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采矿权延续2013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采矿权延续2013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采矿权延续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目:采矿权延续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人。
三、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三)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凭据(复印件各2份);
(四)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2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
(八)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
(十一)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和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十二)适用于延续采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十三)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应当出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十四)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2份);
(十五)采矿权延续登记电子报盘(1份);
(十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附件:矿产资源开采延续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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