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摩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摩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S-10号

株洲市摩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3549****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卜乡新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4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制造。现场发现你公司铺布工序使用的含树脂、天然树脂、合成橡胶等组分的喷胶含挥发性有机物,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进行并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构成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并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现场打磨工序正在作业,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入外环境,构成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并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6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捌万捌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申辩,称你公司因经营困难、愿意整改及因选址问题无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等原因,请求减轻处罚。对此,我局认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生产,但你公司一直未停止生产,未配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且未对打磨车间破损的墙壁及窗户进行修复,以致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入外环境。故,对于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00);

2.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元整(¥*****.00)。

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陆佰元整(¥*****.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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