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鸭溪电厂3000大卡市场煤采购公告
贵州鸭溪电厂3000大卡市场煤采购公告
贵州鸭溪电厂3000大卡市场煤竞价公告
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炭品种:无烟煤,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贵州省 遵义市 播州区 鸭溪镇鸭溪电厂卸煤沟或临时煤场
4. 交货日期:2023-08-01 至 2023-08-31
5. 运输方式:汽运直达
6. 交货价格:包到厂价(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合同期结算。结算时按“一票一证”结算,即结算时投标方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一般纳税人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投标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方有权拒付对应款项。由投标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投标方公章(或财务章),根据结算单开具正式发票提供给招标方,并经招标方审核签字后,由招标方财务部核准结账。若投标方提供的票据不全、涂改及遗失,责任自负,招标方一律不予结算。。
二、交易平台
国家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平台(https://www.spic-coalcg.com)
三、时间安排
报价截止时间:2023-08-02 15:58:05
四、质量标准
提示:
1.热值区间范围包含端值。例如:发热量典型值为2000-5500,即发热量包含2000和5500。
2.挥发分区间范围不包含端值。例如:挥发分典型值为10-48,即挥发分不包含10和48。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基准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000-6,500 | 3,000 | <1,500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 | - | |
干燥基全硫(St,d) | % | ≤2.5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
全水分(MT) | % | ≤20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
粒度 | mm | ≤50 | - | |
灰熔点(ST) | ℃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 |
五、奖惩标准
1. 质量调整价:
(1) 发热量指标以合同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厂价一票结算(税率13%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厂价指到达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煤场或卸煤沟的价格,按如下执行:
发热量区间(千卡/千克) | 每吨价格 |
≥3000 | 按中标的热值单价执行,单位:元/千卡/千克 |
2900-2999 | 按1.18元/千卡/千克执行 |
2500-2899 | 按0.08元/千卡/千克执行 |
<2500 | 按10元/吨执行 |
(2) 【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合同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若St,d>2.5%,每增加0.01%,扣款0.1元/吨。硫分计扣不封顶。
2. 数量调整价:
以合同约定的【】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本次合同签订后需缴纳合同约定数量×6元/吨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履约数量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扣减:完成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9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数量的60%≤完成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的9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完成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60%,扣除全额的履约保证金。
3. 其他因素调整价:
【】
六、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10,000元。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号:520*****036*********。
竞价汇款账户户名: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
2.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300,000元。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号:520*****036*********。
履约汇款账户户名: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
七、争议解决
双方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提交招标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黎馨
3. 联系电话:135*****639
九、备注
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价格;最低报价者可优先选择当期采购的供货份额;若有剩余供货份额,则以报价为序从低到高依次分解给愿接受中标价格的其他供应商;各供货商合同约定数量不得低于5000吨。 本次合同签订后需缴纳合同约定数量×6元/吨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履约数量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扣减: 完成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9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数量的60%≤完成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的9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完成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60%,扣除全额的履约保证金。
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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