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江苏高海新材有限公司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拟对江苏高海新材有限公司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江苏高海新材有限公司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江苏高海新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年产*****吨铝片、1000万件铝瓶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太和街道太和社区金源路86号

环评单位:淮安锐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公众参与情况:2023.7.14-2023.7.21在盱眙县人民政府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中和混凝+沉淀+A/O+气浮”)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上述处理后废水达接管标准后合并接管至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化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铝熔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设备自带密封管道收集;上述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热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破碎、去刺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冷却器(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烘箱(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设备自带密封管道收集,上述废气分别经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4#)排放;内涂、印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5#)排放。1#和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2#排气筒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3#排气筒的颗粒物、4#和5#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设备保养废油、净化器收集废油(HW08)、废包装桶(含HW08和HW49)、水处理污泥(HW08)、废活性炭(HW49)、铝渣(HW48)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铝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收集颗粒物回用于生产;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信箱:*********@qq.co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做出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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