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1.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报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分项项目施工图和方案经采购人会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理、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在服务企业进行改造后,要恢复原有设施功能,如路面、绿化、建筑墙体结构等,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5.项目经营期结束后,提供详尽的项目资料,并对采购人进行免费的培训。 6.学校正常温度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市供热相关标准和规范,达到不低于18℃(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中标人不得降低约定的供暖质量和标准。 7.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设备、附加技术服务等具有先进性、完整性和质量可靠性、安全性。所供设备或设备其中核心组成部分需通过质量技术鉴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向采购人提供第三方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8.项目建设过程中采购人委派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中标人项目建设投资进行审计,最终投资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金额为准。如最终审定的投资金额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报投资金额,两者差额(投标文件中所报投资金额减去最终审定投资金额)在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的年度服务费用扣减。 9.服务改造、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符合相关国家环保标准。 10.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如遇国家最新强制环保政策要求,系统及设备需升级改造时,经营方需无偿按照甲方规定时间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实施计划需经甲方同意,一切费用由经营方承担。 11.如乙方在项目运营期间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将全部归学校所有。 12.项目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按照当时现状移交给甲方,且要求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特许经营公司应办妥管理权移交手续,并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 (1) 项目设施; (2) 器材和备品备件; (3)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4) 材料、库存和全部改建设施; (5) 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以及 (6) 乙方拥有的本项目下的知识产权; (7) 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使用权。 (8) 其对场地使用的全部权利; (9) 符合规范的场地清理和恢复; (10) 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该项目的运营。 (11)向接收人移交的使用场地的权利。 1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移交验收 :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乙方应对供暖、供热、供冷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1) 核查供暖、供热、供冷设备制造厂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 (2)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3) 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4)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条款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 14.因乙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终止,自协议终止事由发生之日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特许经营权;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赔偿数额由双方根据损失实际情况确定,无法确定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因评估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评估报告为最终损失定额的依据。 15.采购人与经营方双方制定考核办法,每年采购人对经营方服务标准、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双方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执行。以最终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