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秋季学期秦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原辅助材料及食品

2015年秋季学期秦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原辅助材料及食品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一)投诉人情况

名称:天水泰丰果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甫林

办公电话:0938-272906传真:****-*******

代理人:朱文娟手机:133*****125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10号

(二)、被投诉人情况

名称:天水长城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或代理人):师亚军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下曲湾高新技术工业园

电话:152*****076

二、投诉受理情况

我局依法按程序受理了投诉人天水泰丰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果汁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提起对“2015年9月21日开标的‘天水市秦州区教育体育局2015年秋季学期秦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原辅助材料及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天公采2015-164)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即被投诉人天水长城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果汁公司)的投诉。

三、投诉事项

(一)、投诉与应诉

1、“投标样品评审”不合法。

投诉人称“长城果汁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陇上花牛苹果果汁”生产日期喷码为2015年08月23日,委托加工方生产许可证号为:QS********0281的产品营养成份表中钠、钾等多处标注不合格,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标准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违反《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四十九条、二十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陇上花牛苹果果汁的标签问题同样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以开标当日所提交样品照片(四面)证据为证”,投标样品评审不合法。

被投诉人认为“根据国家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陇上花牛苹果果汁为合格产品,产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规定标准,可以正常消费,不属于不合格产品范围”。

2、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不合法。

投诉人称“本项目第三包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第三条质量要求之规定,鉴于学生营养食品的特殊性,为保证食品保质、保鲜,要求投标产品属于国家正规批复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货物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长城果汁公司的陇上花牛苹果果汁产品,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天水市秦州区教育体育局2015年秋季学期秦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原辅助材料及食品采购项目〉第三包招标文件》为证”,被投诉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认为“根据国家最新《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生产的原产品在外包装标签上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属于食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本公司生产的陇上花牛苹果果汁产品每批次在出厂时均有合格检测单,产品质量完全是合格的,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标签标注存在的瑕疵,已经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已经及进行了纠正,现面市产品为秦州区教育体育局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要求”。

(二)、投诉人请求

投诉人请求取消长城果汁公司在该项目的中标人资格,应当由成绩为第二名的泰丰果汁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四、调查取证情况

通过对投诉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真查阅,结合2015年9月21日的招标开标活动、投标引起质疑和投诉、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职能部门的了解,泰丰果汁公司对长城果汁公司在2015年9月21日投标时提供的“陇上花牛苹果果汁”生产日期喷码为2015年08月23日,委托加工方生产许可证号为:QS********0281的产品,按照标示的钠、钾修约间隔标识应分别为10、94(样品钠、钾修约间隔标识实际分别为9.9、93.6),按照国家强制标准,长城果汁公司2015年9月21日提供《天水市秦州区教育体育局2015年秋季学期秦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原辅助材料及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天公采2015-164)的样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要求。

五、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天水市秦州区教育体育局2015年秋季学期秦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原辅助材料及食品采购项目〉第三包招标文件》之规定,决定取消长城果汁公司在该项目的中标人资格。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秦州区人民政府或天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辅助材料 食品 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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