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政府采购中的70个期限

盘点政府采购中的70个期限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对于期间开始计算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日常生活里被称作期限。在我国政府采购有关期限的规定,见诸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第74号、第87号、第94号,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之中。本专题搜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期限要求逐一列出法条原文并冠之以“头衔”。从法条的一步步延伸、扩展,可以看到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政府采购期限的了解,相信会对业界有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

1、招标待标期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采购文件保存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政采合同报备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供应商质疑提出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6、采购人答复质疑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7、供应商提起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9、因投诉暂停采购活动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资格预审公告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提供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保证金退还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标通知发出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答复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供应商权益损害之日的期限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一般性规定

1、成交结果确定后必须公示的规定期限

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退还保证金期限

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竞争性谈判采购

1、谈判文件响应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谈判文件澄清修改和顺延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期限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期限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期限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

1、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期

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对单一来源有异议的补充论证期

74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询价采购

1、询价通知发出到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期限规定

7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是询价通知澄清修改和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期限

74号令第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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