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场地租赁公开招商公告
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场地租赁公开招商公告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场地租赁招商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3-0457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咨询人:许旻
联系方式:182*****993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项目负责人:马经理 联系电话:024*****901
邮箱:*********@qq.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发票联系人:024-********
文件工本费、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到账确认:024-********
二、招商项目:(一)立项情况: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场地租赁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商务、技术等条款均无量身定做指定或指向某一特定单位的行为。经与主管业务部沟通,本项目系我公司独家经营项目,主管业务部对本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竞商底价、付款方式及竞商保证金:
竞商保证金专户信息: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092********
邮箱: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00邮箱
联系人:刘子佳
电话:150*****177
(1)中商人未按照招商文件约定时间签订书面协议的。
(2)中商人的资格文件和竞商人报价文件等资料有虚假情况的。
(3)中商人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三、公开竞商项目概述: 招商场地具体位置 | 业态 规划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年租金标底金额(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 | 旅游咨询服务 | 20 | ******.00 | 1年 |
四、公开招商方式选择
五、项目要求、资格条件及商务条款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一(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中内容)。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备查。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1)中商人的经营范围:代办旅游、住宿、船票等服务业务(不得开展商品销售行为)、景区直通车、旅游咨询服务、酒店送客服务等。中商人承诺:对于招商人指定的销售产品(自有景区门票、船票及酒店客房等),中商人应推送招商人自有的凤上景区(直通车),优先开展向丹铁大酒店送客引客服务。
(2)中商人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报请招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经营,同时提供产品中涉及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且不得经营或提供与招商人指定同类销售产品或服务。
(3)招商人提供的除指定产品外(与中商人备案产品无关),中商人应优先推送介绍,不得排斥抵触。
(4)中商人营业时限应报请招商人审批后,不得擅自停业或拒绝接待服务。
(5)中商人应遵守车站在安全、秩序、服务等方面管理规定。
(6)中商人如发生以上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招商人给予中商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
中商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租金。
招商人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丹东振兴支行
银行帐号:210*****450*********
户名: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丹东振兴支行
银行帐号:210*****450*********
联系人:许旻
联系电话:182*****993
(1)招商人应承担的费用:
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由招商人承担。
(2)中商人应缴纳的费用:
①中商人基于场地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
②增值税一般条款: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招商人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①依附于场地的装修归招商人所有。
②要求中商人恢复原状。
③向中商人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1)中商人经营活动及相关宣传展示只能在其承租场地内进行。
(2)中商人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要求,负责租赁房屋周边范围内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清洁及维护工作,为租赁场地周边三米范围。不得在公共区域及场地的楼梯口等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3)中商人不得在租赁场地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4)因中商人租赁场地为人员稠密区域,中商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当天使用设备的安全及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
(1)中商人不得利用租赁场地内、外墙以及商铺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2)为统一管理,中商人在租赁场地内的店招设计、展示方案及其他宣传活动须经招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招商人有权根据整体规划需要,要求中商人整改店招,相关费用由中商人自行承担。
(3)中商人需在商铺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的,应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并应符合招商人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铁路局集团公司(含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的,中商人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中商人承担。
(4)中商人的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形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中商人承担侵权责任。
(5)中商人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内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中商人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中商人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场地。经招商人书面同意转租的,中商人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招商人承担责任。
(2)招商人提前收回场地,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中商人。
(3)鉴于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为铁路场地,基于铁路场地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场地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招商人将承租场地进行出售,中商人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1)招商人有权要求竞商人及时提供与招商有关的资料。
(2)招商人有权要求竞商人对其所提供材料保密。
(3)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依法经营管理,遵守招商人管理制度、办法,服从招商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
(4)招商人应按时将本项目涉及租赁场地交付中商人。
(5)招商人有义务准确而全面的介绍本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等。为竞商人到车站现场踏勘提供协助。
(6)招商人应妥善处理与竞商人往来的信函,尽可能满足所需资料,并注意竞商资料的保密。
(7)因有关供应部门检修设备中断水、电供应的,招商人应及时通知中商人,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招商人有义务协助中商人做好其所在车站及铁路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1)站车是旅游服务业务的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对中商人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2)车站应配合招商人,在车站出站口所设立铁路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及相关设备、备品,具体设置标准视实际条件与招商人共同研究制定。
(3)项目所在车站与招商人、中商人共同研究确定旅游服务从业人员人数,采取花名册管理或上岗证管理。原则上,出站口场所每处不超过5人。
(4)招商人与中商人发生诉讼纠纷时,与项目所在车站无关。
因招商人上级部门政策指令、春运、暑运、军运、车次调整、车站改造、本项目所在区域客运服务设施调整、维修及改造等原因在短期造成中商人暂停经营时,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有权要求中商人暂时停业,停业时间连续且不超过15天的,中商人应予理解并自行调整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自行承担。导致中商人停业时间连续且超过15天,应按实际暂停天数退还中商人已缴纳的该期间租金或相应延长租赁期限(不考虑淡旺季)。
计算公式:核减租金=年租金/365天*停业天数。
①招商人因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中商人年租金金额10%的违约金。
②由于招商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中商人组织维修的,招商人应支付中商人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中商人应提供有效凭证。
③招商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场地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金额的10%向中商人支付违约金。
①租赁期间,中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场地,中商人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10%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A.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将场地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B.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
C.未经招商人同意擅自在租赁场地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D.改变项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E.损坏承租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在招商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F.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制冷、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中商人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履约保证金金额以上的。
G.违反本文件相关内容要求或安全管理制度的。
H.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或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检查发现中商人经营存在问题,中商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I.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J无证无照经营的
②在租赁期内,中商人逾期交纳合同约定应由中商人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所有与租场地使用有关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1‰支付招商人违约金。
③在租赁期内,中商人未经招商人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中商人已支付的租金,招商人不予退还。同时中商人应该按基础租金额10%的额度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因中商人服务质量问题及服务缺陷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严重损害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声誉或给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造成损失的,中商人除应承担由此而给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还应向招商人缴纳年租金10%的违约金。
⑤租赁期满,中商人应如期腾退并归还场地。若未如期腾退,招商人有权采取强制封店、停水、断电等一系列措施或依照合同对其提起诉讼。且中商人每逾期一日归还应向招商人支付原日租金2倍作为违约金。中商人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招商人造成的损失。
⑥对中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应书面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对中商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屡劝不改的,由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下发处理通知书。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招商人、中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各执一份,招商人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7招商人与中商人、站车单位确认,除非三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自行修改或变更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支付受损失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三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中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租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应予赔偿。
①中商人在经营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属于中商人责任的,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元的违约金。
②经铁路和地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中商人经营中存在不良问题的,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再次发现严重问题的,招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中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③不准欺诈旅客和游客,严禁使用假币或用假币套用真币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
④违规从事旅游业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处罚的,由中商人承担一切责任。视情节轻重,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违约金。
⑤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中商人过错导致旅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中商人自行赔偿解决,招商人、站车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场地等基于非因招商人的原因导致中商人不能继续使用该场地时,中商人应无条件腾退场地,致使三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应将调整事因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商人。
(3)为保障车站商铺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中商人同意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所涉及的租赁面积的增减、变更等调整,同意租赁期限的变更调整,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违约。
(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1)三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需在合同变更或终止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另外两方提出。因中商人原因,在合同期限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中商人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商人与中商人、站车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招商人不能提供场地或所提供场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中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3)招商人未尽商铺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中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场地租赁期间,中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场地,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租金不予退还:
1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场地。
2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结构。
3损坏承租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在招商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4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场地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中商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招商人造成损失的。
7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场地承租权的。
8以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9未经招商人同意擅自在租赁场地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0租赁期间,中商人收到公安机关或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11中商人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以上的。经招商人书面通知后,中商人逾期10个自然日仍未补齐的
12无证无照经营的。
13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严重路风事件、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不承担责任:
①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场地的。
②铁路局集团公司对租赁场地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③铁路局集团公司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商业布局进行调整,致使场地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④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6)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4)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1)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
(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3)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两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三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三方因履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三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招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包件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中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项目所在车站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3)三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所有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三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三方约定向招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三方需继续履行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1)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当招商人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中商人应给与积极配合。
(3)三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中商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场地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中商人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同时与招商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廉政协议书》、《防火安全协议书》,《服务质量协议书》。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①中商人应认真履行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②中商人租赁场地期间,承担场地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场地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③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中商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5)场地租赁合同备案。
(6)合同产生的债权,中商人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7)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8)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商单位竞商保证金按包件招商底价的10%收取,须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元。
于竞商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电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招商编号和包件号,保证金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092********
银行帐号: 330*****092********
七、招商议程安排:7.1. 购买招商文件时间:2023年7月25日08:00至2023年8月2日17:00时,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
7.2本项目招商文件标书款(不以包件售卖)¥200元。(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标书款,项目重新组织招商时无需再次缴纳标书款)
凡有意参加者,在购买招商文件前将报名费汇至下方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商编号,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不接受个人汇款。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092********
7.3确认汇款到帐后,请在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内登录“国铁招商平台”(http:/zs.95306.cn/),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竞商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所需报名资料内容,据实认真填写后,务必于接受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报名失败。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3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未在国铁招商平台报名成功者,将无法参加此项目。
7.4竞商文件递交时间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沈阳局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所101室)。
截止时间:2023年8月10日9:00时。
7.5首次竞商时间2023年8月10日9:00时。
八、特别提示: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商文件被否决。
8.2竞商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竞商保证金提交至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招商人有权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2023年7月24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