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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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文机构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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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7-24 13:47:49

泸水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除国务院审批备案核准和跨省建设项目外,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文件,以及工商许可文件,并编制了安全评价报告。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一是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www.ynsafety.gov.cn/)。

三、实施机关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应急管理局委托或下放的建设项目。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准予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8)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9)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价,并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评价报告;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新审查准予许可的条件:

(1)重新审查的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原批准部门申请审查:

a.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b.变更建设地址的;

c.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d.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2)准予许可条件同上。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1.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

1份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复印件

1份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4

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

复印件

1份

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材料与首次申请的相同。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www.ynsafety.gov.cn/)下载。

(二)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共同许可

2.许可前置

(三)中介服务要求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令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3.中介服务机构

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具备相关专业。

4.办理时限

无法定时限要求,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5.收费及标准

无法定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四)培训要求

无。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日,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可在有取号机的办事大厅取号

2.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上达到预约办理深度的项目下进行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泸水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泸水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泸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6)*******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泸水市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应急管理局3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886)*******

信函投诉:泸水市应急管理局(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泸水市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相关文书、表单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件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相关表格(示范文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申请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性质、规模等):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总投资

万元

安全投资

万元

工艺流程简介(包括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

技术及来源简介(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其安全可靠性论证情况):

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施简介:

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三)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四)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五)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六)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七)新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改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九)扩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新建项目;

(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改建项目;

(十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扩建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进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还需填写建设项目周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状况。

十二、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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