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混凝土采购任务>

主体结构混凝土采购任务>

发布日期: 2023-07-20 13:53:01>

截止时间: 2023-07-23 17:00:00>

距报名结束

00 00 00 00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PF-04、PF-05地块项目(1#住宅楼等49项)一标段工程

商品混凝土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标时间:2023年 07 月 23 日


第一条 采购公告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项目,因工程需要对 商品混凝土 进行采购,凡获知此信息且资质合格的单位均可参加报名投标。

1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2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

3建筑面积:*****.00㎡

4采购内容:商品混凝土

5领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07月23日

6领取采购文件及投标方式:通过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

7采购答疑:在投标截止前可通过电话、传真咨询采购单位

8投标截止日期:2023年07月26日17:00

9联系人:孟祥宇

电话:186*****019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2

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

3

采购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包括货物的制作、供应、运输、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具体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4

交货期

具体交货期详见合同约定

5

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

6

投标有效期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 元,投标人必须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时不得擅自更改有关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8

送货保证金

送货质量保证金额: / ,合同签订前向中标人收取,合同履约完成无延期问题且双方结算完毕 / 日内无息退还。

9

投标文件份数

1份

10

投标文件提交

截至时间

时间: 2023 年 07 月 26 日 17 时整


投标人特别须知

1、投标人所供产品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单位全部负责,采购单位保有对供应单位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并不再支付前期已供应货物的全部货款。

2、本次采购付款方式:进度款按 月度结合施工部位 办理,乙方应于 施工部位完成 前向甲方提交请款报表。在甲方审核并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30 日内,支付乙方已确认工程量 60% 的进度款。(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地下部分结算金额的 70%,±0以上进度款按进度款支付原则执行。)

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已完工程结算金额的 70%;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且本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并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后3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85%;其余工程结算款在6个月内付清。

第二条 采购内容

2.1.材料名称:商品混凝土;材料规格:见清单明细

2.2现场验收标准: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 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3计量方式: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商品混凝土的体积与重量比参见下表:

混凝土容重对照表






序号

砼等级

单位

容重

备注

1

C10-C45预拌混凝土

t/m3

2.4


2

C50-C60预拌混凝土

t/m3

2.41


(a)如果过泵数量比混凝土小票数量少,以前已确认过的混凝土小票数均按照此次过泵数量同比例扣减,若第二次仍发现过泵和混凝土小票数量不符或少,加倍比例处罚。

(b)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会选取小块形式计算混凝土量与小票量、过磅重量进行抽查,如果计算工程量比小票量或过磅量小,以前已确认过的混凝土小票数均按照此次计算数量同比例扣减,若第二次仍发现计算量与过泵、混凝土小票数量不符或少,加倍比例处罚。

(c)以上均按最小值结算。混凝土过泵和小票必须有买受人物资部门和生产部门会签,结算时按会签票据结算,缺一部门签字不予结算,严禁后补单据,后补单据不予认可。

2.4报价包含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疫情防控费、满足政府或者属地要求、工程所在地《预算定额》等计价规范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全部。

2.5混凝土价格调整原则:(a)【 2023 】年【 7 】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基准价,合同实施期间各月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 6 】%(含)以内的风险或收益由乙方承担。如变化幅度超过±【 6 】%,超出部分的风险或收益由甲方承担或受益。(b)本合同中CL7.5、CL10预拌轻质混凝土、不同强度的预拌混凝土及抗渗/早强、冬施、细石/豆石、微膨胀、补偿收缩、汽车泵、地泵泵费、车载泵、外加剂费为固定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不因甲方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而调整。(c)综合单价核算周期为一个月,按照本合同约定,自合同实施之日起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每期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变化幅度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由受益方提出,经双方对价格及当月施工部位进行书面确认,超过部分按照本合同“”进行计算,并上浮或下调本合同中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注意:二次结构混凝土,包括圈梁、过梁、构造柱及抱框柱等不在调价范围。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等找平、找坡、保护层等混凝土不在调价范围内】(d)价格调整计算方法:当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 6 】%(含)以内时,将不予以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按以下公式予以调整:
定义:合同实施期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A;
(【 2023 】年【 7 】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B;本合同签订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C。当(A-B)/B×100%> 【 6 】%: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A-B)-B*【 6 】%;当(A-B)/B×100%<-【 6 】%: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A-B)+B*【 6 】%。

2.6若出卖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涨价等理由,停止供货,不能确保供货连续性,延误工期超过3天,或供灰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买受人有权不经过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余部位切除,同时并追究出卖人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已发生额的20%处罚同时解除合同。

2.7质量要求:结构长城杯。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2.8现场管理罚则: (1)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送货,乙方延误送货2小时以上的,除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外,并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详见附件7。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送来的混凝土进行不定时抽检,包括坍落度、水灰比抽查,如发现乙方送来的混凝土存在问题,包含不限于混凝土离析、泵送性差、配比不良、外加剂缺失或过量、坍落度检查不合格等问题,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结算时扣除。甲方不定时要求乙方对混凝土构件的方量及配合比进行验证,如果过程中发现在国家标准的范围内,因乙方的混凝土问题造成实际浇筑量大于施工标准量,则当月所供混凝土的量全部按照超出量占供应量的比例扣减。 (4)本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在政府部门的备案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手续可能发生的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印花税、交易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不因此发生调整。 (5)工期保证,乙方保证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送达现场指定区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的延误,乙方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6)甲方不提供伙食、住宿、办公、通讯等,乙方自行解决。 (7)运输: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施工区域内,运输途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8)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使用量在2立方米及以上可以随时供货。 (9)每次砼浇筑前乙方应提供润泵剂润管。 (10)乙方须保证浇筑时间与随车混凝土小票一致。 (11)初凝后混凝土甲方不予签收。 (12)乙方必须保证能够持续混凝土浇筑,尤其是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13)乙方随车人员需服从甲方现场指挥,不能发生肢体及语言冲突,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 (1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送来的混凝土方量进行不定时抽查,当检查到过磅实际重量折合的方量与随车混凝土小票所写方量存在量差时,且小于小票所写方量,则同一批次的混凝土方量均按此抽查结果的量差比例进行扣减。如连续抽查3次,均存在亏方现象,则另外处以5000元罚款。 (15)乙方随车人员不得随意下车,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口罩,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16)乙方随车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17)乙方混凝土车量不得随意洗车,需听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在指定位置洗车,乙方随意洗车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18)乙方如出现砼浇筑完成后车辆不过磅驶出施工现场大门情况,驶出施工现场后甲方不予回皮,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特殊情况可联系现场管理人员跟随) (19)乙方车辆砼浇筑完成后先进行回皮,回皮完成后去甲方指定区域冲洗罐车,如发现回皮前冲洗罐车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

2.9报价中写清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格等,详见“投标报价单”。

2.10投标单位按照本标书及图纸设计提出的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的验收标准,并满足现场验收要求。如有不相符,投标单位需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必要时需提供标准或规范的原件给采购单位。

第三条 采购要求

3.1本次采购材料商品混凝土,投标单位具备该材料的销售资质方可参加投标。收到采购邀请和采购文件后,将投标文件送至投标地点,同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合格证)、投标公司的质量承诺函,保证所供产品材质、尺寸、质量,均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随后由我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2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贯标认证材料等组成。

3.3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3.3.1 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工程设计要求。

3.3.2投标单位供应材料应符合国标及本标书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检查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中标单位进场材料需按要求进行现场抽检,并保证合格。如所供材料不合格,供应商应无偿负责更换,如供应材料出现第二次不合格,采购单位有权中止合同。投标人所供产品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单位全部负责,采购单位保有对供应单位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

3.4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地并卸车,运卸费由供方负担。

3.5付款方式

进度款按 月度结合施工部位 办理,乙方应于 施工部位完成 前向甲方提交请款报表。在甲方审核并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30 日内,支付乙方已确认工程量 60% 的进度款。(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地下部分结算金额的 70%,±0以上进度款按进度款支付原则执行。)

地下结构出±0后,支付到已完工程结算金额的 70%;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且本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并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后3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85%;其余工程结算款在6个月内付清。

3.6标单位需承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证书真实有效,经查证如有不实,采购单位有权取消投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和中止合同,如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7采购材料如发生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无偿更换材料,如造成其它损失的应足额赔偿。采购单位保有对供货单位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并不再支付前期已供应货物的全部货款。

3.8知识产权:

中标单位应保护采购单位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单位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 采购文件的修改

4.1采购文件发出后,采购单位有权对采购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须于采购截止1日前通知投标单位。补充或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与原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二者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4.2采购单位及时将补充或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延长投标的时间。

第五条 供货要求

5.1投标单位须按照采购单位提出的供货周期供应材料, 并保证合格。

5.2供货地点:采购材料出厂前应做好保护,需按时间要求送至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工地现场指定位置。

第六条 投标须知

6.1 投标费用

6.1.1 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1.2 采购文件不收费。

6.2 产品报价应含损耗、包装、保险、运输、吊装、卸车到工地指定地点、投标样品、相关检验检测及检测报告、利润、税率(必须开具正规、有效发票)等的一切费用。

6.3 投标报价为固定单价。

6.4本次采购如发生评标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6.5投标文件如与采购文件内容不符的,以采购文件为准。

6.6投标书有效期:自规定的开标日期起计,投标书的有效期为30天。

6.7投标文件报价页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评标和中标须知

7.1 评标的原则和步骤

在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的原则基础上,由采购单位聘请经济、技术、物资等系统主管经理或系统负责人和相关项目部负责人或委派代表组成评标专家组,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7.2 评标办法

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实力、报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对服务程度的承诺、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委评定之后,按投标单位的名次由高至底排列,确认综合报价最低单位中标。如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需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承诺,则由综合报价排名第二名单位中标,依此类推。采购方有权最终确认1-3家供应商同时为中标单位。

7.3如本次采购中,排名前三位的单位都不能满足签约条件,则本次采购作废,将重新进行采购。

7.4 如采购单位需要,投标单位需按采购单位要求提供样品,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7.5企业考察:采购单位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中标单位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中标单位负担。

7.6中标通知:经评标和考察后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附件

关于供货厂家(供应商)提供供货承诺格式

承诺内容包括:

1. 已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内容,如在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错报、漏报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 所供应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制造依据的标准

3. 产品数量(满足采购单位需要)

4. 供货时间

5. 运输责任

6. 验收责任

7. 售后服务

8.其它承诺(投标方对采购方的承诺)

第九条 合同条款约定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卖人(乙方):

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

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F81绿隔产业用地、PF-

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

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地点: 昌平区北七家镇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买受人(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卖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标GB/T*****-2012《预拌混凝土》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及特别说明

1.1建设单位:北京怡畅置业有限公司。

1.2施工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1.4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1.5运距:乙方自行考虑,费用已含在单价中。

1.6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已选择计税方法为 一般计税方法 (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7 出卖人属于 (请选择填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

本合同选择计税方法为: 简易计税方法 (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出卖人纳税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选择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与合同一致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

1.8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合同标的

混凝土种类、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混凝土浇注泵送方式、混凝土浇筑工程部位及技术质量要求,详见合同附件1《预拌混凝土价格明细表》、附件7《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等。

3. 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价税合计(暂估)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

其中:合同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

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 (请选择填写:3%、6%、9%、13%...),

税金为人民币¥ 元,即大写人民币 。

3.1.1前述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工程所在地《预算定额》等计价规范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全部。

3.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应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结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按照不含税单价不变、适用新税率的方式进行修订及结算。

3.2 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3.2.1【2023】年【7】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基准价,合同实施期间各月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6】%(含)以内的风险或收益由乙方承担。如变化幅度超过±【6】%,超出部分的风险或收益由甲方承担或受益。

3.2.2本合同中CL7.5、CL10预拌轻质混凝土为固定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不因甲方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而调整。

3.3 综合单价调整办法:综合单价核算周期为一个月,按照本合同约定,自合同实施之日起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每期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变化幅度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由受益方提出,经双方对价格及当月施工部位进行书面确认,超过部分按照本合同“3.4.2项”进行计算,并上浮或下调本合同中相应预拌混凝土价格。

3.4 价格调整计算方法:

3.4.1当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变化幅度在±【6】%(含)以内时,将不予以调整,

3.4.2超出风险范围时按以下公式予以调整:

定义:

(1)合同实施期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中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A;

(2)【2023】年【7】月份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B;

(3)本合同签订相应强度预拌混凝土价格为C。

当(A-B)/B×100%> 【6】%: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A-B)-B*【6】%;

当(A-B)/B×100%<-【6】%:调整后的相应强度混凝土价格=C+(A-B)+B*【6】%。

3.5 价款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支票、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票证方式。乙方 是 (是/否)同意甲方以支票、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任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6 税务发票:

3.6.1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税务管理要求的发票,且每次开票金额应比约定支付的进度款比例多20%,但累计开票金额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总量金额。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6.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

3.6.3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1)甲方信息:

名 称: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B;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联系电话:01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开户行账号:110*****200*********

(2)乙方信息:

名 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账号: 。

3.6.4 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名称与本合同出卖人(乙方)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与本合同对应的工程名称、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3.6.5乙方不能提供符合以上要求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造成的付款迟延不构成违约。

3.6.6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甲方进行主张,因乙方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6.7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合同标的物品种、分包项目名称、服务名称、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6.8甲方如不慎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加盖乙方(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6.9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管理要求和累计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总量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预留质保金/保修金的合同,在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甲方依约支付至结算进度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额100%的增值税发票;剩余质保金/保修金按合同约定支付时,已开具发票的不再重复开具;乙方不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此种延迟不视为违约。

4.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4.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北京市DB11/385—2011《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市标准、合同约定标准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且验收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制式的单据或甲方认可的验收单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记录,并由双方人员在该单据上共同签字,使用其他制式单据的无效且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使用。如单据中出现对计量计价方法、付款、结算、权利转让、违约、争议管辖等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单据中的表述或制式条款无效。

4.2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如出现数量与交付验收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必须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有效依据。

4.3乙方对其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应承担全部瑕疵担保责任。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发现存在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退货处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予确认或拒绝确认的,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仍可作退货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即使混凝土表观检验当时未发现质量异常现象,乙方亦不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4.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进行分析确认。除因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引致的质量异常由甲方自行承担外,其他质量异常情况均视为乙方出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5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必须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因甲方责任原因,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5. 价款结算及支付

5.1 结算依据

5.1.1本合同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依据,双方同意选择下述第 (1)和(2) 种方式进行确认:地磅安装好后执行第(1)种,地磅未安装之前执行第(2)种。

(1)所有进场混凝土过磅验证方量,以过磅方量和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中的较小值为计量结果。过磅计算方式为:混凝土罐车进现场先过场内电子地磅,由过磅员记录车号及重量,混凝土进场卸料后继续至电子地磅称重并计算混凝土的单车实际重量,经双方签字确认。过泵数量比混凝土小票数量少,自上次过泵日至本次发生的混凝土小票数均按照此次过泵数量同比例扣减。过磅计算时密度要求:C10-C45预拌混凝土、豆石混凝土、砂浆的容重均按2.4吨/立方米进行折算(体积=重量/容重),C50-C60预拌混凝土、豆石混凝土、砂浆的容重均按2.41吨/立方米进行折算(体积=重量/容重)。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及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甲方有权进行现场抽测,若发现抽测计算数量与发货单数量不一致,则结算数量依据:发货单数量×最小比值min(抽测实际计算数量/对应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工程量(扣除钢筋量)办理价款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执行 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5.1.2涉及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非工程实体混凝土的,双方同意均依据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

5.2 履约过程结算方式、程序及进度款支付

在本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一) 种方式进行工程量的确认、结算:

(一)采取过程结算的方式

1、工程量的确认方式

双方同意按如下第 (2) 种方式确定工程量,并进行批次结算:

(1)以 / 完成并验收合格为节点,双方进行过程结算。

(2)以时间为节点确认:即双方按 月度 进行过程结算,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作为过程结算的周期。

2、工程量的确认程序

甲方现场核算人员收集当期过程结算资料,计算过程结算工程量,将结算资料报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授权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乙方办理过程结算签认。双方签认的过程结算单据,作为申请本批次进度款的依据。

3、对工程量确认的特殊说明

A、甲方现场核算人员对当期工程量进行初审后报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授权部门通知后2日内及时办理过程结算签认,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对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定的过程结算结果认可。

B、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的过程结算单为申请本合同进度款的依据和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之一。乙方就已签认内容无权提出更改或补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的,应随当期结算进行确认;当期未确认的,完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C、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遗失、延迟等因素,乙方未及时提交的工程量签单、变更洽商单等涉及工程量、工期、费用方面的合同文件,甲方均有权拒绝再次接收。

4、进度款的支付

甲方在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30 日内,按经双方确认的当期过程结算金额的 70 %支付(结构封顶后3个月内支付到地下地上结构结算金额的80%)。

(二)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1、工程量的确认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第 / 种方式确定工程量:

(1)按施工部位确认:以 / 完成并验收合格为节点,进行工程量计量。乙方应于该节点完成后3日内将当期完成工程量报甲方进行审核;

(2)按时间节点确认:按月度进行结算,乙方应于 / 月 / 日前将当期完成工作量报甲方进行审核;

(3)其他确认方式: / 。

2、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按 / 办理,乙方应于 / 前向甲方提交请款报表。在甲方审核并从发包人处得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 / 日内,支付乙方已确认工程量 / 的进度款。

5.3 完工结算及结算款支付

5.3.1完工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或交付甲方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比较迟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所有未履行约定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在竣工结算时不予结算。

甲方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由甲方的项目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提交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完工结算。甲方授权部门审查完毕并同意后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完工结算书(结算书样式详见附件5)。

完工结算书在双方加盖公章或甲方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预(结)算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并不作为支付依据。

5.3.2 结算款的支付: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且本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并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后 3 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的 85% ;其余工程结算款在 6 个月内付清。

6. 双方责任及义务

6.1甲方责任及义务

6.1.1 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乙方申请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时间计划准备。

6.1.2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

6.1.3 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6.1.4 指派专人(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签认。

6.1.5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工程所在地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2 乙方责任及义务

6.2.1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6.2.2 乙方运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6.2.3 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

6.2.4 甲方对现场的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有异议,接到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及时予以确认,如乙方不能在24小时内确认并采取措施,甲方将按提出的异议自行处理,并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6.2.5浇筑混凝土完工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应的归档资料。

6.2.6 车辆驶出现场应达到环保要求。

7. 其他

7.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履行抗辩权终止合同或执行中有变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

7.2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并另行协商付款时间。

7.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协商未果,在提前十五天告知后乙方可停止向甲方供应混凝土。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供货通知后,未及时安排供货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 元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8.3 因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检测费等直接或间接费用、误工费、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

8.4 因乙方运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随机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

8.5 因乙方运输车辆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要求,导致甲方被罚款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8.6 乙方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或擅自中止/终止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8.7乙方承诺,基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等双方或多方签署的合同性文件所交付的产品等标的、提供的服务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施工工艺、程序、做法、技术方案、材料设备、商标等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版权等)。如因前述权利发生争议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索赔而增加的许可使用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或间接费用、赔偿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8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税率、类别、信息等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所提供发票存在瑕疵,造成甲方就乙方提供发票无法认证抵扣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签约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不免除乙方及时提供或更换合法发票的义务。

8.9 因乙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不当行为,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甲方予以配合调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签约总价10%的违约金。

8.10 约定预付款的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后,无论乙方基于什么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均属于严重违约,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外,还应按预付款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8.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有权催告其及时付款,但应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三个月宽限期届满仍不支付的,自宽限期届满第二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累计违约金的上限为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3%。

9. 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9.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本合同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法律规定其他情况。

9.2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提供证明文件,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9.3 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9.4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承担。

9.5 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全部权利义务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关系之日起终止。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10.2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10.3 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本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由此宣告合同终止的行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如果乙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0.4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 7 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 15 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11. 送达地址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乙方在本合同盖章页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送达后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乙方。如果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视为未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2.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 30 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项下乙方发生的律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名盖章(其中甲方须加盖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电子章) )后生效。

14. 其他补充约定

14.1 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4.2 本合同附件《预拌混凝土价格明细》、《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等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共同遵守。

14.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完全一致,方为有效。加盖的印章和签字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生效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1 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施工范围、工法技艺、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的修改、变更、补充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应加盖与本合同所载完全一致的印章和签字,方为有效。

14.3.2 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变更及签订的补充协议,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14.4关于安全责任的特别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5关于乙方做好自身安全的约定: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乙方人员在施工场地内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定性后,属乙方一方违章操作、违规进入施工场地等情形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属甲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和处理。

14.6 关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约定:鉴于甲方已经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货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避免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和噪声污染的产生,对供应的货物/产品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包装物,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材料设备需由乙方组装、拼装、铺装的,乙方应做到工完料清,将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14.7 关于乙方资质资格持续有效的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丧失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或因乙方其它行为引起的政府机关中止、停止或撤销、撤回乙方经营资质或资格而影响本合同货物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8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特别约定: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因和其他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给发包人(建设单位)、甲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因乙方为违反本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9 关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除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效外,还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

14.10 专利权

14.10.1乙方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它知识产权及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14.10.2合同价已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版权、使用权、设计或其它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等费用。

14.10.3甲方免于因乙方使用知识产权不当而带来的损害: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受保护的权利。乙方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分供商的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著作权、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1)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法律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果第三方以律师函、公司函等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中止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与第三方交涉并争取达成和解;

(3)如果第三方已采取诉讼形式起诉甲方和(或)建设单位,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乙方应在开庭审理前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在一审开庭时以法院追加被告的形式进入诉讼,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甲方的一切损失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于乙方不及时履行上述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接甲方通知后,因乙方不参加此类诉讼而造成甲方和(或)建设单位损失和(或)发生费用的,损失和(或)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1 遵守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它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14.12 文件版权保护

14.12.1甲方颁发给乙方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反映甲方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它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甲方拥有,乙方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它事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为了实施其它目的而复制、使用甲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4.12.2乙方为实施整体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及供货文件的版权属于乙方所拥有,甲方可因实施整体工程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它无关的事项。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为了实施其它目的而复制、使用乙方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4.13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所有人员证件、执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产品合格证书、许可性文件、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全面负责,并承担其法律后果。伪造、编造虚假信息、篡改相关信息的,造成损失的一律由乙方承担。

14.14 合同当事人如发生争议按照合同约定诉(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乙方同意对未提供发票部分的税金不做主张,甲方仅对不含税价款承担支付义务。

合同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含税案款时,取得案款的一方仍应按照国家相关税务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及发票形式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能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在支付案款时应扣除相应的税金(案款未包括税金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合同中有关税金、发票约定予以说明。

14.15中小型企业特别约定:基于当事人合作的信赖和甲方对乙方投标资格、履约能力的考评,如果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被政府相关机构已认定为属于中小企业,乙方应主动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待遇:如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是,如果乙方最迟在合同签订前未告知及未提供中小型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或故意隐瞒其中小型企业身份的,乙方不能享受本条约定的待遇,且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16不得任意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甲方印章,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上,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事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约定的,在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的任何签字或盖章均是无效的,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予以支付,均不代表甲方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的认可,此类行为自始无效,已支付的甲方随时有权予以收回。乙方的此类行为亦应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14.17 关于乙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有时)的特别约定:如买受人发现出卖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直至出卖人的“异常经营名录”事项解除之前,买受人不应向出卖人支付任何合同款项,买受人的不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因此所受损失自行承担。

14.18 本合同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办理结算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

14.19 出卖人郑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地方对混凝土的各项强制性规范及要求依法依约严格履行混凝土供方的各项施工义务,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如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及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买受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4.20 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建设单位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14.21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各项管理体系标准、国家/地方制度、政策如发生变化、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应执行合同履行时的现行制度、政策要求,并以最新、最高标准执行为原则。

14.22 乙方应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签署提供“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预制混凝土构件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合同签订时交给甲方。

14.23 在本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自愿接受如下条款:

(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2)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是指: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其中: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合同累计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甲方对乙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项目累计从建设单位收到的款项/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

(3)乙方理解甲方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乙方自愿放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特别提示:“背靠背”,即建设单位(发包人)不付款则甲方(总包单位)无须支付,建设单位(发包人)付款系为“背靠背”付款条款所附的条件,没有使乙方处于不利地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分析,该条款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处置结果,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15. 合规条款

(1)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在不限制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其自身、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应商或分包商,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任何政府官员或职员;任何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职员或官员;合同相对方、其关联方及任何相关第三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其他任何有关人员。

(2)乙方承诺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真实准确的在财务帐簿中反映其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留相关财务凭证。乙方同意在甲方事先通知下,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财务帐簿及财务凭证,乙方有责任予以配合,并对检查结果做出解释。若相关的财务记录不准确,或者出现拒绝提供、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现存在行受贿、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嫌疑时,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无权主张甲方违约,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及其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对前述记录的查阅或审核严格限于本合同所涉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检查目的,所列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但因合规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本条款项下合规义务时,合规检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费用、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16. 双方对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

1.出卖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涨价等理由,停止供货,若不能确保供货连续性,延误工期超过3天,或供灰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买受人有权不经过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余部位切除,同时并追究出卖人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已发生额的20%处罚同时解除合同。

2.质量要求:结构长城杯。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3.现场管理罚则: (1)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送货,乙方延误送货2小时以上的,除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外,并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详见附件7。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送来的混凝土进行抽检,包括坍落度、水灰比抽查,如发现乙方送来的混凝土存在问题,包含不限于混凝土离析、泵送性差、配比不良、外加剂缺失或过量、坍落度检查不合格等问题,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结算时扣除。甲方不定时要求乙方对混凝土构件的方量及配合比进行验证,如果过程中发现在国家标准的范围内,因乙方的混凝土问题造成实际浇筑量大于施工标准量,则当月所供混凝土的量全部按照超出量占供应量的比例扣减。 (4)本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在政府部门的备案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手续可能发生的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印花税、交易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不因此发生调整。 (5)工期保证,乙方保证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送达现场指定区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的延误,乙方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6)甲方不提供伙食、住宿、办公、通讯等,乙方自行解决。 (7)运输: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施工区域内,运输途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8)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使用量在2立方米及以上可以随时供货。 (9)每次砼浇筑前乙方应提供润泵剂润管。 (10)乙方须保证浇筑时间与随车混凝土小票一致。 (11)初凝后混凝土甲方不予签收。 (12)乙方必须保证能够持续混凝土浇筑,尤其是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13)乙方随车人员需服从甲方现场指挥,不能发生肢体及语言冲突,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 (1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送来的混凝土方量进行抽查,当检查到过磅实际重量折合的方量与随车混凝土小票所写方量存在量差时,且小于小票所写方量,则同一批次的混凝土方量均按此抽查结果的量差比例进行扣减。如连续抽查3次,均存在亏方现象,则另外处以5000元罚款。 (15)乙方随车人员不得随意下车,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口罩,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16)乙方随车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17)乙方混凝土车量不得随意洗车,需听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在指定位置洗车,乙方随意洗车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18)乙方如出现砼浇筑完成后车辆不过磅驶出施工现场大门情况,驶出施工现场后甲方不予回皮,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特殊情况可联系现场管理人员跟随) (19)乙方车辆砼浇筑完成后先进行回皮,回皮完成后去甲方指定区域冲洗罐车,如发现回皮前冲洗罐车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

17. 特别条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订立了“特别条款”(附后),甲、乙双方就“特别条款”所述全部内容均知晓并自愿履行;该“特别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变更、解除或权利义务转移而无效。

本合同附件:1、预拌混凝土价格明细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风险提示书

4、物资供方环保、安全协议书

5、完工结算单样表

6、电汇申请

7、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

8、混凝土供货单位搅拌站信息一览表

9、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盖章页)

买受人(甲方):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柳沁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签订时间: 2023年 月 日

出卖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附件1

预拌混凝土价格明细表(1/2)

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建设单位:北京怡畅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施工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浇筑部位

项目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计划数量(立方米)

1

526.53

94.47

4558.71

9.54

1

浇筑方式







供货时间

听电话、传真





技术

质量要求

混凝土坍落度







水泥品种

P.O 42.5





外加剂品种

泵送剂、防冻剂





不含税结算单价(元/M3

不含税混凝土单价(含运费)







汽车泵泵费







地泵泵费







抗渗P6/P8或早强







冬施期冬施费







豆石/细石费







微膨胀







补偿收缩







不含税价合计:¥

适用税率: 税金合计:¥

价税合计:¥ 价税合计(大写)人民币:

注:工程量为暂估量,施工过程中买受方有权根据混凝土质量、供货时间、供货能力等方面决定出卖人的混凝土供应量,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其混凝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2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公司 同志全权负责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 预拌混凝土采购 项目所需的业务洽谈、投标文件、合同签订及结算等事宜,该委托代理人在此项目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混凝土浇筑完成

签发日期:2023年07月15日


附件3

致分包分供方风险提示书

致:合作单位 (乙方单位名称)

为最大限度体现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司特向贵司作如下风险明示:

1. 我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以及变更、结算确认的唯一生效印章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决)算专用章”(印章样式同贵、我两方合同签字盖章页中我方印章),除此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字、我司分支机构印章、项目部章、工程技术资料章等任何其他形式的印章,均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2. 我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加盖有我公司生效印章的纸质书面合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之间的口头协议、短信、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约定,均对双方不发生合同效力。

3. 我公司本合同履行现场指定的收货人为:【 李德辉、唐文、张博、张建文 】。贵司的结算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我司项目部商务部门,由项目部商务经理【 贾荣娟 】(姓名)和【 金立峥 】(姓名)共同签字接收方为收到该结算申请文件,我司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我司收到该结算文件的依据。

4. 我司项目部收货人及我公司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签认单、收货单、送货单、进出场单等签署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约金(或罚金)、利息支付、付款承诺、权利转让、豁免、管辖等任何表述均无效。

5.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合同附件。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双方于【2023】年【07】月【15】日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工程所签【混凝土采购】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上述1—4项内容不符情况而引发的争议,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提示。

甲方:(盖章) 日 期:2023年07月15日

我公司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以上风险提示书,对于风险提示书中所表述的内容均已了解与确认,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将严格履行,若出现风险提示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形,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有关的经济损失风险,如因此导致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合作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3年07月15日

附件4

物资供方环保、安全协议书X

QES1005( )

本协议属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并互相监督执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选择(生产、销售、运输)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

2. 应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便利的装卸、运输条件,对装卸、运输条件差的,应预先予以说明;

3. 监督乙方遵守施工现场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发生安全、环保隐患。

乙方: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及时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的有效资质、证件和使用说明资料;

3. 严格执行安全运输规程,有防火、防爆和防泄要求的物资进入施工现场,应预先通知甲方,并对物资储存环境等予以说明;

4. 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甲方现场内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规范行为,杜绝一切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发生;在现场内装卸物资,应注意轻拿轻放,避免大声喧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2023年07月15日 日期:2023年07月15日


附件5

/ 完工结算单(样表-本页书写内容无效)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混凝土供货单位:

序号

工作内容

工程量

单位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合价(元)

税率

税金(元)

含税合价(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不含税价合计:¥

 税金合计:¥

结算价、税总计(大写)人民币: (小写):


备注:

(1)此表单手写无效;


(2)此表单用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砼采购及机械租赁的完工结算;



(3)此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此结算是针对编号为 (或 年 月 日签订的 )的合同做出的最终结算。

买受人: (盖章)

出卖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

电 汇 申 请(必填)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选择电汇方式支付款项时,请将 昌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 混凝土采购 款汇入我公司以下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银行行号:

银行全称:

银行所在地:

若以上账户信息变更,我公司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变更,因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准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单位名称(盖章):

经 办 人:

2023年07月15日

附件7

预拌混凝土技术合同

定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交货地点(工程项目所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预拌混凝土》(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上各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要求与规范规定,为规范预拌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事宜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技术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工程建筑面积:*****.00㎡。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交通状况良好。由北京怡畅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及要求

住宅楼及配套公建强度等级

地下车库构件强度等级

基础底板垫层C20

基础垫层C20

基础C35P8

基础C35P8

构造柱,抱框,现浇过梁,阳台栏板隔板,独立设备基础C25

混凝土墙、粱、板C35

水池墙壁C30

框架柱C45

楼梯C30

楼梯C35

15#楼、17#楼、19#楼、22#楼:-3F~2F,墙柱、连梁C35, -3F框粱、板C35,其余楼层墙柱、连梁、框粱、板均为C30

16#楼:-3F~-2F墙柱、连梁C35, -3F框粱、板C35,-1F~2F墙柱、连梁C40,其余楼层墙柱、连梁、框粱、板均为C30

18#楼、20#楼、21#楼:-3F~-1F、3F~6F墙柱、连梁C35, -3F框粱、板C35,1F~2F墙柱、连梁C40,其余楼层墙柱、连梁、框粱、板均为C30

23#楼:-2F~-1F、3F~6F墙柱、连梁C35, -3F框粱、板C35,1F~2F墙柱、连梁C40,其余楼层墙柱、连梁、框粱、板均为C30

S3配套楼:梁板柱混凝土均为C30

构造柱、抱框、现浇过梁、阳台栏板隔板、独立设备基础C25

后浇带C40微膨胀混凝土

竖井C30

基础底板、地下室外墙、人防层顶板、人防临空墙、人防防护单元隔墙、人防底板、车库顶板、存在覆土的地下层顶板、消防水池、自行车坡道、汽车坡道、水池墙壁:地下结构抗渗等级P8。

2.1、混凝土原材料要求

2.1.1水泥

水泥采用 普通硅酸盐水泥 ,强度等级 P.O 42.5 。水泥质量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的现行国家标准,选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住建委、住建厅/局等具体确定)备案的同一厂家品牌 / 的产品。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乙方搅拌站需收集提供水泥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复试检验报告等原件供甲方查验后,将盖有乙方公章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存档。

2.1.2 砂(细骨料)

砂选用 中砂 ,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的现行标准,砂含泥量、泥块含量符合下表要求: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含泥量(按质量)%

≤2.0

≤3.0

≤5.0

泥块含量(按质量)%

≤0.5

≤1.0

≤2.0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有关规定。

2.1.3 石子(粗骨料)

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和卵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构件最小尺寸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实心混凝土板,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板厚的1/3,且不应超过40mm;

粗骨料的含泥量、泥块含量符合下表要求: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含泥量(按质量)%

≤0.5

≤1.0

≤2.0

泥块含量(按质量)%

≤0.2

≤0.5

≤0.7

粗骨料中针、片状颗粒含量符合下表要求: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针片状颗粒含量

(按质量)%

≤8

≤15

≤25

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石子,要求测定其坚固性。即用硫酸钠溶液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1.4 混凝土拌合用水

(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5.0

≥4.5

≥4.5

不溶物(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mg/L)

≤2000

≤5000

*****

氯化物(以CL-计,mg/L)

≤500

≤1000

≤3500

硫酸盐(以SO42-计,mg/L)

≤600

≤2000

≤2700

碱含量(以当量Na2O计,mg/L)

≤1500

≤1500

≤1500

(2)必须使用洁净的饮用水(自来水),若无饮用水条件时,使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3)被检验水样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

(4)被检验水样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

(5)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

(6)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拌合用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钢筋,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 mg/L。

2.1.5 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等均须选用绿色环保型、无污染、无毒害等并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北京市或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委备案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符合以下标准、规范及规程:《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2013)、《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版)》(GB*****-201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11/T 1314-2015)。不得含有尿素、氨等有刺激性气味成分。

以上原材料还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201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JGJ/T10-2011)、《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2005)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外加剂碱含量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防水类应≤0.7 kg/m3,非防水类应≤1.0 kg/m3)。

外加剂氯离子含量的国家标准要求(预应力混凝土限制在0.02 kg/m3以下,普通钢筋混凝土限制在0.02~0.2 kg/m3,无筋混凝土限制在0.2~0.6kg/m3)。

乙方需提供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复试试验报告原件供甲方查验,并将盖有乙方公章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存档。

2.1.6 矿物掺合料

混凝土掺合料等均须选用绿色环保型、无污染、无毒害等并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北京市或工程所在地市建委备案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要符合以下标准、规范及规程:《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2014)、《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201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2010)、《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 1029-2013)。

各类混凝土中必须采用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粉煤灰选用F类I、II级,粉煤灰的掺量不少于水泥重量的10%,且粉煤灰的最大掺量不大于30%(水胶比≤0.4时,采用硅酸盐水泥≤45%、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35%;水胶比>0.4时,采用硅酸盐水泥≤40%、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30%);

当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矿物掺合料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复合矿物掺合料0.045mm方孔筛筛余为不大于12%;

(2) 7d、28d活性指数分别不小于50%、75%。

(3) 三氧化硫含量不大于3.5%,烧失量不大于8%;

(4) 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

乙方需提供混凝土掺合料质量证明文件、复试试验报告原件供甲方查验,并将盖有乙方公章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存档。

2.1.7其他要求

(1)所用外加剂、粉煤灰宜使用同一厂家、同一批的产品。

(2)不得在混凝土中掺加含有氯盐、尿素等对混凝土质量及外观有影响的物质。

2.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要求

2.2.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

(1)乙方应根据原材料性能及对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由具有资质的试验室自行进行配合比设计,并经试配调整后确定;原材料的选用由乙方推荐选用,但须是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产品,且应有准用证、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经复试合格,并经甲方现场确认。混凝土的配合比应为重量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设计:

1)所用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变化时;

2)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时间30天以上时;

3)甲方提出更改意见时。

乙方要进行严格的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在系列试配的基础上优选混凝土配合比。根据试验室确定配合比各项指标,在实际生产中进行生产配合比的试拌,以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施工过程的工作要求。

在混凝土配料中所含溶于水的硫酸盐,其含量不能超过配料中硫酸盐总量的4%。

泵送混凝土的含气量不宜超过5%。

(2)预防碱集料反应要求:

1)原材料要求使用B 种低碱活性集料(指膨胀量大于0.02%,小于或等于0.06%的集料)以及低碱水泥(碱含当量0.6%以下)、掺加矿粉掺合料及低碱、无碱外加剂。

2)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混凝土用建筑材料,必须具有由市技术监督局核定的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含有碱含量和集料活性数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无碱含量数据的材料禁止在本工程上使用。

3)提交正式配合比的同时,提供该配合比混凝土碱含量的计算书(包括各种原材料碱含量检测报告)和所用外加剂氯离子含量的检测报告。要求混凝土碱含量不大于3kg/m3

2.2.2 普通混凝土最大水胶比、最小水泥用量、最大碱含量、最大氯离子含量要求:

(1)当用活性掺合料取代水泥时,最大水灰比、最小胶凝材料及最大碱含量用量的要求见下表。

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

最大水胶比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最大碱含量(kg/m3)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一类

0.60

300

280

260

不限制

二a类

0.55

300

300

280

3.0

二b类

0.50

320

三a(三b)类

0.45(0.40)

330

注:1)最小水泥用量为替代前的水灰比和水泥用量即胶凝材料总量。

2)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具体参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规定。

3)对于最小截面尺寸小于150mm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掺合料宜执行较小掺量。

4)早期强度要求较高或环境温度较低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宜采用较小掺量。

5)最小水泥用量220 kg/m3,最大水泥用量550 kg/m3

(2)最大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15%;

(3)外加剂掺量不大于水泥质量的5%。

2.2.3 混凝土坍落度及初凝、终凝时间、坍落度控制要求:

(1)混凝土坍落度及初凝、终凝时间、坍落度控制应符合下表要求,并确保不出现离析、泌水现象。

结构浇筑部位

坍落度(或扩展度)要求

初凝时间

终凝时间

底板、大体积混凝土

160~180mm(≥350)

4~6小时

8~10小时

梁、顶板

160~180mm(≥400)

4~6小时

8~10小时

柱、墙

200~220mm(≥450)或220mm(≥500)

4~6小时

8~10小时

其它

根据施工要求确定,原则上160~180mm(≥350)

4~6小时

8~10小时

(2)本工程混凝土坍落度及初凝、终凝时间详见下表:

结构浇筑部位

坍落度(或扩展度)要求

初凝时间

终凝时间

底板、大体积混凝土

160~180mm

4~6小时

8~10小时

梁、顶板

160~180mm

4~6小时

8~10小时

柱、墙

200~220mm

4~6小时

8~10小时

其它

160~180mm

4~6小时

8~10小时

2.2.4 泌水性要求

乙方必须确保供应的混凝土具有可泵性,必要时提供压力泌水试验报告(压力泌水试验的要求:10秒的相对泌水率不大于40%)。

2.3、自防水抗渗混凝土

2.3.1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MPa,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

2.3.2混凝土的最小水泥用量不得低于280kg/m3,胶凝材料总量不低于320 kg/m3。

2.3.3砂率在35~45%范围内,灰砂比宜为1∶2.0~1∶2.5;

2.3.4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2.3.5水胶比宜为0.40~0.48(不大于0.5);

2.3.6抗渗混凝土采用 UEA型 抗渗剂;

2.3.7防水混凝土坍落度为 180mm ;

2.3.8 缓凝时间为 6~8h (标准条件下测定);

2.3.9掺用引气剂的抗渗混凝土,其含气量宜控制在3%~5%.

2.4、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最小几何尺寸不小于1000mm)

2.4.1大体积配合比的设计除应符合工程设计所规定的强度等级、耐久性、抗渗性、体积稳定性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工艺特性的要求,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混凝土绝热温升值的要求;

2.4.2本工程大体积混凝土选用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所用水泥其3d的水化热不大于240kJ/kg,7d的水化热不大于270kJ/kg;

2.4.3拌合水用量不宜大于175 kg/m3,拌合物泌水量宜小于10L/ m3;

2.4.4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用量的40%,矿渣粉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用量的50%,粉煤灰和矿渣粉掺合料总量不宜大于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的50%;

2.4.5水胶比不宜大于0.55,砂率宜为38~42%;

2.4.6当混凝土有抗渗指标要求时,所用水泥的铝酸三钙含量不宜大于8%;

2.4.7所用水泥在搅拌站的入机温度不应大于60℃;

2.4.8所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到浇筑工作面的坍落度不宜低于160mm;

2.4.9在保证材料符合要求的同时,将混凝土的入模温度控制在28℃以下,以延缓混凝土温升速度;

2.4.10大体积混凝土初凝时间为 8-10 ,终凝时间为 10-12 。(设计无具体要求,缓凝剂要求缓凝6~8小时。)

2.4.11耐久性较高或寒冷地区的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2.5、高强混凝土(C60及以上强度等级)

高强混凝土必须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试配,其中C60高强混凝土的配制强度不低于强度等级值得1.15倍,C70、C80高强混凝土的配制强度不低于强度等级值得1.12倍。

2.5.1 水泥选用42.5MPa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5.2 砂子必须选用级配良好的天然河砂,细度模数不小于2.6,含泥量<1.0%;

2.5.3 石子选用级配良好的5~25mm的碎石,碎石骨料母体岩石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应比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高20%以上,针片状含量不应大于5%,含泥量<1.0%(配制C80以上时含泥量<0.5%、骨料最大粒径<20mm);

2.5.4 用水量控制在160~170kg/m3;

2.5.5 配制C60高强混凝土的水泥掺量不宜大于450 kg/m3,水泥与掺合料的胶结材料总量不宜大于550 kg/m3,配制C70、C80高强混凝土的水泥掺量不宜大于500 kg/m3,水泥与掺合料的胶结材料总量不宜大于600 kg/m3;

2.5.6外加剂选用高效缓凝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的0.4~1.5%,高效减水剂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与水泥的进行相容性试验;

2.5.7粉煤灰必须选用F类Ⅰ级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的30%(采用复合矿物掺合料不应大于50%);

2.5.8 混凝土砂率应在28%~34%(当采用泵送时砂率可为34%~44%);

2.5.9 水胶比要求控制在0.25~0.42;

2.5.10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0.2%,当结构处于潮湿或有腐蚀性离子的环境时,氯含量应小于水泥含量的0.1%(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小于水泥重量的0.06%)。

2.6、后浇带混凝土

后浇带混凝土采用高一强度等级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性能除应符合有关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坍落度要求:混凝土 140mm±20mm ;水灰比W/C≤0.55;

所掺加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的微膨胀和收缩应符合设计要求限制膨胀率的有关规定:补偿收缩的膨胀剂掺量不宜大于12%、不宜小于6%,填充用膨胀剂掺量不宜大于15%、不宜小于10%。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

3.1、原材要求

原材料贮存、计量、搅拌过程中所需一切设备应满足前述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应严格掌握混凝土配合比,并根据季节气候、天气变化及时给予微调整;保证各种原材料合格,计量偏差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投料顺序、搅拌时间合理、准确,确保混凝土搅拌质量满足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当掺有外加剂时,搅拌时间适当延长。

3.2、预拌混凝土运输

3.2.1运送时,运输车应保持混凝土拌和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且根据泵送混凝土规程以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混凝土运送延续时间不宜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的1/3。

3.2.2运输要求:混凝土车供应间隔时间不大于15分钟,混凝土供应要保证泵能连续工作。

3.2.3在卸料前不应掺入外加剂。当夏季高温,坍落度经时损失较大需加入减水剂时,其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快速搅拌时间应为3~4分钟。

3.2.4无论何时何地均严禁加水,即:乙方司机及其他人员在运送混凝土的过程中不得加水,并且还应拒绝甲方操作人员可能因工作不便而自行加水,并及时将情况汇报甲方技术质量人员。

3.2.5 要尽量减少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和转运次数,确保混凝土在初凝前运至现场并浇筑完毕。

3.2.6 混凝土泵或泵车设置处,应场地平整、坚实,具有通车行走条件。

3.2.7 浇筑前应提供同配合比无石子的砂浆,数量为1~3m3(实际用量以现场技术人员通知为准)。遇有同一部位不同强度等级要求的混凝土时(如梁柱接头核心区等),乙方应优先派发出装运有高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运输车辆。

第四条 季节性混凝土施工技术要求

4.1、冬期混凝土施工技术要求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或者最低温度降到0℃以下时,必须采取冬期施工措施。乙方应于当年 10月25日 之前提供冬期施工混凝土供应方案,方案中需包含各标号混凝土的配比技术参数及成熟度。

4.1.1冬期施工时,混凝土罐车要采取可靠的技术保温措施,冬期施工时控制混凝土的出罐温度不低于10℃,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

4.1.2 混凝土罐车要加装保温套,减少在运输过程中的热量损失,并负责保温套的维护。同时负责监督混凝土搅拌车在收车时罐内积水倒尽,罐内严禁积水。

4.1.3 冬期施工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最小水泥用量不宜低于280kg/m3,水胶比不应大于0.55;

(2)大体积混凝土的最小水泥用量 / ;

4.1.4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其受冻临界强度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中的相关规定;

4.1.5冬期施工混凝土选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的相关规定。非加热养护法混凝土施工,所选用的外加剂应含有引气组分或掺入引气剂,含气量宜控制在3.0%—5.0%。

4.1.6 冬期施工,钢筋混凝土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质量的1.0%。

4.1.7 冬施混凝土需选用早强型复合防冻剂(大体积混凝土、水下混凝土不宜使用防冻剂)。

4.1.8用于混凝土的防冻剂中不得添加氯盐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毒有害的物质。

4.2、雨季混凝土施工技术要求

4.2.1对于砂、石含水率,根据实际所用砂、石的具体情况在混凝土生产配合比中对用水量进行调整(混凝土基础配合比不需要调整)。

4.2.2混凝土拌制和搅拌:

(1)拌和水使用冷却装置,对水管及水箱加遮荫和隔热设施,在拌和水中加碎冰作为拌和水的一部分。

(2)水泥、砂、石料应遮荫防晒,以降低骨料温度,可在砂石料上喷水降温。

(3)可掺加减水剂以减少水泥用量和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

(4)尽量缩短拌和时间,经常测混凝土的塌落度,以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满足施工所必须的塌落度。

(5)配合比设计应考虑塌落度经时损失。

(6)当在高温季节使用缓凝剂时,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检验其缓凝效果。

4.2.3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

(1)运输时尽量缩短时间,运输中应慢速搅拌;

(2)不得在运输浇筑过程中加水;

(3)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必须控制在35℃以下。

第五条 质量检验及判定

本工程结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并达到 结构长城杯、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国家和地方结构优质工程)验收标准。

5.1、 混凝土质量检验

5.1.1检验项目:抗压强度、抗渗性能、限制膨胀率、坍落度(或扩展度)、回弹法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耐久性等。

5.1.2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进场后混凝土坍落度(或扩展度)由甲方专业试验员、质检员现场抽测,经现场取样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委托 / 检测。

5.1.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需要随时配合现场进行混凝土的实体检测,并及时调整混凝土生产配合比,以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

5.1.4合格判断:

(1)强度的试验结果满足《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的规定。

(2)坍落度的允许偏差值为±20mm。

5.1.5特种混凝土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5.2、混凝土强度评定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严格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相应条款,试块标准养护28天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值的115%,同时乙方应提供标准养护7天的混凝土强度预警值,且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必须保持稳定。一旦出现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出现不合格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

7d混凝土强度预警值

序号

混凝土强度等级

7d预警值

达到设计强度的百分值

备注(冬施期间)

1

C15

6.0

40%


2

C20

8.0

40%


3

C25

10.0

40%


4

C30

13.5

45%


5

C35

15.8

45%


6

C40

18.0

45%


7

C45

22.5

50%


8

C50

25.0

50%


第六条 资料要求

6.1 施工前,提供 伍 份加盖乙方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的试配记录、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整套资料;提供的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必须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搅拌站混凝土生产操作控制系统中生产数据与配合比通知单中数据一致。

6.2 提供的所有施工资料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要求。

6.3 每次浇筑混凝土前,将需要浇筑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各种原材料复试报告、检测证书、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等准备齐全,一式 伍 份,由第一辆混凝土运输车带来,经甲方现场生产、技术质量主管检验无误后方可正式浇筑施工。

6.4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写明工程名称、施工部位、浇筑日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配合比编号、坍落度、出站及到场时间、出罐温度),正本由供应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保存。

6.5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写明工程名称、部位、强度等级、抗渗等级、配合比编号、坍落度、出站、及到场时间、出罐温度)必须在32天内提供齐全,不得积压,需一式 伍份 。

6.6 外加剂在使用之前需提供产品说明书、试验报告、厂家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并待甲方认可后才可使用。混凝土外加剂按照规定取样试验,并提供质量证明资料。甲方有权随时抽测外加剂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所有资料的子目必须填写齐全、互相交圈,任何资料必须按照甲方单位的名称填写。所有外加剂应有下列技术文件:

(1)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并应经监理、甲方见证认可;

(2)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3)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要求供应单位定期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5)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外加剂在搅拌时候掺加,用量按产品说明书;

(7)供方使用的掺合料、外加剂,必须有可靠的试验结果,并由甲方确认。

6.7乙方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字和时间;并全权负责及时索取进场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6.8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如下的资料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确保资料具有可追溯性:

(1)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3天、7天、28天);

(2)砂子试验报告;

(3)碎(卵)石试验报告;

(4)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

(5)外加剂产品合格证、材料试验报告;

(6)掺合料试验报告;

(7)轻集料试验报告;

(8)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等

6.9资料填写要求:

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以浇筑混凝土前甲方传真上所填写的部位为准

委托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资料编号——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如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为“01–C5–××”所有资料内项目要填写详细、准确、签字齐全。手写部分全部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

6.10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及工程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对每一配合比应建立混凝土强度曲线,在向施工单位提供混凝土时,应注明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以便于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并提供相关见证记录。

第七条 混凝土供应与工作联系

甲方以《混凝土供应联系单》的方式(一式两份)以传真方式提前 24小时通知乙方搅拌站,并提出强度等级、坍落度、初凝时间、使用量、使用部位等具体要求。搅拌站在收到《混凝土供应联系单》后,按照要求预拌混凝土,并将《混凝土供应联系单》加盖章后返还甲方一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连存根。

乙方预拌混凝土企业调度联系人 、联系方式 ,混凝土供应单位签发人 ,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运输商品混凝土的车辆车牌号 等信息,确保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其它注意事项与要求

8.1 混凝土搅拌站确保在混凝土供应期间有专人常驻现场,进行调度、质量控制等事宜。

8.2 甲方可以随时去搅拌站对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进行抽测,随时对原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搅拌站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

8.3 混凝土强度等级、出罐坍落度、混凝土入模温度不符合要求的,甚至出现凝结块、分层离析的现象时,甲方应予以退货。

8.4 混凝土运输车尽量减少装卸次数并合理组织装入、运输和卸出混凝土的工作。

8.5 以最少的转载次数和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混凝土从罐车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在 60min 内。

8.6 现场采用 / 型混凝土泵时,混凝土泵所需配备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台数必须控制在在 / 台以上。

8.7 混凝土搅拌车要均匀、连续进场,每辆车运输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且要保证现场有足够的备用罐车等候浇筑。

8.8 混凝土搅拌车进入施工现场后,其停放、运输、卸料等均要听从现场指挥。

8.9 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输途中,拌筒应保持3~6r/min慢速转动。

8.10 运输车给混凝土泵喂料前,应中、高速旋转拌筒,使混凝土拌和均匀,避免卸出的混凝土分层离析。

8.11 搅拌车喂料时,应配合泵送均匀进行,且应使混凝土保持在集料斗内高度标志线以上。暂时中断泵送作业时,应使拌筒低速搅拌混凝土。

8.12 混凝土运输中,控制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有良好的可泵性,使混凝土拌合物具有能顺利通过管道,不离析、不分层、不泌水、不堵塞和粘滞性良好、组织成分不发生变化的性能,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8.13 混凝土搅拌车喂料完毕后,乙方应及时清洗拌筒并排尽积水,清洗车辆确保清洁后方可离开现场。

8.14 明确要求乙方供应的混凝土7d标养试块的最低强度值不低于75%(大体积混凝土除外),以此作为预警值。

8.15 预拌混凝土供应期间,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搅拌站的计量管理、试验管理、坍落度、原材料、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9.1 甲方责任及义务

(1)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乙方申请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和技术质量参数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时间计划准备。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

(4)指派专人 李德辉、唐文、张博 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9.2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配合进行技术交底与协调,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2)乙方运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按时供应混凝土;若出现设备故障、停水、停电等原因,应采取应急预案,保障混凝土连续供货;

(4)混凝土运至现场到卸料口前,应承担混凝土质量责任,并对混凝土从搅拌制作至浇筑作业面全程进行质量跟踪管理,塌落度、可泵性应满足施工要求;若混凝土塌落度不满足施工要求时,应由乙方人员负责对混凝土塌落度进行调整,但严禁向混凝土罐车内加水,调整后的混凝土质量仍由乙方承担混凝土质量责任;

(5)供货时,驻场技术人员应协助甲方试验员共同见证制作混凝土试块;

(6)合同签订后5天内,应将工程所有原材料的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存档,如有材料变动,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做书面申请,及时补报新资料;

(7)混凝土技术资料应及时送交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迟交资料的理由,因资料报送不及时给予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3 罚则

如因乙方混凝土本身质量原因或在生产、运输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因乙方提供技术资料不符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影响结构工程创优创奖的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对乙方予以不低于合同价款的5%的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质量问题的最终裁定单位是 北京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最终裁定结果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接受。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甲乙双方应以如下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为一切工作的准则,但不限于此内容。本合同涉及有关规范、标准有变化,按最新、最高标准执行。

序号

名称

编号

1

《预拌混凝土》

GB/T*****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3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4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6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

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8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10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

1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50217

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1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

1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

1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JGJ3

16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范》

JGJ/T10

17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18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28

19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51

20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

2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

22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63

23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

24

《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

CECS 53:93

25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CECS104:99

26

《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27

《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本技术合同是双方所签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11.2、本技术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工程款结算完后即告终止。

11.3、本技术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技术合同约定内容与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本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未约定事宜,一律执行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条款。

1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先后履行抗辩权终止合同或执行中有变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签字及公章: 乙方签字及公章:

(项目部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混凝土供货单位(乙方)搅拌站信息一览表

1、生产经营地址:

2、供货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3、调度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

4、混凝土运输单中混凝土供货单位签发人姓名: ;供货单位质量员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电子签名:

(注:运输单中必须为上述 人的电子签名,如有人员调整,需提前3日签订补充协议,如搅拌站随意变更签发人的,将给予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罚款,同时承担国家相关部门的相关处罚。)

5、混凝土供货单位运输混凝土的车牌号码:

注:混凝土运输车辆是公司固定车辆及内部编号,如有变更或增加应时通知施工单位。

6、运输距离: 公里。

7、各等级混凝土配合比胶凝材料最小用量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最大水胶比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素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0.6

250

280

300



0.55

280

300

300



0.5

320





≤0.45

330



8、混凝土供货单位(乙方)使用的印章及印模(公章、合同专用章、合格证专用章、试验室专用章或 / 章),具体印模如下:

公章

合同专用章

结算专用章

试验室专用章






附件9

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

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供应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证编号


电 话


户籍所在地


备 注


填写说明

一、本《承诺书》采用白色 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

二、预拌混凝土供应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序,继续签署《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范围按照变更日期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本《承诺书》应当分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本《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承诺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编号: )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为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PF-04地块 F81绿隔产业用地、PF-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4#住宅楼等2项) (工程名称)供应预拌混凝土,对所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阶段的质量负责,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人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并代表本企业和我本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规定和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义务。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降低预拌混凝土质量标准。

二、本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保证不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保证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保证不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三、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建立能满足质量检验要求的专项试验室,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规章制度,保证质量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按批取样,检验。保证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五、严格进行配合比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保证向工程项目提供的配合比单与预拌混凝土实际配比,用量一致,不使用阴阳配合比,不偷工减料。

六、严格出厂检验、运输管理、交接检验、保证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不出厂、不移交;保证运输过程不出现加水等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

七、建立完整、准确、有效的试验资料和配合比试配资料、生产过程记录资料、不合格材料处理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资料。保证不弄虚作假,不伪造、篡改资料内容。

八、使用北京市/工程所在地工商局和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签订后,严格执行。保证不签订阴阳合同,不以牺牲预拌混凝土质量为前提参与市场竞争。

九、愿意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检查、考核、指导。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要求整改,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 企业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西城区,昌平区

标签: 主体结构 混凝土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