡是分包人未配备、未采购、未发放或发放劳保用品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调拨给分包人使用,或直接发放至班组、工人,费用由承包人代付代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有违反,承包人每发现一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整改至合格,拒不整改的,分包人按1 万元/次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另,在项目每月分包结算中要求分包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明细及相关支撑资料,如当月明细费用及累计明细费用均小于当月安全生产结算费用的,按照当月明细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32.1.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
4)承包人不提供现场办公室和现场工人宿舍,但分包人应负责:生活区域管理、维修及卫生管理;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房内设施用品由分包人自备。
5)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房内设施、床上用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施工期间支付押金给承包人,其押金暂为500元/间(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全部完工,人员退场时,由分包人提交申请资料报承包人审核后退还押金),每间房屋居住人数不少于6人,若发现分包人所租的房间未按承包人项目部要求住满规定人数以及发现有使用花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等违规现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没收花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所交押金不予退还。
6)分包人应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带、由承包人统一代买,所产生的购置费由分包人承担。安全帽38元/个(含编号费),反光背心30元/件、安全带65元/副,费用从每次的中间结算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人脸识别进出场。其他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由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购买,如需承包人代购的,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如分包人自行购买经承包人查验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0元。
32.1.4.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限额:/。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对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因分包人原因超用的部分,承包人将按实际采购材料价格的120%从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除专用条款中第32条中约定的由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临时设施以外的所有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均由分包人提供。
33.1预付款保函:。
33.2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人民币(大写)元(¥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第种。如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则本合同不生效。(缴纳标准:按合同额3%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单项履约保证金30万以下必须缴纳现金保证金,30万以上可以缴纳4大银行保函,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乙方不得签订合同及进场,并将列入不良行为。符合局/公司免缴纳规定的,本条款不适用,如不能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提交形式提交,招标人有权重新选择中标人。)
1、现金担保。分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承包人指定账户,担保金应转入账户信息如下,转入时应备注为xxx项目xxx分包单位履约保证金:
收款人户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037*****101000
收款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301*****0082
2、保函担保,分包人提供经承包人认可的商业银行保函。
(1)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必须为承包人认可的商业银行保函出具。如遇工程延期超出原履约担保有效期,分包人应向担保银行申请重新开具保函或将原保函有效期延长(为避免歧义,不论工程延期的原因为何,只要工程出现延期情况,分包人均应向担保银行申请重新开具保函或将原保函有效期延长)。出具履约担保(包括延期)所需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出具银行履约保函应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
(3)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依据银行保函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无条件的“见索赔偿”。
(4)除非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负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分包人并说明导致索赔的事项。
如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后提出不合理要求调整单价的;
(2)不能满足本合同工期要求的;
(3)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要求的;
(4)不能满足本合同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5)分包人将工程转包的;
(6)因分包人原因,承包人中途要求退场的。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若有)后30日内无息退还。
若由分包人违约中途退场,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且承包人不对分包人进行退场补偿。
34.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方式。清单计量规则见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工资、补贴、福利费、休假费、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赶工费、夜间施工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本工程施工期间的高温补贴、安全防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用工、雨季及夜间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卫、外来劳动力暂住费、作业人员应缴纳的劳务税、岗位培训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费(包括合同期内人工工资涨价风险)。
2)材料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费(除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外)、辅材费、所有材料的进出场装卸费用;现场所有与承包范围有关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含塔吊覆盖不到位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
3)机械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分包人采购或租赁的设备费用(除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包括机械设备的租赁费、机械费、维修费、维护费、进出场费及操作工人的所有费用等;架子搭设、安全防护及维护等工作由分包人承担。
4)措施费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防护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工期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现场清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5)其他费用:水电配置、安装、维护费、风险费用、管理费、劳保基金、利润、税金(含增值税)及其他一切费用。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5进度款支付
34.5.1支付要求
月度中间结算办理与付款分离,分包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依据34.5.2条。按照分包开工日期至上月月度中间结算办量日期之间的累计金额,作为本次付款基数。
每次支付时,分包人应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个人摁手印),否则不予支付。
支付方式:可以网上拨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等方式支付货款。由非现金转账方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由分包或分供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予分摊
34.5.2支付方式及比例
34.5.2.1应扣款
在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并扣除下列费用后,且分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天内支付给分包人:
(1)质量保证金/%(如有);
(2)安全保证金/%(如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
(3)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预付款(如有);
(4)分包人应缴纳的税费(如需要承包人代扣代缴);
(5)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人的违约金(财务部门在每次付款时扣除);
(6)按合同规定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承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34.5.2.2支付方式及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1、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于每月16日向承包人提交上月的进度付款申请资料,所有请款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进度款。每次应支付价款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的上月工程进度款的80%;
B.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支付条件及付款比例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
90%。
C.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且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比例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7%;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的6个月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无质量保修期的,最终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比例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
D.①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履约过程中积极通过向发包人请款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分包人应保持本工程履约的连续性。若因发包人资金筹措确有困难致使承包人未能足额请款,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在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管理部提前15天通知分包人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3个月的支付宽限期,分包人保证在宽限期内除采取向项目部发工作联系函沟通进度款支付情况外,不向承包人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函件。超过3个月支付宽限期仍未能足额支付应付款的,则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支付节点。
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按节点支付,匹配总包合同节点支付(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可视情况增加农忙、秋收、春节等节点)
C、①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履约过程中积极通过向发包人请款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分包人应保持本工程履约的连续性。若因发包人资金筹措确有困难致使承包人未能足额请款,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在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管理部提前15天通知分包人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3个月的支付宽限期,分包人保证在宽限期内除采取向项目部发工作联系函沟通进度款支付情况外,不向承包人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函件。超过3个月支付宽限期仍未能足额支付应付款的,则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支付节点。
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注意: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以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向乙方支付应得工程款.
如果业主方(即建设单位)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时间顺延,3个月内不得因此影响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并放弃向甲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和计取利息的要求,直至建设单位付款;若建设单位付款时未能足额向甲方付清应付款的,甲方则以收到的该笔款项为基数,按与总包合同额相对应的应付未付比例向分包人付款。)
34.5.2.3在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承包人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分包人未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绝付款。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付款延期,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付款至最终结算价的97%时,分包人必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结算。
34.5.2.4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4.6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34.6.6签证索赔
34.6.6.1工程变更签证
合同外增加、设计变更修改、现场签证等增加的工作内容在得到发包人确认的前提下,必须办理《现场签证工程指令》和《分承包(供)单位施工现场签证单》,承包人项目商务造价人员必须参与现场核量;减少或取消工作内容需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必须“先有指令单,后有施工现场签证单”。分包人无指令单进行施工或有其他不按承包人规定签证流程办理的,无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除涉及人身安全、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书面或口头指令。分包人收到前述紧急口头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应在执行完毕后48小时内,配合承包人补充完善相应的发包人书面指令手续。
分包人必须在工程签证事项完毕后7天内上报完整的签证资料至承包人,需提供支撑性资料,如工程签证指令单对应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照片、工程量计算式等。超此期限未申报的,视为分包人自动放弃该签证工程款项。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完整签证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属于承包人项目部授权范围内签证事项,由项目经理审批确认;属于承包人项目部授权范围外签证事项,项目部审核完毕后,应提交至承包人授权人员审批确认。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签证资料,作为合同完工结算依据。
34.6.6.2 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3%,保修期详见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的6个月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1)分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范围内(含履约过程中的增减变动)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或因分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他额外损失的,均属于分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分包人责任,但属于分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分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4)分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承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等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等,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如分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不解除分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且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x%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分包人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另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具体处罚金额约定若有冲突的,以较重者为准。》。
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承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或索赔。
35.4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承担方式本分包工程中所有检验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计量方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周期内工作内容后,每月20日双方办理月度中间结算,分包人应将书面的中间结算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上报项目商务合约部,项目商务合约部按分包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办理中间结算;项目商务合约部依据分包工程量收方单、分包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分包施工领用材料节超对比表、奖罚费用等进行计算审核;项目商务合约部审核后发起分包中间结算初审流程,经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商务合约部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将签字盖章的分包结算书及将相关结算资料整理后上报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承包人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分包中间结算初审稿,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督部)、商务管理部、总经济师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完成备案。月度中间结算仅作为对分包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审批为准。
分包人应在每月的20日前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两份的月度中间结算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如截止到当月25日分包人仍未报送月度中间结算报表,则该月计量以承包人办理的为准。
合同外增加、设计变更修改、现场签证等增加的工作内容在得到发包人确认的前提下,必须办理《现场签证工程指令》和《分承包(供)单位施工现场签证单》,承包人项目商务造价人员必须参与现场核量;减少或取消工作内容需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必须“先有指令单,后有施工现场签证单”。分包人无指令单进行施工或有其他不按承包人规定签证流程办理的,无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人应按通用条件的要求,共提供陆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承包人。在承包人未收到所需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元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释放。
结算程序: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工后,分包人应将书面的最终结算申请书报项目商务合约部。项目商务合约部依据分包已完工项目任务单、分包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分包施工领用材料节超对比表、奖罚费用、中间结算等进行计算审核;项目商务合约部审核后发起分包结算初审流程,经项目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监督部、物资设备部、商务合约部、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商务合约部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将签字盖章的分包结算书及将相关结算资料整理后上报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分公司商务管理部接收到项目层级分包最终结算书后,认真计算核对,并将分包结算审核的结果反馈至项目商务合约部,项目商务合约部负责对审核意见进行落实整改,并通知分包人确认有关数据;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将审核后的分包结算书,经总经济师审核、负责人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商务部备案,公司商务管理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备案登记表;分公司商务管理部根据备案登记表办理最终结算定案,经承包、分包双方在结算定案表上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后,完成分包最终结算审核,并将相关最终结算资料报送公司商务部备案存档。结算完成时间:分包人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且经承包人审核无误后,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最终结算。分包人承诺在最终结算办理完后,如涉及到其分包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检查等需要配合的事宜,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如分包人拒绝配合,则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结算时限内配合承包人办理最终结算,如不配合则承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分包人在接到结算催告函后7日内无来函回复或回复不配合的,视为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按照已掌握的资料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办理的结果为准,分包人对此予以认可。
因分包人原因致结算不能及时办理的,承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存在以下情形,属于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结算不能办理:(1)未按期办理结算,拒绝接收承包人通知的;(2)未按期办理结算,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不予回复的;(3)未按照合约要求保证结算质量,经多次沟通仍未改进的;(4)对结算结果表示异议,拒绝协商沟通,或在双方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协商沟通的;(5)恶意索赔或以其他方式拖延结算进度的。
40.1.1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义务,皆视为分包人违约。因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除可按合同约定对分包人进行罚款外,分包人还需承担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维修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
40.1.2违约责任
(1)有关工期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因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10天以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10天至30天之间,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60天以上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同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另行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除违约责任外,分包人也须赔偿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分包人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有关质量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如果因分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发包人的工程资格;工程必须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承担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工期不予延长,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
(3)有关安全文明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1)分包人人员发生打群架及酒后闹事而给承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3000元-5000元违约金。
2)分包人在施工区内,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一次罚款2000元,此费用在分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罚款不代表免除分包人所有责任),直接参与者交派出所处理。
3)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发现一次立即清退,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
(4)有关材料管理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1)分包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所需材料表至承包人项目进行审批,否则,按每延误一天,承担/元/天的违约金。(若存在甲供材料适用该条款)
2)分包人应提前10日向承包人提供正式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按承包人要求填写,按每延误一天或不按要求填写,承担/元/天的违约金。(若存在甲供材料适用该条款)
3)分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但属假冒伪劣材料的,分包人应按该部分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总价的2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向承包人报验或替换为合格的材料,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其他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1)分包人必须对承包人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周、日进度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承包人进度计划按期或提前完成,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承担5000元/天的违约金。
2) 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未提交承包人评审、合同原件未备案或备案不全、不及时、不真实,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3)因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分供方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次,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4)发生分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他情况时,分包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5)如承包人根据合同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安全防护标准化》超过二次给分包人发函要求分包人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整改,而分包人均没有整改到位,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在结算中扣除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6)如果分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总额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5%以上,其超出部分的跟踪审核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果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10%以上,则分包人将不得承接承包人以后的工程项目。
7)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同意第三者挂靠承揽本工程、或未经承包人同意进行分包,承包人有权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且被停止在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资格。
8)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施工单位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10)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如实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或不能全额发放,导致农民工上访、投诉或发生农民工群体事件,经查属实的,承包人视分包人严重违约,每次处以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确认: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核对欠付工资总额并在承包人要求时配合办理委托代付手续,如分包人不配合,承包人有权自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发函告知分包人,如分包人不接收或在接到后3日内未完成核对,则视为认可该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代付,并视为承包人已向分包人支付了等额的工程款,如存在超额支付,承包人有权以超额工程款的3倍对分包人进行追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上访至承包人项目部的;②上访至发包人建设单位的;③上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④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新闻媒体曝光,事态严重,给承包人造成声誉影响较大的;⑤其他情形。
1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之日起7日内,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的,每迟延1天,分包人应按2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不得将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此种转让对甲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如违反此约定,则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10 %的违约金。
40.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40.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退场不以结算、施工完成等为前提,应在收到承包人的退场通知后2日内无条件退场;分包人逾期退场的,分包人应承担合同暂定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10万元/天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
其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法院、仲裁委、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向承包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因分包人对外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而对本项目产生影响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分包人应立即退场,否则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承担合同额的5%的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无论业主或承包人是否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包人均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并持续这类保险,提交复印件给承包人项目部备案。分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任。分包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管理人员和民工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
43.2工程一切险/
49.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含电子邮件)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承包人以书面签收(送达至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签收)、邮件(送达至分包人接收电子邮箱),邮寄(送达至分包人接收地址)等任一方式送达给分包人的,均视为有效送达且分包人已签收确认,分包人对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可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流程和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发送函件主张权利。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任利东联络电话:13610881599 电子邮箱:*********@qq.com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49.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含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49.3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9.4除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通过电子邮箱、短信、微信、
QQ 等方式通知对方,均视为对方已接收。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移需经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对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49.5(1)按标化工地要求搞好现场美化,做到每天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2)乙方应搞好生活区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按甲方要求设置消防设置,负责自用部分消防设施的费用。消防器材统一由甲方购置,乙方不得自制。公共使用品,由乙方负责维护、保管,损坏照价赔偿。
(4)甲方下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中各种要求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乙方承担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49.6乙方须接受并配合甲方现场进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配合力度、执行力度等方面按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奖惩按承包人所属集团及公司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49.7关于项目施工安全的要求及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附件2《消防安全协议书》、附件3《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附件4《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本合同中的处罚标准相互之间有冲突的,以最严格的标准为准。
本合同附件:
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附件2: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附件3: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附件4: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6: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附件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8:项目授权委托书
附件9: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0: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1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附件12:廉洁从业共建协议
附件13:项目分包环境保护协议
附件14:劳务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协议
附件15: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书
附件16: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协议书
附件17:招标过程的重要函件
附件18:投标报价书(单价确认函)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供应数量上限 | 损耗率 |
1 | ||||
2 | ||||
3 | ||||
4 |
序号 | 设施、设备、临时工程名称 | 规格型号 | 供应数量上限 | 损耗率 |
1 | ||||
2 | ||||
3 | ||||
4 |
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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