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2023年办结的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徽省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2022年11月21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安徽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BAIKONLY食品保健旗舰店”对外销售肌酸类产品时,其客服在举报人询问“好评返现几元”后告知“5星好评+晒图,截图给我哈”,并在投诉人进行好评返现晒图并截图给当事人客服后,当事人客服为投诉人发送了3元红包。当事人行为实质是利诱顾客改变对商品最原始的、最真实的感受,从而作出夸大或者虚假的用户评价,以达到提高店铺排名、提升商品销量的真实目的。该行为从客观上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致使后来的消费者不能从用户评价中获取前人对商品的真实感官和印象,从而可能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某商贸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30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字样的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从未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提出过认定申请,也未提交过申请材料,未能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虚假宣传内容,宣传时间持续短、受众人数少,且初次违法。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三:枞阳县某雨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28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单人戴面罩雨披外包装印刷有“100%防水”“老百姓的首选品牌”“使用寿命1件=5件”等宣传用语。对上述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性能及使用效果等证明材料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枞阳县某雨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铜官区某美容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5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一条宣传图片上宣称某商品有“轻膘季 非瘦不可 只需298元 翻三倍使用 妙妍秒瘦王 撩你来减肥 包减3-8斤”功效,且店内摆放的该产品宣传展板有“修复表皮层损伤,增强皮肤抵抗力。活化表皮细胞生长因子受体,增强细胞活力,促进细胞代谢,唤醒休眠细胞进入增值分裂周期,修复皮肤问题。钝化铬氨酸酶活性,调节黑色素生成机制,减少黑色素沉着,自然美白。”等虚假宣传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虚假宣传内容,宣传时间持续短、受众人数少,且初次违法。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官区某美容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五:铜陵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3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陵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销售酥糖的宣传页面上宣称该商品“营养低糖”,但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上标明:碳水化合物含量为59.1克(g)/100克(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011)中对于低糖“≤5g/100g(固体)”的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虚假宣传内容,宣传时间持续短、受众人数少,且初次违法。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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