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采矿权注销2013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采矿权注销2013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采矿权注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子项目:采矿权注销。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注销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备案机关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三)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
(四)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发票凭据(复印件各2份);
(六)有关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停办(关闭)矿山残留(残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九)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2份);
(十)采矿权注销电子报盘(1份);
(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附件:矿产资源采矿权注销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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