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站监测系统备机招标公告
空气自动站监测系统备机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CEITCL-JL-CZHW-15113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空气自动站监测系统备机采购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购,采购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按招标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空气自动站监测系统备机采购项目;
2.2采购预算:121.8万元
2.2供货地点: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空气自动站机房(二道白河镇);
2.3供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其中20天内必须将合同设备全部交付至招标人指定地点,1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试运行;
2.4招标范围: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吉林省统一要求,开展PM10\PM2.5\SO2\NOX\CO\O3等新增项目的空气质量连续监测,由供应商提供仪器以及安装、调试、系统集成、保修、培训等。详见货物需求及要求;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3.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2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近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及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
3.3财务要求:近三年(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
3.4如非生产制造商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的代理经销证明;
3.5投标单位需持由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3.6信誉要求:不接受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a.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4.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满足财库(2015)135号文件要求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出具的无犯罪证明,代理经销商需另提供一份代理经销证明,以上证明材料为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平泉路与珲春街交汇水务集团二楼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整,接收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与珲春街交汇长春水务二楼开标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联 系 人:杜科长
电 话:189*****696
地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警民路18号
招标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与珲春街交汇长春水务二楼
联 系 人:王东(招标一部)
标签: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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