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一批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一批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表时间:2023-07-19 09:21 信息来源: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工作要求,维护我市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以规范民生领域营销行为为重点,全面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以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为重点,促进商品和要素高效流通,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案件,切实维护了我市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将2023年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件来源: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蓝鼎好又多超市购买“揭盖扫码 福利三重奏”有奖销售活动的“康某某”炼乳奶茶在保质期内无法兑奖,剥夺消费者参与抽奖的权利,且标注的中奖率涉嫌虚假。该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7日对潜山市舒州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初步核查,消费者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

案件事实: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揭盖扫码 福利三重奏”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下列三种情形属于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情形:(一)在二重礼中瓶身标识所标注的中奖率与活动策划中奖率不一致;(二)在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变更活动规则,多项项目变更后不利于消费者;(三)在无详实的数据支撑下,对参与有奖销售活动的部分用户账户进行锁定,直接剥夺部分用户参与有奖销售活动资格,影响兑奖。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评析:1.电子数据取证复杂。取证专业性强、工作量大,为了全面及时收取相关证据,收集了程序源代码、活动方案、扫码记录、中奖数据等贯穿整个有奖销售过程的电子数据证据,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分析,掌握和证实“康某某”有奖销售活动的系列奶茶产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全过程。2.违法行为复杂。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展现在执法人员面前,并且涉及有奖销售全过程,在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方式里均有违法行为,在对证据的收集、案件尺度裁量上对办案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办案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综合裁量,处罚结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件启示:1.规范收集大量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新颖性。本案中执法人员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多达185万条,共78个电子数据文件,容量高达1.4G,包括了程序源代码、活动方案、扫码记录、中奖数据等贯穿整个有奖销售过程的证据。正是对扫码记录和程序源代码的分析以及活动方案等关键证据的固定,使得当事人在整个有奖销售环节中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为本案的调查打下坚实基础。2.两种有奖销售方式均有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本案中当事人的有奖销售行为涉及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方式,当事人在两种方式中均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隐蔽,发案、调查线索难度大。执法人员通过“有奖销售活动源代码”“活动方案”“活动扫码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证据链上形成逻辑闭环,精准还原事实,彻底定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该案有奖销售行为既排挤了竞争对手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代表性。有奖销售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经济手段。当事人策划此次有奖销售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同时利用了“游戏规则”中的信息不对等,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处就从侧面揭示出有奖销售领域的乱象。商家的行为既是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不重视,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挑衅。

从本案查处可以看出,有奖销售这种竞争手段,既能排挤竞争对手又能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注意,可以增加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竞争,但是也要注意到部分经营者既想用有奖销售吸引顾客,又想节约营销费用,铤而走险,更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监管工具箱,既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又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诚信的良好氛围。

案例2: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案件来源:2023年4月10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药械化市场检查中,对桐城某美容服务部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店堂内发现有“选择黑百通 越贴越轻松”、“适应疼痛人群,颈椎病、肩周炎、月子病、滑膜炎、跌打损伤、骨质增生、风湿骨病、骨关节病、腰肌劳损、落枕/痛经、坐骨神经痛、腰间盘突出”的宣传招牌;在当事人办公桌上发现有47只已经使用过的黑百通医用冷敷贴外包装袋。

案件事实:在当事人店堂内发现有“选择黑百通 越贴越轻松 适应疼痛人群,颈椎病、肩周炎、月子病、滑膜炎、跌打损伤、骨质增生、风湿骨病、骨关节病、腰肌劳损、落枕/痛经、坐骨神经痛、腰间盘突出”的宣传招牌是用来宣传黑百通医用冷敷贴。黑百通医用冷敷贴是一类医疗器械,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己使用了黑百通医用冷敷贴后,感觉对疼痛有缓解效果,就自己想象的写了上述的宣传内容,于2022年10月份制作成招牌挂在店堂内。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己虚构的,没有来源出处,其中“适应疼痛人群,月子病、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内容与黑百通医用冷敷贴的预期用途明显不符,该宣传内容会误导消费者认为黑百通医用冷敷贴能够缓解疼痛,治疗上述病症。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件来源:2022年10月20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举报桐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10月21日该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网店,在其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发现有标题信息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的商品在销售。

案件事实: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医用固定带标题信息中含有“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的宣传用语与该医用固定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的预期用途“用于腰椎骨折或软组织损伤的外固定”不符,当事人称是因为刚开始经营网店时有人教他在网店要给商品的标题多写高频字,这样能够多吸引消费者点击,于是当事人就把网店中医用固定带的标题信息设置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来吸引消费者点击。当事人共经营上述“罗脉”医用固定带42盒,成本价是185元/盒(含运费),销售价是218元/盒,货值金额9156元,违法所得1386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6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评析: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向办案机构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2月3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案审会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三条陈述申辩理由均不成立:1、当事人认为其公司销售的涉案医用固定带三证齐全,产品标题仅仅是平台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词汇,不代表产品本身功效与特征,所以不存在有意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标题信息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的“罗脉”医用固定带,该商品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的预期用途:用于腰椎骨折或软组织损伤的外固定。当事人经营医用固定带的标题信息中含有“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的宣传用语与该医用固定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的预期用途“用于腰椎骨折或软组织损伤的外固定”不符。当事人称是因为刚开始经营网店时有人教他在网店要给商品的标题多写点高频字,这样能够多吸引消费者点击。在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中也有“产品标题仅仅是平台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词汇”,证明当事人是有意将网店中医用固定带的标题信息设置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对销售医疗器械的功能进行扩大,作出了虚假的商业宣传,来吸引消费者点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复核认定本案定性准确。2、当事人认为投诉人购买产品未开启使用就申请退款退货,未给消费者或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和伤害,属于恶意无效投诉。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是法律赋予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举报人提供企业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其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不受其身份的影响。我局在收到举报后,对举报的事实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确实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已经退货退款,不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多次,涉案产品已售出,存在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3、当事人认为其及时下架该商品,并进行整改,且家庭困难,创业不易,面对巨额罚款,缴纳实在困难。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进行核查时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形进行综合考量,已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至于当事人陈述家庭困难,创业不易,无法缴纳罚款,一是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是这些情况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案例4: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望江县某商店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的大米案

案件来源: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学校食堂开展大米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堂使用的某商店销售供应的天然长粒香米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字样。

案件事实: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就天然长粒香米销售开展经营合作,以90元/袋的价格购进,以93元/袋的价格向中学供货。涉案大米其外包装正面标注部分宣传内容如下: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大米外包装上英文标注宣传用语“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的相关证明材料。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大米及现场进行拍照并予以案源登记,在报经批准后,对涉案11袋大米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涉案大米外包装袋上的宣传用语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大米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具备充当行政责任主体的资格。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理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经营的天然长粒香米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字样,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该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故该宣传用语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夸大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上缴国库。

案件焦点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分析该类案件,对企业规范促销活动、有效减少和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案件主体认定;2.案件性质认定。就上述两个问题予以厘清:

案件焦点1:当事人先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就天然长粒香米销售开展经营合作;随后当事人向望江县某中学供货,因此确立了三方关系,此案如何确立行政相对人?评析: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只负责销售香米,当事人向望江县某中学供货,且外包装正面标注部分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制作,由此确认案件的主体是当事人望江县某商店。

案件焦点2:当事人销售供应的天然长粒香米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字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该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故该宣传用语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夸大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误解。评析:执法人员从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特点以及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入手展开分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范围更广,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因其“广而告之”的固有属性,具有发布范围的开放性、受众对象的不特定性、媒介和形式的明确性的特征,经商议后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件启示:1、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当中,各行各业以及各类产品竞争到了白热化的环境下,商家的宣传手段五花八门,各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噱头层出不穷,其中不泛一些“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性宣传,从而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真假难辩。打铁还需自身硬,商家更应当脚踏实地提高产品品质,而不是为了博取消费者眼球制造各种噱头,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2、在虚假宣传案件的初期,由于技术问题等很难进一步深入调查获取违法犯罪行为的充分证据,所以对于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3、商家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在公平的营商环境中守法经营,避免触及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对他人的侵权,也要避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需要对自家产品品质负责,更需要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案例5: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0日,根据安庆市宜秀区消防救援大队移交案件线索,宜秀区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庆市砂桥社区办公楼东30米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从事消防器材维修、销售业务,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维修后的灭火器罐体表面粘贴《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合格证上印有“安徽省消防总队安庆市消防支队核批的定点维修单位”字样,现场剩余14张未使用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根据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维修机构无需办理资质审批。当事人对其经营(维修)资质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14张《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对维修后但尚未配送的灭火器上的合格证进行改正,当事人现场予以拆除,并于3月22日印制了新的合格证样式并投入使用。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印制并使用有上述字样的合格证2000张,除2023年3月20日被本局扣押的14张外,其余的均已使用。当事人从事灭火器维修业务,平均收费为8元/个,利润约为2元/个,合计涉案违法经营额2000*8元/个=*****元,违法所得2000*2元/个=4000元。

当事人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到期后,仍沿用印有“安徽省消防总队安庆市消防支队核批的定点维修单位”字样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对其经营(维修)资质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标注有“安徽省消防总队安庆市消防支队核批的定点维修单位”字样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14张;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整。

案件启示:当事人在《灭火器维修合格证》上使用已被取消的许可证明进行自我宣传,对同行的公平竞争权利产生损害,对普通消费者的选择产生误导,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此类案件的查办,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打造良性竞争秩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工作要求,维护我市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以规范民生领域营销行为为重点,全面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以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为重点,促进商品和要素高效流通,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案件,切实维护了我市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将2023年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件来源: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蓝鼎好又多超市购买“揭盖扫码 福利三重奏”有奖销售活动的“康某某”炼乳奶茶在保质期内无法兑奖,剥夺消费者参与抽奖的权利,且标注的中奖率涉嫌虚假。该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7日对潜山市舒州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初步核查,消费者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

案件事实: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揭盖扫码 福利三重奏”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下列三种情形属于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情形:(一)在二重礼中瓶身标识所标注的中奖率与活动策划中奖率不一致;(二)在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变更活动规则,多项项目变更后不利于消费者;(三)在无详实的数据支撑下,对参与有奖销售活动的部分用户账户进行锁定,直接剥夺部分用户参与有奖销售活动资格,影响兑奖。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评析:1.电子数据取证复杂。取证专业性强、工作量大,为了全面及时收取相关证据,收集了程序源代码、活动方案、扫码记录、中奖数据等贯穿整个有奖销售过程的电子数据证据,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分析,掌握和证实“康某某”有奖销售活动的系列奶茶产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全过程。2.违法行为复杂。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展现在执法人员面前,并且涉及有奖销售全过程,在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方式里均有违法行为,在对证据的收集、案件尺度裁量上对办案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办案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综合裁量,处罚结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件启示:1.规范收集大量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新颖性。本案中执法人员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多达185万条,共78个电子数据文件,容量高达1.4G,包括了程序源代码、活动方案、扫码记录、中奖数据等贯穿整个有奖销售过程的证据。正是对扫码记录和程序源代码的分析以及活动方案等关键证据的固定,使得当事人在整个有奖销售环节中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为本案的调查打下坚实基础。2.两种有奖销售方式均有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本案中当事人的有奖销售行为涉及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方式,当事人在两种方式中均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隐蔽,发案、调查线索难度大。执法人员通过“有奖销售活动源代码”“活动方案”“活动扫码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证据链上形成逻辑闭环,精准还原事实,彻底定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该案有奖销售行为既排挤了竞争对手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代表性。有奖销售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经济手段。当事人策划此次有奖销售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同时利用了“游戏规则”中的信息不对等,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处就从侧面揭示出有奖销售领域的乱象。商家的行为既是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不重视,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挑衅。

从本案查处可以看出,有奖销售这种竞争手段,既能排挤竞争对手又能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注意,可以增加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竞争,但是也要注意到部分经营者既想用有奖销售吸引顾客,又想节约营销费用,铤而走险,更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监管工具箱,既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又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诚信的良好氛围。

案例2: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案件来源:2023年4月10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药械化市场检查中,对桐城某美容服务部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店堂内发现有“选择黑百通 越贴越轻松”、“适应疼痛人群,颈椎病、肩周炎、月子病、滑膜炎、跌打损伤、骨质增生、风湿骨病、骨关节病、腰肌劳损、落枕/痛经、坐骨神经痛、腰间盘突出”的宣传招牌;在当事人办公桌上发现有47只已经使用过的黑百通医用冷敷贴外包装袋。

案件事实:在当事人店堂内发现有“选择黑百通 越贴越轻松 适应疼痛人群,颈椎病、肩周炎、月子病、滑膜炎、跌打损伤、骨质增生、风湿骨病、骨关节病、腰肌劳损、落枕/痛经、坐骨神经痛、腰间盘突出”的宣传招牌是用来宣传黑百通医用冷敷贴。黑百通医用冷敷贴是一类医疗器械,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己使用了黑百通医用冷敷贴后,感觉对疼痛有缓解效果,就自己想象的写了上述的宣传内容,于2022年10月份制作成招牌挂在店堂内。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己虚构的,没有来源出处,其中“适应疼痛人群,月子病、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内容与黑百通医用冷敷贴的预期用途明显不符,该宣传内容会误导消费者认为黑百通医用冷敷贴能够缓解疼痛,治疗上述病症。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件来源:2022年10月20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举报桐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10月21日该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网店,在其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发现有标题信息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的商品在销售。

案件事实: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医用固定带标题信息中含有“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的宣传用语与该医用固定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的预期用途“用于腰椎骨折或软组织损伤的外固定”不符,当事人称是因为刚开始经营网店时有人教他在网店要给商品的标题多写高频字,这样能够多吸引消费者点击,于是当事人就把网店中医用固定带的标题信息设置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来吸引消费者点击。当事人共经营上述“罗脉”医用固定带42盒,成本价是185元/盒(含运费),销售价是218元/盒,货值金额9156元,违法所得1386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6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评析: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向办案机构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2月3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案审会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三条陈述申辩理由均不成立:1、当事人认为其公司销售的涉案医用固定带三证齐全,产品标题仅仅是平台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词汇,不代表产品本身功效与特征,所以不存在有意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标题信息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的“罗脉”医用固定带,该商品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的预期用途:用于腰椎骨折或软组织损伤的外固定。当事人经营医用固定带的标题信息中含有“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的宣传用语与该医用固定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的预期用途“用于腰椎骨折或软组织损伤的外固定”不符。当事人称是因为刚开始经营网店时有人教他在网店要给商品的标题多写点高频字,这样能够多吸引消费者点击。在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中也有“产品标题仅仅是平台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词汇”,证明当事人是有意将网店中医用固定带的标题信息设置为“医用护腰带腰椎固定带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男女专用老人腰疼痛支撑”,对销售医疗器械的功能进行扩大,作出了虚假的商业宣传,来吸引消费者点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复核认定本案定性准确。2、当事人认为投诉人购买产品未开启使用就申请退款退货,未给消费者或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和伤害,属于恶意无效投诉。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是法律赋予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举报人提供企业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其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不受其身份的影响。我局在收到举报后,对举报的事实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确实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已经退货退款,不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多次,涉案产品已售出,存在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3、当事人认为其及时下架该商品,并进行整改,且家庭困难,创业不易,面对巨额罚款,缴纳实在困难。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进行核查时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形进行综合考量,已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至于当事人陈述家庭困难,创业不易,无法缴纳罚款,一是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是这些情况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案例4: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望江县某商店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的大米案

案件来源: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学校食堂开展大米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堂使用的某商店销售供应的天然长粒香米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字样。

案件事实: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就天然长粒香米销售开展经营合作,以90元/袋的价格购进,以93元/袋的价格向中学供货。涉案大米其外包装正面标注部分宣传内容如下: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大米外包装上英文标注宣传用语“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的相关证明材料。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大米及现场进行拍照并予以案源登记,在报经批准后,对涉案11袋大米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涉案大米外包装袋上的宣传用语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大米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具备充当行政责任主体的资格。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理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经营的天然长粒香米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字样,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该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故该宣传用语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夸大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上缴国库。

案件焦点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分析该类案件,对企业规范促销活动、有效减少和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案件主体认定;2.案件性质认定。就上述两个问题予以厘清:

案件焦点1:当事人先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就天然长粒香米销售开展经营合作;随后当事人向望江县某中学供货,因此确立了三方关系,此案如何确立行政相对人?评析: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只负责销售香米,当事人向望江县某中学供货,且外包装正面标注部分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制作,由此确认案件的主体是当事人望江县某商店。

案件焦点2:当事人销售供应的天然长粒香米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字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该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故该宣传用语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夸大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误解。评析:执法人员从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特点以及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入手展开分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范围更广,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因其“广而告之”的固有属性,具有发布范围的开放性、受众对象的不特定性、媒介和形式的明确性的特征,经商议后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件启示:1、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当中,各行各业以及各类产品竞争到了白热化的环境下,商家的宣传手段五花八门,各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噱头层出不穷,其中不泛一些“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性宣传,从而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真假难辩。打铁还需自身硬,商家更应当脚踏实地提高产品品质,而不是为了博取消费者眼球制造各种噱头,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2、在虚假宣传案件的初期,由于技术问题等很难进一步深入调查获取违法犯罪行为的充分证据,所以对于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3、商家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在公平的营商环境中守法经营,避免触及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对他人的侵权,也要避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需要对自家产品品质负责,更需要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案例5: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0日,根据安庆市宜秀区消防救援大队移交案件线索,宜秀区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庆市砂桥社区办公楼东30米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从事消防器材维修、销售业务,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维修后的灭火器罐体表面粘贴《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合格证上印有“安徽省消防总队安庆市消防支队核批的定点维修单位”字样,现场剩余14张未使用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根据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维修机构无需办理资质审批。当事人对其经营(维修)资质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14张《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对维修后但尚未配送的灭火器上的合格证进行改正,当事人现场予以拆除,并于3月22日印制了新的合格证样式并投入使用。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印制并使用有上述字样的合格证2000张,除2023年3月20日被本局扣押的14张外,其余的均已使用。当事人从事灭火器维修业务,平均收费为8元/个,利润约为2元/个,合计涉案违法经营额2000*8元/个=*****元,违法所得2000*2元/个=4000元。

当事人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到期后,仍沿用印有“安徽省消防总队安庆市消防支队核批的定点维修单位”字样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对其经营(维修)资质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标注有“安徽省消防总队安庆市消防支队核批的定点维修单位”字样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14张;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整。

案件启示:当事人在《灭火器维修合格证》上使用已被取消的许可证明进行自我宣传,对同行的公平竞争权利产生损害,对普通消费者的选择产生误导,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此类案件的查办,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打造良性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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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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