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自助拍照机自行采购公告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自助拍照机自行采购公告
详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自行采购公开比选项目实施细则》(附件1)。
二、本项目预算金额和招采标准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自助拍照机
10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价低中选(详见 附件1第六条)
银行转账支付: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货款的100%,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付款当期等额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乙方拒不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本项目自2023年7月25日--7月27日9:0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00时(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G栋(警务保障室)309室报名。
2023年7月31日11:00(北京时间)在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警务保障室G栋303室会议室。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比选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联系人:王源浩,联系电话:028-********。
三、响应文件与资料不必参照“政府集中采购”提供复杂的响应文件、装订文本,只需按以下要求,提供必要、最少、精简、有效的资料即可。
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1~3项共3份材料;在开选时,须提供1~5项共5份材料并密封。具体规定为:
1.单位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单位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2.受委托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法定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3.统一格式的《参加自行采购项目授权书》(附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4.统一格式的《参加自行采购比选项目的承诺与报价函》(附件3)。
5.提供本文“(四)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中的相关资料。
四、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六、履行合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 ? ? ? ? ?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
2023年7月25日
标签: 自助拍照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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