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丽敏小卖部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丽敏小卖部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望都县邱庄邵丽敏小卖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报告内容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姜(采购日期:2023年4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望都县邱庄邵丽敏小卖部。经查,2023年4月16日望都县邱庄邵丽敏小卖部从望都县欣柔蔬菜批发部购进了2千克姜,购进价为22元/千克,销售价为26元/千克。当事人发起食品召回,但未能召回涉及批次姜,我局至今也未收到涉及姜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也未收到涉及香蕉的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不罚[2023]第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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