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征求《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征求《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把旅游作为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我县实际,我委对《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单位、个人意见,请于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q.com。
附件:1.《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修订)》(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对《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1〕95 号)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精准奖励补助项目,加大奖补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县文化旅游委按照旅游要素制定相关奖补政策,在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送审稿),并于5月26日通过县旅发办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
(二)依据《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支持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引领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文旅〔202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7号)、县府办《关于印发财政资金差异化补助机制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1﹞28号)文件精神,对全域旅游发展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制定过程
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对《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1〕95 号)进行修订完善,县文化旅游委起草制定《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送审稿)。
(一)开展前期调研。县文化旅游委对我县2021年以来的全域旅游奖补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对我县各涉旅行业进行充分调研,对旅游产品、旅游住宿、旅游商品等方面的奖励补助开展专题调研论证。
(二)形成文件初稿。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县文化旅游委于3月起草形成《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4月上旬,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专题座谈,讨论起草文稿,征求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4条,采纳4条。6月19日,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要求进行修改后,再次征求全县各乡镇、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3条,采纳3条。并于6月在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
(四)反复修改完善。4月,县文化旅游委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送审稿),送县政府审定。后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常务会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本文共三章七条,一是明确了奖补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二是制定了旅游住宿、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具体奖补政策;三是明确了奖励申报及审批相关程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中明确凡参与奉节旅游发展投资的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金建设的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泛指在奉节范围内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办法》中“特色旅游接待单位”“十佳名店”“优秀导游、讲解员”“雷锋的士”的评定工作会制定详细的评选活动方案,方案中将明确参评要求。
附件2:
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修订)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迎接高铁时代的来临,抓住机遇、聚集优势、整合资源、突出特色、打造精品,确保吃、住、行、游、购、娱“接得好”和高铁沿线游客“引得来”,推动全县旅游借助高铁优势加快发展,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结合奉节全域旅游发展实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7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支持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引领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文旅〔20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奉节旅游发展投资的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金建设的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奖励补助政策
第三条旅游餐饮奖补
(一)当年被评选为“特色旅游接待单位”的,每家奖励2万元。
(二)当年评定为“十佳名店”的,给予2万元奖励(如当年评定为“特色旅游接待单位”的,只享受“特色旅游接待单位”奖励)。
(三)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美食街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四)被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钻级酒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五)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条旅游住宿奖补
(一)被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二)对新评定为五叶、四叶、三叶中国绿色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三)新引进全国范围内经营50家以上规模的连锁商务酒店,床位在50个(含)以上者,按3000元/个床位给予补助。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如某一酒店品牌在奉节新设酒店并享受本条优惠后,后续设立的其他相同品牌酒店经营者可视为“新设”酒店,纳入本条奖励范围。
(四)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五)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第五条 旅游产品奖补
(一)对新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4A、3A、2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景区业主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评为国家级、市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评为国家级、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定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持有国导证、外语导游证且通过县文化旅游委组织的年度考核的一线导游(以县文化旅游委备案为准)每年分别补助2000元、3000元,高、特级一线导游分别每年补助5000元、*****元;获得市级、国家级导游大赛(讲解员大赛)奖励的,分别给以5000元、*****元奖励;当年被评定为优秀导游、讲解员的,每人奖励2000元。
第六条 旅游商品奖补
对当年获得旅游主管部门命名的国家级、市级特色旅游商品、外交礼品的获奖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旅游主管部门命名表彰的涉旅荣誉、称号,国家级、市级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旅行社奖补
在奉节新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或旅游门店,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及足额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并正常营业满一年后(注册时间以县文化旅游委网上备案时间为准),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旅行社需每年接待外地游客人数达1万人(以网络合同签约人数为准)。
第八条 旅游交通奖补
(一)旅游专线。对运行旅游专线的客运企业(需由县交通局认定),每车每年补助5万元。
(二)出租车行业每年评选雷锋的士50辆,对当年被评定为雷锋的士的,每车奖励2000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申报及审批
(一)凡达到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县内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且仍在正常经营,依法纳税,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及有效投诉记录,均可申报奖励,申报方需出具以下资料或证明:
1.旅游从业单位或个人的旅游从业资格证明。
2.申报奖励,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获奖商品样品等材料。
(二)奖励补助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4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请奖励。
(三)旅游从业单位或个人享受以上规定的奖励,需先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报材料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文化旅游委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会审,会审通过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申报资料缺项不完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函告予以完善,在10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完善材料的,视为放弃。
(五)某一财政年度内依据本办法应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超出当年度实施本办法的财政预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
(六)如申请人在本办法分期到位的奖励或补助支付完毕前停止奖励对应的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不再发放剩余奖励或补助。
(七)“特色旅游接待单位”“十佳名店”“优秀导游、讲解员”“雷锋的士”的评定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评选活动方案,对参评要求进行明确。
第十条 监督问责及其他
(一)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申报奖励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收回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一事一议”招商优惠政策等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或不一致的,按招商协议执行,不得重复奖励。如同一申报单位或个人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项补助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本奖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奉节府办发〔202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申请表
附件
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请类别 | 申请时间 | ||
申请单位 | 联系电话 | ||
所申报类别 情况简介 | |||
奖励补助 金额 | 大写 | ||
小写 | |||
单位银行账号 | |||
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文化旅游委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表后须附佐证材料(营业执照、获得奖项证书原件等)。
标签: 全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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