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联系人:张金玉
联系方式:132*****778
被投诉人: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156号行政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郭雄
联系人:刘林
联系方式:0851-********
被投诉人: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3栋1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朝
联系人:张龙
联系方式:183*****556
相关供应商: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鸭塘街道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9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池云光
联系人:池云光
联系方式:0855-*******
一、基本情况
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乌当区一圈两场三改小型消防工作站消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CG202*****038)进行公开采购。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乌当区一圈两场三改小型消防工作站消防设备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因对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受理。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各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现审查结束。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2023年6月9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就乌当区一圈两场三改小型消防工作站消防设备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拟定中标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内无项目所需产品生产的制造能力,尤其是数码摄像机、国三3.5吨消防洒水车等产品。该公司应为虚假应标。”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投诉人出具《质疑答复函》,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拟定中标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内无项目所需产品生产的制造能力,尤其是数码摄像机、国三3.5吨消防洒水车等产品。该公司应为虚假应标。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取消拟定中标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拟定中标人。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拟定中标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内无项目所需产品生产的制造能力,尤其是数码摄像机、国三3.5吨消防洒水车等产品。该公司应为虚假应标。
三、调查事实及审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我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附件、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针对投诉而提交的书面答复及附件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审查查明:本项目2023年5月23日发布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预算金额******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30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2023年5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6月5日发布成交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元。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案投诉受理后,2023年7月11日,采购人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和代理机构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采购项目重新组织了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议评审,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的资格评审经评委认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采购设备项目制造商是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承认有不是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在投标过程中有虚假承诺,因此不予通过”。目前,本采购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为虚假承诺。本案的采购项目经项目评委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复议评审,结合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认定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形。我局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投诉人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贵州新建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的成交结果无效。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当区人民政府或本局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乌当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