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黔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启海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富康公馆1303
法定代表人:王莉
二、基本案情
采购人兴义市人民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兴义市人民医院 “ 临床教学中心-技能培 训及考试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编号:XYSRMYY********)”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2023年6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6月29日,潜在供应 商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兴义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华 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7月6日采购 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函。 黔锦建设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特殊资格要求) 投标人需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含三级) 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专业承包资质中建 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仅有甲级和乙级两种等级。采购文件上述资 格要求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请求:认 定此次招标作废,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本机关收到投诉后,依法向采购人兴义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事项内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质疑函、质疑回复、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回执、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招标信息记录等证据为证。
三、审查情况
鉴于采购人兴义市人民医院及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 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以书 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材料”、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 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 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视为被投诉人认可投诉事项,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 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兴义市人民医院临床教学中心-技能培训及考试中心装饰装 修工程(项目编号:XYSRMYY********)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兴义市人民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兴义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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