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CZCG-CS-**********(重)
二、项目名称:平阳县万全镇郑楼中心学校食堂、宿舍楼、活动中心新建和塑胶运动场翻新等工程-制冷空调设备(重)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环球大厦1807室
被投诉人:浙江诚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县万全镇郑楼中学
地 址:平阳县昆阳镇汉森世家2幢2单元1504室;万全镇郑三村校前路62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对平阳县万全镇郑楼中心学校食堂、宿舍楼、活动中心新建和塑胶运动场翻新等工程-制冷空调设备(重)项目(编号:CZCG-CS-**********(重),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收到投诉予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标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应恢复投诉人中标结果。本次招标,91套空调全部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变频二级以上)其中:90套空调已经符合要求,一套5匹天花机的节能认证证书也已于2023年4月11日补充提交(附件3)。此后应代理机构要求,提交合同业绩6份,纸质版投标文件2本;并支付了代理费*****元!代理机构于5月份提出中标作废,对此质疑答复函非常不满意!!!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事实依据:附件1、2、3、4。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局87号令)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恳望撤回更改公告,恢复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投诉人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代理费支付银行回单及节能认证证书补充提供的回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平阳县万全镇郑楼中学对此未答复。
被投诉人浙江诚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6月14日,我公司收到贵单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以及所附投诉书(副本)等相关材料,要求我公司提供关于平阳县万全镇郑楼中心学校食堂、宿舍楼、活动中心新建和塑胶运动场翻新等工程-制冷空调设备(重)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材料。我公司现将最新几点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事实情况1、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永乐)是在项目结果公告之后的2023年4月11日提供的天花机的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而不是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2、投诉书里所说的“应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合同业绩6份”不属实,“提供纸质投标文件2本”属实。事实依据1:在温州永乐联系采购人(平阳县万全镇郑楼中学)要求签订合同后,采购人与我公司商定后于5月4日要求其提供磋商响应文件中的附件(检测报告、业绩证明、产品宣传册等)的原件(根据采购文件第7页特别说明),但其拒绝提供(微信聊天截图如下)。事实依据2:在我公司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应采购人意见,于5月5日要求温州永乐按政府采购流程和采购文件规定,先拟好合同电子版给我公司审核,同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其领取中标通知书前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2份;在未按我公司审核要求其修改合同的情况下,温州永乐自作主张直接寄过来纸质合同4份。经我公司审核并向采购人汇报后,要求温州永乐补充电子版合同的部分内容(产品的主要规格型号等参数),并将修改好后的电子标合同于5月8日发给温州永乐确认。后续沟通中发现2个问题:1、温州永乐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所投5匹变频天花机(一拖一)(所投品牌为海尔,型号为KFRd-120QW/22DAH22)的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2、温州永乐所投多联机室内机的实际产品能效等级可能存在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不符的问题(承诺为一级,实际为二级)。此情况之前已于5月12日向采购监督科做补充说明)。2、温州永乐试图向我公司工作人员行贿,未遂。事实依据:经与采购人商议,我公司于5月9日要求温州永乐须按磋商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符合一级能效的多联机室内机,并在合同中备注清楚规格型号时,温州永乐要求增加合同金额10万元,并给我公司工作人员额外报酬5万元。(微信协商记录见如下附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3、“已支付代理费*****元”不准确。事实依据1:截止目前,该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未发放。5月24日我公司告知温州永乐,经采购人向采购监督科报告后,将更正采购结果并退回代理费,后续该项目由交易中心组织采购,温州永乐提供了退款账号。我公司已于5月25日将代理费*****元退回(微信协商记录、银行退款截图见如下附件)。温州永乐作为采购活动当事人,投诉时不阐述事实,前后反复,只选择有利于他们的情况说明。请采购监督科依法做出调查结果,保障采购活动各方权益。被投诉人浙江诚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预算金额****** 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于 2023年3月23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4月4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23年5月19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予以废标,将重新开展采购工作。
二、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核实情况如下:
1、按照采购文件第13页(三)重要技术要求中第13点规定,“13/▲本次采购的货物若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供应商须提供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货物,并按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被投诉人浙江诚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认定投诉人在投标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其全部投标货物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属实。
本次采购项目开标时,投诉人参与投标本次采购项目的货物共91套空调,但投诉人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供其中一套5匹变频天花机(一拖一)(所投品牌为海尔,型号为KFRd-120QW/22DAH22)的有效期内节能产品认证相关证明材料。
2、本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本次采购活动中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响应采购文件相关实质性条款,评审专家未能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已影响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废标情形。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温州市永乐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对平阳县万全镇郑楼中心学校食堂、宿舍楼、活动中心新建和塑胶运动场翻新等工程-制冷空调设备(重)项目(编号:CZCG-CS-**********(重))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7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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