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赣1030破2号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30破2号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30破申2号
申请人:涂冬清,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坊乡鳌坑村地源1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91*******。
被申请人: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2023年3月2日,涂冬清以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比特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拍卖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西比特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通知了江西比特福公司,江西比特福公司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涂冬清享有江西比特福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的债权,已领取标的款*****元,剩余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江西比特福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4日,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内外墙涂料系列、内外墙保温系列、水性油漆、胶水的生产、施工、销售(以上经营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进出口贸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毒品和技术除外)。江西比特福公司已判决并已申请执行主债务总金额为*******元(未计算利息)以及诉讼费,江西比特福公司已执行分配*******元,尚欠*******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故江西比特福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涂冬清同意后将江西比特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江西比特福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最后,江西比特福公司全部资产已全部拍卖成交,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涂冬清对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胡才生
审 判 员 孙智建
审 判 员 郑志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雅清
书 记 员 揭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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