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MCG[CS]********

二、项目名称: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一期颗粒有机肥生产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尚合勃佳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投诉人: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世纪城B座1402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一诺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28号院中林置业大厦A座303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中标单位(北京一诺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应判定该公司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单位(北京一诺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制造商为北京一诺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 人,经我公司查询从业人员118人,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判定该公司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论证过程中,评标专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论证。对于哈尔滨尚合勃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内容,论证专家认为不包含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内的资格审查标准要求之中。对于北京一诺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问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实,北京一诺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的社保信息中实际缴纳人数为 13 人,企业现存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人数为13 人,并提供了相应佐证,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企业是否为中小企业,以小微企业名录为准,以其它相关网站查询作为投诉依据不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依据专家组论证意见,本次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尖山区人民政府或双鸭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 年 07 月 23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