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6〕4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8〕123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及《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靖政办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芦家坑片区(二期)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
二、征收范围:东至屈吴路规划道路,南至靖乐东路规划道路,西至东升街,北至靖乐渠范围内所有住户(具体以公布的征迁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靖远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靖远县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六、征收及协议签订期限: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公告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等类似、相似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限期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办公地点:靖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征迁服务点
联系方式:0943-*******
特此公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标签: 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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