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目——采矿权注销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目——采矿权注销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目——采矿权注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目:采矿权注销。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在平南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6条:采矿权人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明确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注销审批的条件为: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二)按规定汇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六、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注销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备案机关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三)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则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
(四)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缴纳采矿和权使用费、矿产资料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发票凭据(复印件2份);
(六)有关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停办(关闭)矿山残留(残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九)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2份);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3条的规定,采矿权注销审批的审批权限为: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瓣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八、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受理的送各股室审查→主办股室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局,负责人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或证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或证件→备案→归档。
无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验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程序。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日,承诺办结时限32个工作日,总办结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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