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和质量评定招标公告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和质量评定招标公告
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受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民政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和质量评定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民政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和质量评定项目
项目编号:ZC15100Q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地址:北河沿大街147号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马老师 ***-********-***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7001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第一包 民政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采购
第二包 民政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定采购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招标内容:第一包民政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采购1、用途: 为规范地名普查行为,保证地名普查成果质量,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与质量软件设计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名普查工作实际,开展地名普查监理工作。监理要求:1)、具备承担地名监理的专业技能和人才队伍。 2)、具备地名标准化专业技能。 3)、具备地名信息化专业技能。4)、具备地名文化研究专业技能。5)、具备地名标志研究专业技能。6)、具备地图测绘专业人才。7)、掌握地名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熟悉地名普查有关规范和要求。8)、具备地名普查所涉领域专业队伍。投标资格标准: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企业自成立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招标内容:第二包民政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定采购1、用途:为规范地名普查行为,保证地名普查质量,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与质量软件设计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地名普查质量评定工作,确保地名普查质量。质量评定要求: 1)、具备地名标志质量评价专业技能。 2)、具备地名标准化专业技能。 3)、具备地名数据库建设专业技能。4)、具备地名文化研究专业技能。5)、具备地图测绘专业人才。6)、掌握地名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熟悉地名普查有关规范和要求。7)、具备地名普查所涉领域专业队伍。投标资格标准: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企业自成立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1月09日 09:30至2015年11月13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7001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30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1月30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701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需通过年检且有效。(原件备查) 单位出具的对购买人的授权委托或介绍信原件、购买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应填写《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方为有效报名,且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公司名称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本招标公司不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招标文件如有更改或补充等内容,不予以书面通知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2.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3.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标签: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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