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永平镇永平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铅山县永平镇永平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铅山县永平镇永平村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社保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 | 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 受理、核査、 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 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 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 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 协办员负责检査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 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 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 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 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事务所……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2 | 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 参保变更登 记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 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 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 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 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 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 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 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 | 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 待遇恢复发 放申请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 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 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江西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申 请表》(附表十四,三联),并提供相关法律 文书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待服刑 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 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 复发放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 办员,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3个工作日 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4 | 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 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 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 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 (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第三十 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 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 养老保障待遇的……到村(居)委会提出 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 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 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 务所……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5 | 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 | 受理、核査、 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赣人社发〔*******号)第四十 条: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 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 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江西省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附表十八,三联,以下简称《转入表》)。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査其提供的材料是 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 《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 务所……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级经办机 构收到《审批表》……并通过乡镇(街道) 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6 | 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政策 咨询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条: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 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 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 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査、居民基 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十二 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 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 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7 | 退休人员养 老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确 认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 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 157号)第十七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 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全民参保登记入 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 方式进行。基层服务组织或退休人员所 在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 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并在 “江西人社”手机APP记录核实方式、核 实结果等信息。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 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认证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 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 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 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 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 (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 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 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 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 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8 | 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个人 账户对账单 査询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赣人社发〔*******号)第十六 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 缴业务的地区,应釆取一定方式将当年参 保缴费情况予以公示,条件允许的地区要 在参保人员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提供缴费 査询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9 | 社会保障卡 服务(申领、 启用、应用 状态査询、 信息变更、 应用锁定与 解锁、密码 修改与重 置、挂失与 解挂、补领、 换领、换发、 注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 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 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三、责任 分工。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 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 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10 | 求职登记 | 办结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1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 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 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 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 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11 | 提供就业岗 位信息、职 业介绍、职 业指导等就 业服务 | 办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申请就 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 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 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2 | 就业登记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 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就C200W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 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 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 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 《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 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 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 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残联 | |
13 | 失业登记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 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就C200W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 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 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 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 《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 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 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 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残联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4 | 创业担保贷 款申请 | 咨询、指引 |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 知》(财金〔2020〕21号)六、简化审批程 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 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 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 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 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 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 核和拨付功能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 订〈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的通知》(赣人社发〔202D13号)三、申请 程序和要求(一)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 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 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 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 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 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 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
15 | 就业困难人 员社会保险 补贴申领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第 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 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 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 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第二十六 条:(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家庭 服务业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当地 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
二、医保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6 |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含注销登 记) | 受理、初审、 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6〕52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 责经办,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 务平台(包括乡镇、街道的医保所、劳保 站、人保所等,以下统称代办机构)负责代 办,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社会 保障服务站(以下统称基层代办点)的专 职或兼职协管人员(以下简称为基层协办 人员)负责协办……第九条:全日制普通 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外的其 他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以社区、行政村 为单位,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代征 个人缴费。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户口 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 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会保障服务站 办理参保登记,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样表一)。第十三 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如 下:1.以社区、行政村、社会保障服务站 为单位,由基层协办人员统一收集、初审、 记录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由其汇总 后将登记资料报送到所在地的代办机构。 有条件的基层代办点可按照规定的数据 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与登 记资料同时报送……第十八条:城乡居民 参保后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的,应注销医 保关系。参保人(委托人、继承人)持相关 证件、材料向基层代办点提出注销申请, 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注销登 记表》(样表三),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和证件:……基层协办人员将注销相关材 料上报代办机构,由其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注销手续。 | 医疗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7 |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参保信息变 更登记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6〕52号)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参加城 乡居民医保后,因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 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身 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及时到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样表二),由基 层代办点的协办人员上报户籍所在地的 代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审核后 办理信息变更。 | 医疗保障部门 | |
18 | 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备 案 | 咨询、指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 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 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C2O162 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 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 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 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
19 | 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手 工(零星)报 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6〕52号)第七十六条: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进行零星报销原则上按以下两 种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结合结算方式,采 取其他便民快捷的方式进行。L到代办 机构或经办机构申报?2.由协办机构 代为申报…… | 医疗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20 | 参保人员参 保信息査询 | 咨询、指引 |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 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査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 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 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公布,第710号修正)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査 询缴费记录。 | 医疗保障部门 | |
21 | 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 接续 | 咨询、指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 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 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6〕52号)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跨统筹 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会 保障卡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 本年度待遇享受期内其城乡居民医保待 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的医疗保险待 遇,在转入地按照当地待遇标准享受。 | 医疗保障部门 | |
22 | 医疗救助对 象待遇核准 支付 | 咨询、指引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下列人 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人员。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 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 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直接办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23 | 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 享受门诊慢 特病病种待 遇认定 | 咨询、指引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 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一)妥善解 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 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 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 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 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 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 用。 2.?《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 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4号)三、加 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 险服务。各统筹地区要提高对参保人员 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服务水平,简 化申报手续,做到方便、快捷服务……四、 确保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完善门 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比例和 报销范围…… | 医疗保障部门 |
三、民政救助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24 | 最低生活保 障申请 | 代办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 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号)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 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 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规范审核程序……在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 入户调査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D57号)第 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 工作。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 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 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 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第十六条: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 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 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査核 实 3.?《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 发〔2020〕7号)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实行属地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但 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家庭成员行动不 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 请…… | 民政部门 | |
25 | 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申请 | 代办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 通知》(民发〔202D43号)第十条:申请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 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 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 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 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 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民政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26 | 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基本 生活补贴申 请 | 代办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 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 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 请…… | 民政部门 | |
27 | 残疾孤儿 (残疾事实 无人抚养儿 童)照料护 理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 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字〔******* 号)三、审批程序(一)社会散居的补贴对 象L申请……本人、监护人申请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 为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
28 | 城乡居民临 时救助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 〔*******号)第十四条:受申请人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 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协助审核 审批机关核查情况…… | 民政部门 | |
29 | 申请急难型 困难家庭或 支出型困难 家庭佐证材 料的出具 | 办结 |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 〔********号)第十四条:……申请急难 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应请其意外事件处 置部门(或主管单位)、村(居)委会出具佐 证材料;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 应据自身情况,分别请医疗机构或学校、 村(居)委会出具佐证材料。申请人属未 入校新生的,出具学校录取通知书。 | 民政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0 | 支出型困难 家庭认定申 请 | 代办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支出型贫 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赣民字 〔2020〕3号)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负 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 入户调査、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 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 民政部门 | |
31 | 孤儿基本生 活费申请 | 咨询、指引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 费的通知》(民发〔********号)四、严格 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 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 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福利机 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 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 请…… | 民政部门 |
四、计生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2 |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 证》申请 | 核实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 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 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 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 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 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 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 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 生育奖励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
33 | 城镇居民独 生子女父母 奖励申请 | 受理、核实、 公示、上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7号)四、奖励对象确认 程序……(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 件的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 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 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 请,并填写《申请表》。2.社区居委会核 实公示……3.乡(镇)级初核上报……4. 县级确认 | 卫生健康部门 | |
34 | 农村部分计 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申 请 | 受理、审议、 公示、上报 |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 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三、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二)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 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 认并公布。5.地(市、州)、省(区、市)、国 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 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 审。 | 卫生健康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5 | 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 申报 | 受理、评议、 上报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赣人口发〔2013〕1号)一、主要内容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特 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 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 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个人申报。每 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 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 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 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 证》)。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 (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 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 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扶助条件的,将 《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对不符合 扶助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上 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因情况变化退出扶 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向申报人或其家人 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表2,下称《退出 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计生办…… | 卫生健康部门 | |
36 | 病残儿医学 鉴定申请 | 受理、初审、 上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 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 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 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 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 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7 | 独生子女死 亡的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 一次性抚慰 金申请 | 受理、核实、 上报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 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 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四、 发放对象确认程序……(二)本省户籍的 其他人员发放对象的确认程序L本人申 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 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 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近 照两张,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死亡证 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 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 表1 — 2) 一式两份。2.村(社区居)委会 核实。村(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 审议,由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 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 7月15日前将拟发放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 道)初审。3.乡(镇、街道)初审上报…… 4.县级审批确认…… | 卫生健康部门 | |
38 | 关爱女孩阳 光助学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 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 字C200W48号)二、工作规范(一)助学对 象。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 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二)助学年限及金额。一助三年;高中三 年学习阶段,每学年资助每位女孩不少于 1000元,直至高中毕业。(三)经费来源。 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关爱女孩基金; 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国营、私营企业和领 导、自然法人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捐助。 (四)助学金发放时间及方式。原则上在 每年的9月开学初期举行“关爱女孩阳光 助学”捐资仪式,以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 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社会各 界爱心捐助的资金发放时间不限)。(五) 确定程序。个人申请;学校(单位)推荐; 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在学校和女孩家庭所 在的村分别进行张榜公布;审核认定;签 订助学承诺书;学校和县人口计生委分别 建立助学档案(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卡,助 学金发放表等)。 | 卫生健康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9 | 农村二女不 再生育和农 村独生子女 家庭子女中 考优惠加分 证明的出具 | 办结 | 《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 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 (赣计生协办字〔2004〕4号)第六条: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每年的 4月20日前凭村(居)委会证明,向所在 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农村 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 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加 分申请审批表)。 | 卫生健康部门 |
五、老年人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0 | 农村离任 “两老”(老 村党支部书 记和老村委 会主任)生 活补助申请 | 受理、审核、 公示、上报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民政厅 江 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 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 放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三、工 作要求1.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 的农村离任“两老”,需本人提出申请,填 写《X X县(市、区)农村离任“两老”生活 补助审批表》;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党 委、政府对申请人按要求逐级审核,确定 其是否符合享受补助的条件;对确定的补 助对象,在所属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 天,接受群众监督…… | 民政部门 | |
41 | 经济困难的 高龄失能老 年人补贴申 请 | 代办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老 龄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 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 〔******号)第十条:申请老年人补贴,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 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 | 民政部门 | |
42 | 80周岁以 上老年人高 龄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条:村(居)民委员 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 务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本省应当建 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 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 号)二、优待项目和范围……2.普遍建立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 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 状况确定。 | 民政部门 |
六、残疾人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3 | 残疾人两项 补贴(困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 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 号)第十二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 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民政部门、残联 | |
44 | 残疾人证服 务(申领、变 更、换领、补 领、迁移、注 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残联字 〔2018〕51号)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 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 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 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 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第 十九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 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二十 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 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第二十二条:残 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 移手续……第二十一条:残疾类别或残疾 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 残联同意,可到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 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 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第二十三条:残 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 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 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 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 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 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 残联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5 | 残疾人基本 型辅助器具 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办法(试行)》(赣残联字〔2020〕64号)十 一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和 审批流程: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相应申 请材料,填写《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 器具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街道(乡 镇)残联初审,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 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估,由县(市、 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残疾儿童及残疾人 自主选择购买辅助器具,并按补贴标准享 受相应的补贴。 | 残联 | |
46 | 贫困重度残 疾人家庭无 障碍改造申 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 施方案〉的通知》(赣残联字〔2017〕126 号)七、工作流程(二)确定改造对象。L 改造申请。有改造意愿的残疾人应持第 二代残疾人证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改 造申请,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无障碍需 求等资料(见附表1)。乡(镇、街道)残联 汇总报县(市、区)残联……2.摸底调査。 县级残联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初审,对 房屋不具改造条件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 无需资助的家庭不予进行改造;对符合要 求的申请对象,由残联工作人员会同村 (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査……3.确定改 造对象并公示…… | 残联 | |
47 | 残疾人就业 服务 | 咨询、指引 或办结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 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 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 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 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 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 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 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 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 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 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 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 残联 |
七、综合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8 | 法律援助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 律援助工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 帮助。 2.?《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农 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知》(赣法办字〔2020〕2号)6. 4. 3参与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每个乡镇选取业务水 平高的骨干“法律明白人",依托基层公共 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 引导骨干“法律明白人"参与纠纷调处、法 治宣传、法律服务引导等。鼓励其他“法 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实践。 | 司法行政部门 | |
49 | 人民调解 | 办结 |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 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 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 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司法行政部门 | |
50 | 农村危房改 造申请 | 受理、评议、 公示、上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 兴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 发〈江西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 案〉的通知》(赣建村C202ni2号)三、工 作要点(一)做好对象精准认定……由农 户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 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 (镇)审査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 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对行动困 难、文化程度低等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 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做好 补助资格申报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51 | 廉租住房保 障申请 | 咨询、指引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 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 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 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 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 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
52 | 公共租赁住 房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 法》(赣建字〔2012〕2号)第六条:符合第 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 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 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 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 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 知。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
53 | 公租房租赁 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 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赣建字〔2019〕4号)二、加大基本住房保 障力度(四)加快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 ……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 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公租房租赁补 贴范围……住房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轮 候期内应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54 | 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规 划许可)申 请 | 受理、审査、 公示、上报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 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 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 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 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赣农字〔2020〕25号)二、主动履职尽责, 依法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 理……(二)明确申请审査程序。符合宅 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 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书面申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 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 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 织重点审査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 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 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査通过 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 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 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 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 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 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 乡镇政府。(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的指导…… | 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55 | 省级示范家 庭农场申报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 农场创建办法》(赣农规字〔2020〕3号)第 五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 行:(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 场经营者在当地规定时间内经乡镇负责 农业农村管理的站(所、中心)审核同意 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第 六条:县、乡、村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申报工作中,应当尽早将省级示范家庭农 场的认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发布在 政府网站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让家庭农 场经营者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力求应知尽 知,并尽量通过网上办公等方式简化申报 程序。 | 农业农村部门 | |
56 | 农业保险投 保 | 咨询、指引 或办结 |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 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 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 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 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 农业农村部门、 林业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57 | 农村土地经 营权流转、 再流转以及 承包方、受 让方利用农 村土地经营 权融资担保 的备案 | 办结 |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 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 小组发包。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 决定依法釆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 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 备案。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 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 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 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 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 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 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 保……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 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发 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 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 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 理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林业部门 | 除林地、 草地以外 的,农民 集体所有 和国家所 有依法由 农民集体 使用的耕 地和其他 用于农业 的土地办 理备案, 应报告乡 (镇)人民 政府农村 土地承包 管理部 门。 |
58 | 部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老 年生活补助 申请 | 受理、初审、 上报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 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 知》(民办发C2omn号)二、人员身份的 核査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 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 调査、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 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 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 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 表。(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 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 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 退役军人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59 | 自然灾害救 助申请 | 受理、评议、 公示、上报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 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 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 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 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 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第 十二条:……各地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 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 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 助对象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 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 村(居)委员会提名。2.村(居)民委员会 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 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 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 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 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 | 应急管理部门 | |
60 | 受灾人员冬 春生活救助 申请 | 受理、评议、 公示、上报 | 1.?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规程》(民发〔********号)三、救灾资金 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 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 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 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 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 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民政厅关 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 见》(赣应急字〔2020〕41号)二、主要工作 (三)实施冬春期间救助。在冬令春荒期 间,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冬春 救助工作方案,明确本级冬春救助实施标 准……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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