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鄂0102强清4号武汉浩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释明公告
2023鄂0102强清4号武汉浩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释明公告
武汉浩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释明公告
(2023)浩博强清发字第002-1号
武汉浩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财务清算组员及其他经营清算组员等相关人员: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鄂01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浩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鄂0102强清4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组成武汉浩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就相关法律法规及事项,向你做如下释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5)日内依法向清算组移交下列资料:1、浩博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浩博公司历年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3、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浩博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浩博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向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及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清算组员、其他经营清算组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将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公司无法清算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向贵方主张权利,要求贵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释明!
武汉浩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5月9日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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