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分散剂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分散剂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分散剂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编号:ZTSSJ-GSWZ-2023-L091

1、采购内容

本次集中采购的物资、包件、数量等内容详见“采购物资一览表”。

2、合格报价人

1)营业范围要求:报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证明材料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

2)财务能力要求:代理商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代理商报价人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达到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两年由国家认可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供货业绩要求:报价人近两年(2022~至今)具有报价产品铁路、公路、市政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少2个供货合同复印件证明材料)。

5)履约信用要求:报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报价状态,不在中国铁建警示名录内。


6)其他要求:报价人可以代理或经销一个或多个厂家的产品参与报价。代理商须提供有效代理证明、长期合作证明或出具的针对报价文件授权函。

7)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谈判文件获取

时间:2023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7:30(北京时间,下同)。竞争性谈判文件以电子版形式下发,同时在“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铁建商城”(https://www.crccsc.com/)、“铁建云采”(https://purportal.crccep.com/)发布采购公告;并在“铁建云采”(https://purportal.crccep.com/)平台进行报名,上传报价文件、上传报价保证金银行回单参与报价。

4、报价文件上传和开标

上传截止时间:2023年7月31日 9 时 00分。在“铁建云采”中“我的标书”中上传。

开标时间: 2023年7月31日 9 时 30分;

报价文件递交和谈判地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武汉市青山区园林路与罗家港二街交口路南50米)一楼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报价保证金

报价保证金于2023年7月28日 18 时 00分前必须从报价人的账户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汇至采购人指定账号,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招标名称,确保采购人可查收到相对应的到账记录。

6、报价人电子开报价流程须知

(1)报价人须为“铁建云采”注册用户。

(2)报价文件目录需设定页码索引,可根据页码索引快速定位文件内容。

(3)为保证在电子开评标过程中的实时性与准确性,报价人务必全程关注、参与开评标实时进展。

(4)有任何问题,可在“铁建云采”的首页“供应商指南”的“供应商招报价流程须知”中下载查看。

7、采购人信息

组织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采购分中心

需用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

地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会议室

联系人:刘庆光 联系人:李雁江

电 话:187*****333 电 话:152*****525

邮 箱:*********@qq.com%5C%22">*********@qq.com 邮 箱:*********@qq.com

汇款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中铁十四局集团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部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银行账号:990*****014********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采购物资一览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报价文件售价(元)

报价保证金(元)

履约保证金(元)

送货地址

1

FSJ-01

分散剂


150

0

0

5000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

合计


150

备注:以上表中数量为暂估数量,实际供货及结算以实际到货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以甲方现场过磅数量为准。磅差在±3‰以内按照乙方送货单数量为准,磅差在±3‰以外,按照甲方现场过磅数量为准,如有异议就近复磅,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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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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