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闽强塑业有限公司新建泡沫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宁夏闽强塑业有限公司新建泡沫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宁夏闽强塑业有限公司新建泡沫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4-*******
传真电话:0954-*******
通讯地址:隆德县交警大队隔壁二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闽强塑业有限公司新建泡沫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宁夏闽强塑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坐标:东经106°4′7.991″,北纬35°36′58.127″。 | 宁夏闽强塑业有限公司 | 宁夏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施工期环境影响。施工期不涉及基础开挖、土石方等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管理,严格规定各种有严重噪声干扰的机械施工时间,并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运输路线等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2011)的限值要求;施工期主要固体废物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废包装材料等,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营运期环境影响:项目发泡、成型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量以及甲苯、乙苯、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4和表9的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苯乙烯、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及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治理噪声,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废包装袋、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定期由废品回收单位回收;废润滑油需采用专用闭口储油桶收集,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由托盘收集,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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