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开发区悦与茗餐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高新技术开发区悦与茗餐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高新技术开发区悦与茗餐饮店经营的1个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购进日期:********)进行了抽检。武汉海关技术中心2023年5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SJ*******)显示:样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5月15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见上述不合格桑葚。当事人提供了采购该批次桑葚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及桑葚检验报告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屏图片及电脑系统销售台账。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从樊城区竹叶山农产品交易中心樊城区吴氏鲜果行采购桑葚8件(规格:8斤/件,购进日期:********),采购价:100元/件,采购款800.00元。当事人电脑系统台账上显示2023年5月3日至5月6日共卖出桑葚饮品34杯,销售金额共计607.00元;2023年5月5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购买该批桑葚6斤,销售价为12.5元/斤,销售金额为75.00元,剩余桑葚当事人免费分给员工食用。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桑葚销售金额为682.00元,违法所得682.00元。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桑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整改情况:高新技术开发区悦与茗餐饮店针对此次抽检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加强管理,更进一步严把采购关、验收关,搞好索证索票;二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三是购买农残快检测试纸,对所售农产品进行检测,绝不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标签: 风险控制 高新技术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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