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荷塘区江行生鲜行:
本局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2〕104号),因采取直接送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2〕104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2年8月12日从长沙马王堆市场81号门面大渔海产以6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梭子蟹”4.83公斤,至2022年8月30日止,该批次“梭子蟹”你以130元/公斤价格全部售出(其中1.1公斤被检验机构以13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共计627.9元。你经营的上述“梭子蟹”经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1.2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你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你经营的上述“梭子蟹”货值金额共计627.9元,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627.9元。本案中你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货义务,未查验上述“梭子蟹”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在案件调查中你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及积极整改,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上述事实,有2022年8月12日你向执法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
2022年8月12日及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及照片打印件6 张;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HT********一份;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询问调查1份;你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及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经营的上述“梭子蟹”货值金额627.9元,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及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你上述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7.9元;
2、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
以上合计处罚没款2627.9元,上缴国库。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未对证据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旭、何学光 联系电话: 0731-********
联系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3号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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