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汇总)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汇总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8月1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沈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汇总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0
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
采购范围:沈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汇总项目,开展沈阳市土壤普查成果汇总研究,包括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成果等。全程参与沈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
(一)服务需求
1.工作目标
在收集到沈阳市各区县三普验收成果(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之后,开展沈阳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成果汇总,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全市土壤资源家底,为土壤的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也可为沈阳市经济社会生态建设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工作任务
普查成果的形成是实现普查目标的标志,是完成普查任务质量的反映。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清单及其形成方法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8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清单及其形成方法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8号)等要求,需要完成的土壤三普主要成果将包括数据成果、数字化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
3.需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4号)。
(2)《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建发〔2022〕1号)。
(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号)。
(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清单及其形成方法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8号)。
(5)《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3〕19号)。
(6)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等技术文件资料。
(7)各级土壤普查办印发的工作方案、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
(8)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区划、优势农产品生产布局规划、社会经济生态发展规划等资料文件。
(9)有关任务书、合同书等。
(二)成果需求
开展沈阳市土壤质量状况、土壤改良与利用、农林业生产布局优化等数据成果汇总分析;开展40年来土壤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提出当地防治土壤退化的措施建议;开展耕地障碍消减等专题评价,提出治理修复对策。
1.数据成果
包括①基础数据、②过程数据、③成果数据。
2.数字化图件成果
包括①土壤类型图、②土壤属性图、③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图、④耕地质量等级图、⑤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域分布图、⑥土壤酸化分布图、⑦土壤盐碱化分布图。其中①—④项为必选,⑤—⑦项为备选(如果存在地理标志农产品、土壤酸化、土壤盐碱化,则⑤—⑦项为必选)。
3.文字成果
包括①土壤三普工作报告、②土壤三普技术报告、③土壤属性分析报告、④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⑤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⑥沈阳市土壤志和土种志、⑦地理标志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报告。其中①—⑥项为必选,⑦项为备选。
4.成果验收
在完成数据审核上报、土壤制图、普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后,向市土壤普查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普查成果。
各类成果及形成方法须按国家“土壤三普”成果验收最新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成果要求数据完整、准确,无缺漏项,数据项之间逻辑关系合理,格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数字化图件成果要求基础数据可靠、制图和评价方法科学、制图结果可靠,图面要素齐全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等要求。文字报告成果要求格式规范,内容齐全,表达清晰、流畅,逻辑性、条理性强,前后表述一致,各种报告之间相关数据、结论等要一致;技术报告中对土壤普查的各个环节技术方法表述清楚,报告中各种数据表述规范,表格内数据科学,引述一致。
(三)人员需求
考虑到该项工作专业性非常强和严格保证成果质量,因此,要求作业队伍成员需有土壤学专业背景,并且要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和承担过类似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沈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汇总。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08时00分至2023年07月31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08月1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同时将密封备份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提交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粮食大厦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辽宁省委正门斜对面
邮箱地址: lnthzbb@126.com
开户行: 建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