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发电公司#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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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 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 比 选 文 件 比选人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三年 七 月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 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比选公告 1. 比选项目 1.1本比选项目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1.2本比选项目物资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锅炉大修自用,公司自行组织比选。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项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境内。 2.2 项目规模:2600MW燃煤机组。 2.3 比选范围:1锅炉脱硝SCR一层催化剂及附件供货,共计323m,并负责回收处置1锅炉一层废旧催化剂323m。详见比选文件技术部分。 2.4 交货工期:投标方催化剂及附件供货可分批次实施,但2023年9月10日前供货完毕。废旧催化剂一层323m回收处置应按照工期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供货和废旧催化剂处置进度,并做出保证其按期完成的措施和方案。 3. 比选申请人投标人分包商资格要求 3.1比选申请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设计能力的制造厂家或具有生产厂家(授权单位)的有效授权销售商或国外品牌授权代理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如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应包含供货期。 3.2.比选申请人为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本次比选中同时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3.3具有良好的财力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4经营范围包括烟气脱硝类产品生产或具有生产厂家(授权单位)的有效授权销售资质文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危废废物经营许可证。 3.5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供货业绩等方面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3.6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保证金。 3.7可以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不具备废旧催化剂回收处置资质,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分包商参与。分包商仅限于对废旧催化剂回收处置运输。 4. 比选文件的发布和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3年 7 月21日至2023年 7 月 28日13时30分,登录以下任一网站:中国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网站https://www.chdtp.com/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s://www.invest.com.cn/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lzcnfd.com.cnbout/company.html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tfygcgfw.com/ 比选申请人自行下载获取。 4.2 比选人不提供邮购比选文件服务。 5. 比选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比选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北京时间2023年 7月28 日 13时30分, 5.2递交或邮寄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物资部2007室 5.3比选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比选投标文件须密封完好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或通过中国邮政EMS顺丰快递方式邮寄。 5.4比选投标文件包括正本一套。 5.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5.7比选申请人应当对本单位递交的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以邮寄方式递交比选文件的以邮件签收时间为准。 5.8 联系人收件人:蔡军 0830-3628077 181 2197 0139                           2023年 7 月2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比选人 名称: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联系人:蔡军 电话:0830-3628077 18121970139 1.1.3 项目名称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机组 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 1.1.4 项目地点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境内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00%自筹 1.3.1 比选范围 1锅炉脱硝SCR一层催化剂及附件供货,共计323m,并负责回收处置1锅炉一层废旧催化剂323m详见比选文件技术部分。 1.3.2 交货工期 投标方催化剂及附件供货可分批次实施,但必须在2023年9月4日前供货完毕。废旧催化剂一层323m回收处置应按照工期要求进行,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供货和废旧催化剂处置进度,并做出保证其按期完成的措施和方案。 1.3.3 质量标准 供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1.投标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设计能力的制造厂家或国外品牌授权代理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如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应包含供货期。如委托分包商负责废旧催化剂回收处置运输,分包商应具备相应营业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2.催化剂为国产或进口的板式催化剂产品有近3年供货合同业绩。 3.财务要求:近3年2018年2021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无亏损 若2022年财务报表已审计,则提供2019-2022年财务报表。 4.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仅限于危险废物处置运输。 1.4.3 限制投标情形 除投标人或分包商资格要求规定的6种情形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2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3近 3 年内,在比选人包括与本项目比选人有 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比选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 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比选人撤换的 4投标人与比选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1.4.4 限制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1 踏勘 不组织踏勘。 1.6.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6.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个日历天前。 1.6.3 比选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个日历天前。 1.7.1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废旧催化剂运输回收处置。 1.8.1 偏离 允许,本次投标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2.1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资料 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如有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个日历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3年 7月28日13 时 30分。 3.1.1 构成比选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约定承诺书。 4若投标方为供货商,要求投标方与投标催化剂制造商应有其他项目的采购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封面和签字页复印件证明。 3.2.1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120日历天。 3.4.1 比选投标保证金 比选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10万元整 比选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比选人账户) 比选保证金存入账户: 户名: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泸州江阳支行 账号:2304 3431 19122 1024 03 3.5.1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条如签名条签字条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条,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2 投标文件份数 1纸质文件正本一份。 2电子文档一份(U盘,OFFICE软件编辑,报价部分采用EXCEL格式,能正常读取数据)。 3电子文档封装在正本封套内。 3.7.3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条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总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比选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密封,盖公司鲜章。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比选人的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比选人名称: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比选投标文件。 在2023 年 7 月28日13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邮寄投标文件地点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物资部 2007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2005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比选评标人员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比选文件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4.1.1款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开标顺序:随机。 6.1 比选评标组 评标人员由比选人专家库人员构成: 5人,其中技术专家 3 人,经济类专家2人 6.2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组会确定中选人 否,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1至2人。 注: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限定在2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组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2 中选人公示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8.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是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但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银行划出或开具。 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 10 。支付期限为签订合同生效后5工作日内。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编页码和小签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正本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条签字条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9.2 报价要求 投标总价不能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且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3投标总价中已经包括废旧催化剂处置的所有费用。 9.3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总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卖方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9.4 确定中选人 比选人按照评标组推荐中选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选人。 注: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比选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9.5 比选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比选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组会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选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比选人可以取消中选候选人或中选资格。 9.6 其它说明 无。 比选采购项目说明及要求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本比选项目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 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1.2本比选项目物资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锅炉大修自用,公司自行组织比选。 1.1.2 比选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比选阶段为比选人,在签订合同阶段为买方或甲方。 1.1.3 比选申请人:参与比选投标的法人,在比选阶段为比选申请人投标人投标方,在签订合同阶段为卖方或乙方。 1.1.4 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比选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比选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比选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1 比选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除废旧催化剂回收处置运输外,本合同催化剂制造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比选人提供的资料 6比选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向比选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比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价格清单 5投标人建议书 6投标人实施计划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包括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的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条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比选人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比选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比选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3.4 比选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条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组将否决其投标。 3.4.3 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向未中选的投标人和中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 3.6 备选投标方案:无。 3.7 比选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条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比选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比选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并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比选投标 4.1 比选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条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比选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条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5.2 开标程序 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主持人评标组组长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8纪检人员评标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监督人员对开标现场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并记录。 6. 评标 6.1 比选评标组 6.1.1 评标由比选人内部专家库人员组成。评标组由比选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组按照第三条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中选人确定 7.1 定标方式 比选人依据评标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选人,评标组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选人公示 比选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司网站公示中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条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后,中选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条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比选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选人不能按本条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不向中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露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条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备注 评标组签名     监督人员: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组,对你方的比选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比选评标组: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选通知书 中选通知书 投标人:   你方于2023年月日所递交的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 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比选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选人。   中选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比选文件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8.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选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比选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月 日 附件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比选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条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报价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特别强调:比选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填报,如不符合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除上述各项外,投标文件与比选文件不一致之处,不得作为废标条件,只能按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规范性处理。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技术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权重50%) 类似工程业绩: 35 分 催化剂成分: 10 分 技术指标: 15 分 生产设计能力/容量工期: 10 分 产品质量体系措施 20 分 标书规范及响应程度: 5 分 供货周期: 5 分 2.2.2 报价总分100,权重50%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采用有效报价通过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总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平均报价的90%为评标基准价。 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100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高1%扣1.2分,扣完为止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 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100-(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 1.2 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100-(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 0.5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分值总分100 得分 备注 2.2.41 类似工程业绩总分35分 根据投标方提供的业绩数量评分35分 供货商或制造商提供的催化剂:具有600MW及以上机组锅炉脱硝板式催化剂业绩10台机组,得基本分10分不满足基本要求,得零分。近5年2018-2022每增加一合同业绩加一分,累计不超过30分。机组容量认定:通过合同或技术协议相关条款,或用户确认,或下载网页等方式证明。板式业绩认定:提供制造商声明函的,声明函声明仅生产板式催化剂的,业绩均认可为板式业绩未提供制造商声明函的,或声明函声明既生产板式催化剂又生成蜂窝催化剂的,业绩应提供合同或技术协议相关条款证明复印件,或用户确认等方式证明为板式业绩。废旧催化剂处置满足技术规范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 需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文件合同首页范围页签字页等。 2.2.4 2 催化剂成分 10分 按催化剂成分值范围评分10分 TiO2:75% 不得分,75%-80%得2分80%,得5分。 WoO3MoO3:2.5% 不得分,2.5%-2.7%,得2分2.7%-3.0%,得3分,3.0%,得5分。 2.2.43 技术指标 总分20分 根据催化剂主要指标评值评分20分 1活性保证值:满足活性保证值40m/h得5分,低于活性保证值不得分。 2转化率:单层转化率小于0.5%得5分每超过0.05%扣2分。 3机械强度:平板式磨耗强度130mg/100U得2分120mg/100U得3分110mg/100U得4分100mg/100U得满5分。 4微观比表面积参考值:65-70 m2/g 得2分70 m2/g得满分5分。 2.2.44 生产设计能力/容量10分 根据生产厂家生产设计能力/容量评分10分 平板催化剂年生产能力大于15000m得满分10分,大于10000m小于15000m的6分,小于10000m得3分(需提供产能证明文件)。 2.2.45 供货周期5分 根据投标方提供的工期进行评分5分 供货周期不超过35天得5分。每超过5天扣1分,最多扣5分。 2.2.46 产品质量体系措施15分 根据投标方提供的标书规范及响应程度进行评分15分 1国外知名品牌或正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提供证明文件的加5分。 2具有脱硝催化剂实验室检测及评价CMA或CNAS认证资质,并提供相应证书(CNAS资质加5分.CMA资质加3分)。CNAS或CMA认证资质中,认可证书附件中须包含以下文件或附件: 催化剂生产原材料的相关检测项粉料偏钒酸铵氨水等 脱硝效率 SO2/SO3转化率 氨逃逸 活性和其他相应的理化实验分析平台等 附件全满足得满分 3根据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完整性,设备出厂前检验记录测试报告是否齐全横向比较得分最低分5分,最高分10分。 2.2.47 对比选文件和技术规范书的响应程度5分 根据投标方提供的标书规范及响应程度进行评分5分 对标书的响应程度得分最低分2分,最高分5分 合计 100 2.2.5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偏差率 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100满分与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报价平均价的90%作为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高1%扣1.2分,扣完为止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 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100-(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 1.2 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100-(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 0.5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组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条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比选人或者经比选人授权评标组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由技术分及报价得分构成。 2.2.1.1 技术分构成: 1类似工程业绩 2生产设计能力/容量 3技术指标 4生产设计能力/容量 5供货周期 6产品质量体系措施 7对比选文件和技术规范书的响应程度。 2.2.1.2 报价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类似工程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生产设计能力/容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指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生产设计能力/容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供货周期: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产品质量体系措施: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对比选文件和技术规范书的响应程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便核验。评标组依据本条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组按本条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投标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比选投标人得分技术分50%报价分50%。 3.2.4 评标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报价等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前2位的投标人为中选候选人。 3.4.2 评标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锅炉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合同 合同编号:机务备品锅炉23-145 买方甲方: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卖方乙方: 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023年7月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卖方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锅炉脱硝SCR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卖方是指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条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9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技术协议书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电厂是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现场是指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的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列示和规定。 1.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9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已交付并验收合格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总价格100。 1.21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2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或买方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合同标的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的合同设备。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规格型号数量详见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2机组脱硝SCR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书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安全的经济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技术协议书。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技术协议书。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书。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技术协议书。 2.7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及服务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书。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物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齐,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4.1.1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2机组脱硝SCR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含设备费用技术服务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13%的增值税费运杂费等) 及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杂费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注: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卖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总价含税价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调整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各种相关费用,费用都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含税价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银行支付电汇或汇票。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自合同生效日后卖方达到以下条件,并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大写:元整 )作为预付款。 1合同签订生效5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2卖方向买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支票或银行汇票,保函有效期至合同设备全部交货并初装完成止。 3向买方送达金额为合同总价10收据(正本一份)。 5.3.2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部组件)运到发包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设备安装完成催化剂性能检测合格,并将合同总价的50%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设备清点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如果有)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大写:元整。如果催化剂性能检测没有达到合同技术协议书要求,将暂不支付货款,待卖方按技术协议书要求重新供货并检测合格后再支付,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进行索赔。 5.3.3卖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处置完废旧催化剂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大写:元整,卖方开具合同总价的20%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如果卖方未按期完成废旧催化剂处置,买方有权自行处置,并扣除该部分款项即20%合同总价。 5.3.4合同总价的30大写: 作为该套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金,在各个节点性能检测结果出来并达到合同技术协议书要求后支付,如达不到要求则按本合同11条进行考核。付款前卖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3%。 5.3.4.1合同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8000小时,经检测达到合同技术协议书要求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如达不到要求则按本合同11条进行考核处置。卖方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 5.3.4.2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16000小时,经检测达到合同技术协议书要求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如达不到要求则按本合同11条进行考核处置。卖方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 5.3.4.3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24000小时,经检测达到合同技术协议书要求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如达不到要求则按本合同11条进行考核处置。卖方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详见技术协议书。 6.2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买方生产现场。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且由买方指定收货人验收合格之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验收合格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3合同生效后1周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3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并在启运前8天再行通知买方。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合同设备交货地点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技术协议书未载明的货物且需随机安装的,卖方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且该部分配件的费用已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隐蔽性瑕疵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40天运到买方,并且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卖方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数量为每套合同设备6套,电子文档2份。应分别列出上述卖方认为重要的设备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卖方认为重要的设备技术资料应面交,且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技术资料的邮寄以下信息合同签订时填写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7 包装与标记 7.1新购催化剂及附属装置和废旧催化剂的包装运输由卖方负责,对包装运输及储存仅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卖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新旧催化剂的包装运输存储保管工作。卖方负责支付一切发生在运输转运存储保管以及相应各类费用。催化剂包装标识标志运输储存以及文件等应符合标准GB/T31584-2015相关要求。 7.2卖方所供设备及部件,除特殊部件外如管件等,均应遵照国家标准GB/T31584-2015零部件的包装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或按最好的商业惯例,使用坚固的箱子包装。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和要求,采取措施,如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或其他有效的防腐处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并遵循适于运输便于安装和查找的原则。 7.3卖方所供技术文件应妥善地包装,能承受运输和多次搬运,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个技术文件邮包应装有详细目录清单不限于:装箱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安装指示图。 7.4为防止设备器材被窃或受腐蚀元素海水的损坏,如未征得买方同意,不得采用敞开的板条箱和类似包装。 7.5包装箱外侧应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设备名称用途及运输储存安全注意事项等。 7.6 卖方供给的设备无论装在箱内或成捆的散件的包装,都应贴有标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部件名称和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的标签,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单独包装,还应标明备品配件和工具的字样。 7.7卖方对装箱供给的设备,应在每个箱子的两面用油漆写下如下内容: 合同号装运标志目的港收货人代码设备名称和项目号箱号箱的序号设备总件数毛重净重外形尺寸长宽高。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8对超大超重货物应标注吊钩重心和支点的位置。 7.9货运标志应符合国际物运协定规定。 7.10所有设备与材料由卖方负责运输到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指定地点,且由卖方负责卸货。 7.11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尺寸不应超过国家对非标准外形体的规定当部件经由除铁路外的其他方式运输时,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应遵守有关运输单位的规定,大部件的运输应有限制变形擦伤及碰撞等的措施。 7.12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用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通知中应指明设备名称件数件号重量合同号货运单号设备发出日期。 7.13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4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买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还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2份。 8.4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按15条约定执行。 8.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满足买方要求。 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条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8.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本合同的设备监造过程实施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工作。根据技术协议书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催化剂的监造还应根据本合同和国际催化剂生产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9.1.2买方将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监造单位安装单位技术监督单位和买方技术人员对卖方在国内生产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监造工作包括在卖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 9.1.3卖方将在合同生效后1周内向买方提供设备生产计划及监造检验时间安排,并提供和监造检验相关的标准规定清单。 9.1.4在设备开始加工前一周内,向买方提供外协外购件清单及采购计划或合同。买方对卖方设备的监造要求如下: 9.1.4.1原材料在加工前在卖方复检后,由买方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方可投料。在现场见证前必须完成相应的文件见证。 9.1.4.2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需在见证后5天内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 9.1.4.3卖方将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具体见证时间卖方将提前5天通知监造代表。 9.1.4.4买方监造代表和卖方有权通过卖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有必要复印,卖方应提供方便。 9.1.4.5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焊工资格无损探伤检验人员资格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等审查,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不发生任何费用。 9.1.4.6对于设备制造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及制造缺陷,一经发现卖方将及时通知监造代表,不隐瞒,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4.7买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 9.1.4.8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9.1.4.9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监造代表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监造项目或调整监造方式。 9.1.5卖方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厂内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9.1.6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发包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交发包方监造代表1份。 9.1.7监造代表有权核查承包方包括主要分包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并提出核查意见,不论监造代表和买方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催化剂单体组装成模块前,卖方须通知买方现场监造。催化剂各项性能须达到技术协议书中数据表要求,确保催化剂性能满足出厂供货要求。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只有合格品才能出厂发运。买方是否实施监造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要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卖方设备技术资料应面交,且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9.2.2催化剂到达交货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将通知卖方共同现场随机抽取中试测试样品,由买方委托第三方在实验室中试台架上按DL/T 1286-2013标准进行检测,检查脱硝效率氨逃逸催化剂初始活性化学成分磨损强度抗压强度微观比表面积SO2/SO3转化率等性能是否达到了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催化剂技术数据表要求,以确定催化剂性能是否满足供货要求。 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在现场开箱检验前2天,买方通知卖方人员参与开箱检验,在开箱检验当日卖方人员未在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 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双方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承担,属买方责任的由卖方提供修理或更换,损失由买方承担,双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损失。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并由卖方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9.2.4如卖方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在接到通知后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提出异议5天内应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卖方逾期未到现场复验的,则视为未提出异议。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安装进度安全生产运行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天,否则按11.11条处理。 9.2.8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条及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合同项目下的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 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需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否则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性能验收考核试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要求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考核试验由于买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本次改造要求的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11.6条及11.7条办理。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质保期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替换/或修理的第三方或施工单位人员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以上费用在合同总费用中相应扣除。 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技术协议书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质保期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完成后,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仲裁确定),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11.3.1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h M c m 其中:总费用(元) a 人工费(元/小时.人) h 人时(小时.人) M 材料费(元) c 台班数(台.班) m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12 在机组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的提前30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制造合同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前通知买方,致使买方被迫向其他厂商定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0.13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0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所供设备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所供设备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10.14 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确定,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11 保证与索赔 11.1催化剂性能保证期为24000小时,以初装完成开始计时,性能保证期内卖方负有催化剂性能24000小时质保的责任。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条和11条有关条款执行。 11.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3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对隐蔽性瑕疵的责任以出具最终验收证书后3年。 11.3.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或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否则,应按11.11条处理。 11.3.2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由卖方先行负责修理,更换,所需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担。 11.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由于卖方责任,在第10条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要求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如下: 11.7.1催化剂货款依据中试测试结果与卖方保证值进行比对后分四次支付,四次分别为初装检测后8000小时检测后16000小时检测后和24000小时检测后。现场抽检不满足卖方保证值,买方将拒绝签收,同时卖方应无条件按照技术协议书要求重新供货。重新供货期间,卖方应无条件免费提供保证买方正常运行所需催化剂需要,涉及所有费用供货和安装费用由卖方负责。 11.7.2如8000小时检测后活性不符合卖方保证值要求,但高于16000小时卖方保证值要求时,8000小时货款暂扣,待16000小时活性检测合格后,与16000小时货款一同支付如16000小时检测后活性不符合卖方保证值要求但高于24000小时卖方保证值要求,16000小时所有货款含8000小时暂扣货款暂扣,待24000小时活性检测合格后,与24000小时货款一同支付如8000小时检测后活性不符合卖方保证值要求且等于或低于16000小时卖方保证值要求的,扣除剩余所有尾款,同时卖方须无偿更换全部催化剂,且重新更换所涉及的安装供货费用均由卖方负责,催化剂更换完成后重新开始计算性能保证期如16000小时检测后活性不符合卖方保证值要求且等于或低于24000小时卖方保证值要求的,扣除剩余所有尾款,同时买方向卖方索赔120万元。如24000小时检测后活性不符合卖方保证值要求,扣除剩余所有尾款。如买方未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中试测试评估,卖方可无条件申请相应节点付款。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卖方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并经买方确认后再重新计算,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11.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条和6.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推迟1-2天的,违约金1万元/天 推迟3-4天的,违约金3万元/天 推迟5-7天的,违约金5万元/天 推迟8天或更久的,违约金7万元/天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1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2周内,违约金金额为100元/天 迟交34周,违约金金额为200元/天 迟交4周以上,违约金金额为1000元/天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总价的1。 11.11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格的0.2违约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格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11.12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911.1011.11条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0,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除外。 11.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 11.14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付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12 保险 在合同设备发运前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括卸货后90天止。 13 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卖方提供的设备(包括运输)技术资料服务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卖方承担。 14 分包与外购 本合同催化剂制造不允许分包,废旧催化剂处置运输可以分包。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同意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0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0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经买方认可后执行。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或未切实有效地履行修正计划的,买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 15.6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以及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买方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 15.8 若15.7条款所述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承继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卖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交付买方,所有权归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解除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第三者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6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7 通知 17.1 卖方确认其有效的文书包括文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17.2 买方确认其有效的文书包括文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蔡军 送达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进厂路1007号 电话:0830-3628077 传真:0830-3628000 电子邮箱:504530230qq.com 邮政编码:646007 17.3前列文书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各方就合同履行或发生纠纷且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7.4双方的文书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方式向合同相对方进行通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合同任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法院履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履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诉讼送达地址。 17.5合同任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中所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因合同任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不准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合同其他各方和法院合同任一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合同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件送达的,以邮件标明的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17.6对于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7.7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地址与诉前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第3条至第6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18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8.4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全部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直到隐蔽性瑕疵完全清除之日止。 20 其它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20.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20.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7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8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 20.9卖方出具给买方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通过初步验收止,在初步验收完毕后30日内,买方将该履约保函退回卖方。 卖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邮编:6460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联系人:蔡军/18121970139 电话:0830-362 8077 传真:0830-362 8000 开户银行:工行四川泸州江阳支行 账号:2304 3431 0912 2102 320 纳税人登记号:9151 0507672 8573 4Q 20.10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卖方执2份,买方正本4份。       附件1 履约保函格式 致: 比选人名称 本保函是为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于 日期 签订第 合同号 合同为比选人提供 设备名称 提供履约担保。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比选人合同设备价格的10%(百分之十),即 万元人民币。 (a) 当投标人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投标人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比选人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比选人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比选人。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比选人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 本保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投标人银行的名称) 公条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很荣幸能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 我代表 比选投标人名称 ,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比选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比选投标报价为包干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3. 投标报价中已经包括废旧催化剂处置的所有费用,保证废旧催化剂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比选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 在整个比选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比选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方理解招标单位并不一定以最低价中标的结果,并不要求对未中标理由做出任何解释。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附件3 比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比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比选投标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职务: 职务: 投标人公章: 附件4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愿意针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愿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特此声明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第五章 比选人提供的资料 1. 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 技术规范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锅炉脱硝板式催化剂比选采购 及废旧催化剂处置 技术规范书合同签订时为技术协议 二0二三年七月 目录 1.总则 2 2.项目概况 3 3.脱硝设计条件 6 4.标准和规范 8 5.技术要求 9 6.性能保证 10 7.催化剂参数 12 8.供货范围 16 9.检验调试及性能考核试验 17 10.技术服务及资料 19 11.包装运输装卸和储存 20 12.供货周期及质保 21 1.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适用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机组1机组锅炉脱硝催化剂比选采购项目,它规定了催化剂的设计结构性能供货试验和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3 投标方如对本技术规范书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如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明确提出异议,比选人则认为投标方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4投标方对单层催化剂323m采购废旧催化剂323m处置进行分别报价,计入评标总价。 1.5 在签定合同之后,比选人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供需双方商定。 1.6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7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或代理的国外品牌产品近七年2017-2022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具有:600MW及以上机组不少于10台锅炉脱硝系统板式催化剂供货合同业绩,并已可靠运行。业绩认定均须提供合同首页范围页签字页等扫描件。 废旧催化剂处置: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分包供应商,应当提供废旧催化剂处理合同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应含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HW50废催化剂中的77200750,提供证明文件。 1.8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 1.9投标方应具有成熟稳定的板式脱硝催化剂生产能力。提供自主设计的优质产品,产品成熟可靠技术先进。提供的技术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比选人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0投标方负责更换后的废旧催化剂的转运包装处置等全部工作,如需临时存放在比选人现场,应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和设施,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比选人仅提供厂内场地。 1.11投标人在催化剂生产过程中须具有完备的质量监控和检测评估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系统,且在有效期内。具备脱硝催化剂检测及评价CMA或CNAS认证资质,并提供相应证书。 1.12本技术规范书经双方签字以后可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项目概况 2.1工程概况 2.1.1厂址概括 泸州电厂半边山厂址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境内,距泸州市区边缘直线距离约15km。距江北镇约600m,有一条乡村公路从厂址中间通过,交通较为方便。 2.1.2气象资料 多年平均大气压力: 973.2 hPa 多年最高气温: 40.2 多年最低气温: -1.6 多年平均气温: 17.6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84% 最小相对湿度: 21% 多年平均风速: 1.6m/s 多年年平均水温: 18.5 多年平均降水量 1180.9mm 一日最大降水量 257.9mm 年平均雷暴日数 35天 最大雷暴日数 53天 2.1.3地质条件 根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 18306-2001图A1),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05g。 场地上覆地层主要为第四系残坡积层Q4elsl,一般厚度2.0米左右,最大厚度6.8米,岩性为黄褐棕红色粘性土,以粘土和粉质粘土为主,局部为粉土和细砂夹层,状态一般为可塑,局部为软塑。该层在较为宽阔的冲沟厚度较小,一般厚度在23米间,局部厚度达67米。场地土类别:I类。 厂址场地属剥蚀堆积丘陵地貌,在场地中部公路西侧为一条平缓开阔的冲沟,东北和西南两侧为丘陵沟谷相间地形。区域构造上位于纳溪背斜的南翼,为一套倾向近南侧,倾角较平缓的单斜地层。 场地地面高程在273.63320.40米,相对高差1050米。 2.2设备概述 2.2.1锅炉概述 四川泸州电厂2600MW机组W型火焰锅炉为亚临界压力,中间一次再热自然循环,双拱形单炉膛,倒U型布置,燃烧器布置于锅炉的前后拱上,尾部双烟道结构,采用挡板调节锅炉再热汽温,固态排渣,全钢构架,全悬吊结构,平衡通风,露天布置。锅炉共装有36台中心风旋流燃烧器,38个直流二次风喷口,前后各一排布置在炉拱位置。两排燃烧器分别向炉底中心线斜下方喷射,在冷灰斗处向上折回,使火焰呈W型。 2.2.2脱硝SCR系统 烟气脱硝采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工艺技术,采用高灰型工艺布置,反应器布置在省煤器与空气预热器之间。每台锅炉设两台SCR反应器,采用尿素水解制氨作为还原剂,反应器设计为31层,初装3层催化剂,底层为预留层。反应器入口设气流均布装置,且在烟道不同位置设导流板静态混合器和整流器等装置以保证烟气/氨气进入反应器前充分混合和均匀分布于同一横断面。2020年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安装第四层催化剂及附属设备。 脱硝设计条件 3.1脱硝入口烟气参数 脱硝入口烟气参数 烟气量 Nm3/h 2015000 THA工况标态湿基实际氧量 烟气量 Nm3/h 2100000 THA工况标态干基6%O2 烟气温度 392 600MW 进口 烟尘浓度 g/Nm3 53 标态,湿基,6%O2 NOx mg/Nm3 750 600MW,标态,干基,6%O2 SO2 mg/Nm3 9098 标态,干基,6%O2 St,ar3.5% SO3 mg/Nm3 156 标态,干基,6%O2 备注:本项目具有脱硝反应器入口NOx浓度高入口烟温高飞灰含量高飞灰粘性大和飞灰含硫量高的特点,投标方应针对脱硝效率运行温度范围催化剂活性及寿命催化剂堵灰催化剂磨损SO2/SO3转化率等问题,认真进行分析设计计算和校核工作,以确保脱硝系统投运正常,达到性能保证指标,并尽量减少对空预器的影响,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3.2催化剂检测情况: 2023年5月,对1机组脱硝催化剂进行了抽样,经西安热工研究院苏州烟气脱硝技术实验室中试装置测试,催化剂检测结果如下: 在设计参数下,入口NOx浓度为750mg/Nm,串联四层催化剂后的脱硝效率为93.5%时,出口NOx浓度为49mg/Nm,氨逃逸为2.3L/L. 设计条件下,第一二三四层催化剂的活性分别为30.2m/h20.3m/h18.8m/h32.9m/h。 在设计条件下,四层催化剂的SO2/SO3的转化率为1.21%,四层催化剂的阻力为480Pa。 微观比表面积检测结果:第一二三四层催化剂分别为53.26/g15.95/g12.23/g,51.72/g。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催化剂表面未出现K2ONa2O和As2O3等物质异常集聚现象。 标准和规范 催化剂设计制造安装试验及检查试运行考核最终交付等,应符合相关的中国法律规范以及最新版的ISO和IEC标准。对于标准的采用应符合下述原则: 首先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DL 上述标准中不包含的部分采用技术来源国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由投标方提供,比选人确认 如上述标准均不适用,比选人和投标方讨论确定 上述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投标方应在投标阶段提交所采用的全部标准与规范清单,且至少是下列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投标方采用的其他标准需经比选人确认。 GB/T 31584-2015 平板式烟气脱硝催化剂 DL/T1286-2021 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660-201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Q/DG 1-J004-2010 火力发电厂脱硝SCR改造设计技术导则 DL/T8692021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上述规程标准是比选人要求的最低标准,如在设计过程中,国家行业颁布了新标准规范,则相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 在授予合同后,投标方应将国外供货部分所涉及的全部最新版规范和标准包括补充篇和制造厂工厂标准提供给比选人。 5技术要求 5.1锅炉脱硝系统催化剂的设置为4层,满足不低于93%的设计脱硝效率,本次拟更换第三层催化剂,投标方应充分考虑其余三层催化剂的使用情况,保证在8000运行小时内SCR整体脱硝效率满足要求,更换催化剂的体积不少于323m。 5.2催化剂的型式采用板式,板式催化剂采用不锈钢作为基材,节距不小于7.1mm,外形尺寸与原催化剂一致。 5.3催化剂设计应考虑燃料中含有的任何微量元素可能导致的催化剂中毒以及高钠高硫高灰对SCR催化剂活性的影响。 5.4投标方所提供的催化剂为全新催化剂,比选人不接受再生催化剂或利旧催化剂等。 5.5投标方应根据锅炉飞灰的特性合理选择孔径大小并设计有防堵灰措施,以确保催化剂不堵灰,催化剂设计应尽可能的降低压力损失。 5.6催化剂采用模块化设计,模块应采用碳钢结构框架,并要求焊接密封完好,且便于运输安装起吊,个体应保证现场单轨吊最大安全吊装重量为限。 5.7催化剂模块必须设计有防止烟气短路的密封系统,密封件采用碳钢制作,设计便于拆卸,密封严密,覆盖良好,密封装置的寿命不低于催化剂的机械寿命。 5.8催化剂能在锅炉40100%THA负荷且烟气温度在320420条件下持续安全地运行,应能承受运行温度450不少于连续5小时一年不超过3次的考验,而不产生任何损失。 5.9催化剂设计应有效防止锅炉飞灰在催化剂中发生沾污堵塞及中毒现象发生,并采取措施保证催化剂在设计蒸汽吹灰条件下不破碎损坏。 5.10催化剂顶部应设有防止大颗粒物与催化剂直接接触的防尘格栅,其强度应能承受检修人员在上面走动。 5.11投标方提供的催化剂必须是全新的,不使用再生催化剂和废旧催化剂料,制造中不得混入废旧或再生的催化剂,不得掺入硅铝含量较高的蒙脱石等黏土类添加物。 5.12投标方提供测试报告中,生产的催化剂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催化剂第三方检测如发现催化剂中含有As2O3,则判定催化剂使用再生催化剂和废旧催化剂料,比选人拒收,投标方需免费更换催化剂并对比选人生产延误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5.13投标方应以专题说明失效催化剂的处置处理方式。 6性能保证 6.1定义 1 NOx浓度计算方法 烟气中NOx的浓度干基标态6%O2计算方法为: 式中: NOxmg/Nm3:标准状态,6%氧量干烟气下NOx浓度,mg/Nm3 NOL/L:实测干烟气中NO体积含量,L/L O2:实测干烟气中氧含量,% 0.95:经验数据在NOx中,NO占95%,NO2占5% 2.05:NO2由体积含量L/L到质量含量mg/m3转换系数。 本技术规范提到的NOx均指修正到标态干基6%O2时的烟气NOx浓度。 2脱硝效率 脱硝效率有时也称NOx脱除率,其计算方法如下: 脱硝效率 C1-C2 100% C1 式中: C1:脱硝SCR改造运行时脱硝反应器入口处烟气中NOx含量mg/Nm3 C2:脱硝SCR改造运行时脱硝反应器出口处烟气中NOx含量mg/Nm3。 3氨逃逸浓度 氨逃逸浓度是指在脱硝装置反应器出口氨的浓度标态,干基6%O2,L/L。 4SO2/SO3转化率 经过脱硝装置后,烟气中SO2转化为SO3的比率。 式中: SO3,出口 :反应器出口6%O2干烟气条件下的SO3体积含量,L/L SO3,入口 :反应器入口6%O2干烟气条件下的SO3体积含量,L/L SO2,入口 :反应器入口6%O2干烟气条件下的SO2体积含量,L/L。 5催化剂寿命 催化剂寿命是指,在本规范设计条件下新增催化剂的活性能够满足脱硝SCR改造的脱硝效率SO2/SO3转化率氨逃逸等性能指标时催化剂的连续使用时间。 脱硝装置可用率 A:脱硝装置统计期间机组可运行小时数。 B:若相关的发电机组处于运行状态,SCR装置本应正常运行而未能运行的小时数。 C:SCR装置投入运行后,锅炉正常负荷范围内40%100%THA,其出口NOx浓度或/和氨的逃逸率未达性能指标的运行小时数。 6.2质量保证: 6.2.1催化剂从首次通烟开始到更换,化学寿命使用不低于24000小时保证本规范性能指标情况下 6.2.2催化剂耐磨强度不高于: 比选人要求130mg/100r。 6.2.3催化剂机械寿命不少于: 比选人要求不少于10年。 6.3性能保证 在本规范设计条件下,单层催化剂性能在实验室模拟机组满负荷烟气条件下中试检测,催化剂性能分初装8000小时16000小时和24000小时四个时间点考核,时间从安装完毕开始计算,SCR装置入口NOx浓度为750mg/m3时: 初装,单层脱硝效率不低于 ,氨逃逸不大于 ,催化剂活性不低于 比选人要求40m/h,SO2/SO3转化率小于 ,比选人要求0.5%。 8000小时,催化剂活性不低于 m/h,K/K0: (比选人要求0.88。 16000小时,催化剂活性不低于 m/h,K/K0: (比选人要求0.78。 24000小时,催化剂活性不低于 m/h,K/K0: (比选人要求0.68。 7催化剂参数 7.1现役催化剂主要技术参数 现役催化剂四层均采用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板式催化剂,催化剂主要参数见表2-5。 表2-5催化剂参数 催化剂指标 单位 板式 催化剂几何尺寸及重量 催化剂元件 元件尺寸 mm 464464 节距 mm 7.1 壁厚 mm 0.8 外壁厚 mm 元件高度 mm 570 元件有效脱硝表面积 m2 34.1 元件体积 m3 0.12 催化剂比表面积 m2/m3 284.2 元件质量 kg 50 催化剂体积密度 g/cm3 0.5 催化剂模块 模块尺寸长宽高 mm 18829541360 模块内催化剂元件数量 个 16 每个模块催化剂表面积 m2 545 模块内催化剂体积 m3 1.92 每个模块催化剂净重量 kg 980 每个模块的总重量 kg 1150 催化剂单层两个反应器共计 每层催化剂模块数 个 168 烟气流通催化剂面积 m2 286 催化剂通道内的烟气流速 m/s 5.7 单层催化剂层 催化剂总面积 m2 91560 催化剂总体积 m3 323 催化剂净重量 164640 SCR反应器 催化剂层数 层 4 反应器尺寸 m 13.8311.85 催化剂物理指标 催化剂活性指标 催化剂初装活性Ko m/h  24000小时活性KE m/h 使用温度 设计使用温度 392 允许最高使用温度范围 420 允许最低使用温度范围 320 其它 热容量 kJ/kgC 耐压强度 kPa 磨损强度质量损失方式 g 130g/100U 催化剂测试块 元件尺寸长宽高 mm 每片单板均可作为测试片 数量每层 个 催化剂参数性能值 脱硝效率 初装 % 93 8000小时 % 93 16000小时 % 93 24000小时 % 93 氨的逃逸率 初装 mg /Nm3 3 8000小时 mg /Nm3 3 16000小时 mg /Nm3 3 24000小时 mg /Nm3 3 SO2/SO3转化率 初装 1.5 8000小时 1.5 16000小时 1.5 24000小时 1.5 单层催化剂烟气阻力 烟气阻力 Pa 170 催化剂寿命 催化剂化学寿命 小时 24000 催化剂机械寿命 小时 80000 本次招标催化剂性能数据表投标方填写 催化剂指标 单位 板式 催 化 剂 几 何 尺 寸 及 重 量 催化剂元件 元件尺寸 mm 节距 mm 壁厚 mm 外壁厚 mm 元件高度 mm 元件有效脱硝表面积 m2 元件体积 m3 催化剂比表面积 m2/m3 元件质量 kg 催化剂体积密度 g/cm3 催化剂模块 模块尺寸长宽高 mm 模块内催化剂元件数量 个 每个模块催化剂表面积 m2 模块内催化剂体积 m3 每个模块催化剂净重量 kg 每个模块的总重量 kg 催化剂层 每层催化剂模块数 个 每台炉催化剂模块数 个 烟气流通催化剂面积 m2 催化剂通道内的烟气流速 m/s 单层催化剂总数 催化剂总面积 m2 催化剂总体积 m3 催化剂净重量 kg 催 化 剂 化 学 指 标 催化剂主要成分 催化剂中TiO2的含量 % 催化剂中V2O5的含量 % 催化剂中WO3的含量 % 催化剂中MO3的含量 % 催化剂活性指标 催化剂初装活性K0 m/h 8000小时活性K m/h 16000小时活性K m/h 24000小时活性K m/h 催化剂物理指标 使用温度 设计使用温度 允许最高使用温度范围 允许最低使用温度范围 其它 热容量 kJ/kgC 耐压强度 kPa 磨损强度质量损失方式 g 催 化 剂 参 数 性 能 值 脱硝效率 初装 % 8000小时 % 16000小时 % 24000小时 % 氨的逃逸率 初装 mg/Nm3 8000小时 mg/Nm3 16000小时 mg/Nm3 24000小时 mg/Nm3 SO2/SO3转化率 初装 8000小时 16000小时 24000小时 单层催化剂阻力 初装 Pa 8000小时 Pa 16000小时 Pa 24000小时 Pa 催化剂寿命 化学寿命 hr 机械寿命 小时 7.2性能参数曲线 为评估脱硝装置在设计数据不同工况下的性能,投标方需至少提供以下修正曲线 入口烟气流量vs.脱硝效率 入口烟气温度vs.脱硝效率 入口NOx浓度vs.脱硝效率 运行时间vs.氨逃逸与脱硝效率催化剂管理更换曲线 烟气流量vs.催化剂阻力 烟气温度vs.SO2/SO3的转换率 入口SO2浓度vs.SO2/SO3的转换率 烟气流量vs.SO2/SO3的转换率 运行时间vs.活性 8供货范围 8.1投标方总的工作范围包括催化剂设计生产供货运输技术服务检验售后服务等。 8.2投标方按本招标文件确定的供货范围供货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投标方的供货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 8.3投标方应根据比选人提供的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和现场限定的条件,合理选择催化剂规格,保证其性能指标和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8.4投标方应提供招标所需的全套板式催化剂产品。 以下是每个反应器所提供的催化剂模块包括但不限于: 催化剂单元。 催化剂箱 催化剂模块密封翅片 催化剂起吊框架 用于将催化剂单元放入催化剂箱的包装材料。 催化剂测试单元包括备用的催化剂测试单元。 为避免在催化剂模块间或催化剂与反应器内壁间气体短路的密封装置。 必要的连接件螺栓,螺母等。 倾斜装置在吊装时能让模块转动。 投标方应按催化剂模块整体组装。 各层催化剂模块高度要求一致。 8.5供货范围清单 供货范围清单 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催化剂含催化剂本体钢丝网模块框架顶部格栅密封装置 板式,不锈钢网 323m3 2 吊装器具轨道滑车 根据比选人现场实际提供。 2台 9检验调试及性能考核试验 9.1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调整试验和性能考核试验,以确保所供设备满足要求。 9.2如比选人在工厂生产检验和实验中未进行监造和见证,不免除投标方责任。 9.3工厂检验和试验 9.3.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方提供催化剂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9.3.2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9.3.3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工厂检验的内容。 9.3.4 催化剂试验 预生产 对于新产品,需要进行1立方米的催化剂的预生产和进行相应的试验。 如果生产的催化剂与投标的催化剂具有相同的技术指标间距化学组成等等,且催化剂在供货的前一年已经批量生产,则不需要进行预生产。 生产期间的试验与检查 供货方应进行如下表的工厂试验与检查,这些控制步骤是被提供的最少的步骤,根据供货方自己的质量检查系统,更多的控制步骤可以与比选人协商提出。催化剂工厂试验与检查内容见下表。 催化剂工厂试验与检查内容 生产步骤 试验 试验频率 文件形式 原材料到达后 化学分析 每批供货1次 合格证 材料混合后 化学成分 每批 合格证 挤压成型后 目视检查 100% 合格证 烧结后 目视检查 100% 合格证 实验室测试 长度形状 比表面积 表面积体密度 孔体积和尺寸分布 磨损强度 化学成分 活性 K0 脱硝效率 SO2/SO3转化速率 20m3 每次 合格证 打包后 目视检查和尺寸检查 100% 合格证 运抵现场后 尺寸检查 抽检 主要化学成分TiO2, V2O5,WO3/MoO3测试 抽检 测试报告 催化剂活性 抽检 测试报告 备注:投标方提供小型试验测试标准。 出厂抽检 催化剂单体组装成模块期间,投标人须通知招标人现场监造,随机抽取单元体样品,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在实验室中试台架上按DL/T 1286-2021标准进行检测,检查脱硝效率氨逃逸催化剂初始活性化学成分磨损强度抗压强度微观比表面积SO2/SO3转化率等性能是否达到了本规范催化剂技术数据表要求,以确定催化剂性能是否满足出厂供货要求。 现场抽检 催化剂到货后,比选人将通知投标人共同现场随机抽取中试测试样品,由比选人委托第三方在实验室中试台架上按DL/T 1286-2021标准进行检测,检查脱硝效率氨逃逸催化剂初始活性化学成分磨损强度抗压强度微观比表面积SO2/SO3转化率等性能是否达到了本规范催化剂技术数据表要求,以确定催化剂性能是否满足供货要求。 9.3.5性能验收实验 性能验收实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性能验收实验由比选人主持,由比选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投标方参加,催化剂性能验收分初装性能8000小时活性16000小时活性24000小时活性共四次对催化剂进行中试测试,以考核催化剂性能。8000小时16000小时24000小时抽检均不超过到期后720小时完成,催化剂性能中试检测单位由比选人指定单位,具有CNAS或CMA认证资质,有催化剂检测能力的第三方单位无催化剂生产单位实施。 9.4催化剂生产监造 9.4.1监造依据:根据本合同和国际催化剂生产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9.4.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监造内容具体内容由投标方提出填写 序号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H W R 数量 1 质量检测 2 生产过程 3 性能试验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9.4.3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1提前7天将催化剂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采购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招投标方双方协商确定 2比选人监造代表和比选人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催化剂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检验记录,如比选人认为有必要复印,投标方为比选人提供方便。 3比选人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催化剂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催化剂质量。无论比选人是否要求和知道,投标方均应主动及时向比选人提供合同催化剂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比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4比选人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但不免除投标方的责任。投标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方便。 10技术服务及资料 10.1现场技术服务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催化剂正常安装调试和使用。投标方要派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服务。 10.1.1安装 在催化剂安装试运中,投标方应派有资格的经比选人确认的工程代表,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期间,若工程代表不能满足比选人要求,比选人有权提出更换工程代表,其发生的费用由投标方自理。现场代表还应提供必要的的现场设计,协助比选人在运输安装过程中核对和检验催化剂,解决与投标方的分包商和比选人的接口工作。 因投标方技术人员原因未完成工地工作,应由投标方负责。 投标方技术人员在现场工作内容如下所示: 服从当地作息规定和休息日安排。 若发现催化剂缺损运输或装箱所致催化剂性能不能满足控制要求,应该及时无条件更换。 按工程进度要求,直至投运并经过性能试验验收合格为止。 10.2技术资料 10.2.1投标方应提交评标所需的所有催化剂资料和催化剂模块图纸。资料和图纸应表达清楚,尺寸完整。以上提到的所有数据表格应完整地填写,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2供货时应提交催化剂的全部资料。 10.2.3 供货时提供的资料不少于5份。 11.包装运输装卸和储存 11.1设备应适合于运输和安全要求,装件均应用防损包装,并应标上相应的符号后方可发运。设备运输应符合安全要求,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变形和损坏。 11.2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中心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11.3螺栓等零部件都应有保护装置和措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防止杂物等进入零部件内。 11.4投标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设备要符合包装标准GB191-2008的规定及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按设备特点,包装应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的保护措施。进口合同设备的包装应适合长途海运。 11.5投标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标准的贸易标记:合同号目的站供货和收货单位设备名称重量和体积。凡重量为两吨或超过两吨的单件包装箱,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按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12供货周期及质保 合同签订后,投标方30天内供货至比选人现场。 催化剂性能保证期为24000小时,以初装完成开始计时,性能保证期内投标方负有催化剂质保责任,性能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催化剂垮塌膏体脱落等,投标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安装,涉及的安装备件材料费用由投标方负责,催化剂更换完成后重新计算性能保证期。催化剂货款依据中试测试结果与投标方保证值进行对比后分四次支付,四次分别为初装检测后8000小时检测后16000小时检测后和24000小时检测后。 初装检测:初装后投标方现场检测不满足投标方保证值,比选人拒绝签收,同时投标方应按照技术协议要求重新供货,重新供货期间,投标方应无条件免费提供比选人正常运行催化剂临时使用,涉及所有费用供货安装费用均由比选人负责。 28000小时检测: 如8000小时检测后性能不符合比选人保证值要求,但高于16000小时投标方保证值要求时,8000小时货款暂扣,待16000小时活性检测合格后,与16000小时货款一同支付,并相应扣除8000小时货款的30% 如8000小时活性检测后不符合投标方保证值要求且等于或低于16000小时投标方保证值要求,扣除剩余所有尾款,同时投标方须无偿更换全部催化剂,且重新安装供货费用由投标方负责,催化剂更换后重新计算性能保证期 316000小时检测: 如16000小时活性检测不符合比选人保证值要求,但高于24000小时投标方保证值要求,16000小时所有货款暂扣,待24000小时活性检测合格后,与24000小时货款一同支付,并相应扣除16000小时货款的30% 如16000小时检测活性不符合投标方保证值要求且等于或低于24000小时保证值要求的,扣除剩余所有尾款,同时比选人向投标方索赔,索赔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0% 424000小时检测:如24000小时检测后活性不符合比选人保证值要求,扣除剩余所有尾款。 5如比选人未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中试测试评估,投标方可无条件申请相应节点货款支付。 第六章 比选投标文件格式 注: 1 盖公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公章,单位全称应与公章一致。盖章按第二条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公章签字项目名称比选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条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比选投标文件 比选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价格表 五投标人建议书 六投标人实施方案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注:1表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一比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供货。 2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比选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产品。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比选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条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条投标人须知9.5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比选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 1锅炉脱硝催化剂采购及废旧催化剂处置项目的投标,并按比选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比选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比选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提供比选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银行转账凭证。 五比选投标价格总表 单位:元 (人民币) 分项价格表 单位:元 (人民币)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单价 合计 一 1锅炉脱硝催化剂及废旧催化剂处置 1 催化剂新 2 废旧催化剂处置 已包含在总价中,比例为20%。 3 ...... 4 5 二 合计费用: 以上报价含运费技术服务费和13%的增值税费。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有效期:120天 备品备件价格表 单位:元 (人民币)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单价 合计 一 1锅炉脱硝催化剂及废旧催化剂处置 1 2 3 4 5 二 合计费用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有效期:120天 年 月 日 专用工具分项价格表 单位:元 (人民币)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单价 合计 一 1锅炉脱硝催化剂及废旧催化剂处置 1 2 3 4 5 二 合计费用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有效期:120天 六投标人建议书 一图纸如有 二详细说明 除技术规范书要求的专题说明外,投标人认为为了满足各项性能指标需要进行的补充说明。 三设备方案 1生产设备。 2必备的备品备件。 3. 备选的备品备件。 四分包方案如有 五对比选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六其他 说明:比选人认为投标人实施计划中的有关内容应列入投标人建议书的,应在本页载明,但不限于此,投标人应根据方案实施情况提出良好建议。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 如比选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比选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 1投标人应提供近3 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近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 个年度,如某采购项目,发布比选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 月1 日,近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比选人名称 机组容量 合同价格 供货时间 联系人电话 备注 备注 注:1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条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四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物资买卖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缘由名称或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供货产品质量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条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五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如有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比选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件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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