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水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修水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

《修水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

为了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修水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7月 23 日前书面反馈我单位,电子版可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可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修水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www.xiushui.gov.cn/ )查看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j*******@163.com 。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修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023年 7 月 1 日


修水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县建筑行业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拉动作用,提升建筑业对全县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以装配式建筑推广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深化企业管理方式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县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

二、 发展目标

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力争年均增长达25%以上。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比例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量的42%;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建筑业主导。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纳入统计“一套表”关系在修水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财务制度,从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图审等建筑行业相关企业(不含分公司、分部等分支机构)。

四、 工作措施

(一)招引新企业落户

1.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指管理、注册在我县,实际经营在县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新注册在我县或迁入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我县的(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按以下标准奖励。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5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20万元。

(2) 具备工程设计甲级 (含) 以上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3) 具备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甲级 (含) 以上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2.鼓励企业立足发展。在我县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对我县地方税收留存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第一年 90%、第二年 70%、第三年 50% (在我县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税收除外) 。同时符合“鼓励企业发展做强做大”中的“给予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第一个满年度在我县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

3.设立入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且注册资金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按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五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否则给予的补助应退还。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第一个满年度在我县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

4.合理规划产业用地推动企业集聚发展。规划建筑业科技园产业用地,用于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人才培训基地等,实现建筑企业与研发科创、规划设计、咨询培训、金融、中介等配套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根据企业贡献状况,对成长性好、纳税多的优秀企业以合适价格给予5-20亩商务办公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

(二)支持老企业发展

5、降低企业成本。本土建筑企业投标县内所属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对县内建筑业企业前五个年度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或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可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及承诺,经审核确认,可享受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减半优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有关单位,各乡镇)

6、培育重点建筑企业。县政府每年评选一批本县建筑业重点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并以建筑龙头企业为引领,激励企业开拓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我县建筑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对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达到如下标准的企业授予如下荣誉: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3亿元且在修水县内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的企业为“修水县建筑业龙头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2亿元且修水县内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企业为“修水县建筑业骨干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000 万元以上且修水县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为“修水县建筑业重点企业”。对以上企业在信誉评分、项目承接、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7、鼓励支持企业升级。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升级予以支持奖励。①总承包企业:三级升二级奖励10万元,二级升一级奖励20万元;②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升二级奖励10万元,二级升一级奖励20万元。

同一企业内各级别不同类别的资质升级,不给予重复奖励。升级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自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8、支持业务承接。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与全县范围内项目建设,鼓励本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建筑重点以上企业承建,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支持本地企业承接项目。通过公开程序,选取本土规模以上优良建筑企业建立企业“名录库”(不含分公司、分部等分支机构),对于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的“三重一大”项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须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县重点PPP、EPC公建项目需要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在“名录库”中择优选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新局、县新城管委会、县投资集团等有关单位,各乡镇)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9、鼓励争先创优。对本县辖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所获奖项的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企业获得国家“鲁班奖”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每项奖励20万元;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10、支持人才培养。改进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及继续教育工作,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对接,支持开展适应企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人才培训,重点培养企业家精神及工匠精神。(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

11、加快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监管、政策体系,建立由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多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各个环节;在土地供应中,自然资源局应将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发改委应在项目审批时,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确保装配式建筑指标得到有效落实和监管。鼓励县重点建设项目顺应发展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对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安装配式建筑部分建安税予以全额奖励;实施绿色建筑的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建安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40%、50%奖励,以上奖励对象均为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指导企业依法发展

12、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照相关法规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治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加快智慧工地平台建设,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扬尘等方面监管水平,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

1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非法分包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以全省住建云平台为基础,逐步构建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统一规范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信用评价结果有效应用到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税务、人社、统计等部门对本地建筑企业库每年开展一次核查,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扰乱建筑市场、行业行为不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的建筑企业、及时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

五、 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修水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县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要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重点,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建筑业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主动靠前、热忱服务,破解瓶颈,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和氛围。

15.强化奖励保障。由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县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同类奖励补助政策。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本年度上缴税收我县地方留存部分,奖励金额以我县地方留存部分为上限。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及优惠政策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予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须在我县,且承诺自享受奖励、补助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违反承诺的须将之前所享受的政策优惠全额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取)退回县财政部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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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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