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关于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关于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关于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草拟了《宜宾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8月4日。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将相关意见发送至邮箱ybfzcjk@163.com。

特此公告,并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宜宾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办法(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宜宾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办法

(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宜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宜宾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突出激励,务求实效。

(五)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负责项目计划编制和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贴息支持民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宜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上年度“四上”企业范畴或农业产业化省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林草产业化省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重点支持本地生活服务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农工旅融合产业、科技配套服务业等行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核查)

(二)不属于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行业;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受益期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合新产局等部门核查)

(三)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纵深推进“两个覆盖”工作,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流动党员全部纳入有效管理;同时,支持非公企业党组织落实《宜宾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职能职责清单(试行)》规定事项。(由市委两新工委核查)

第六条对在宜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享受贴息支持:

(一)近三年内(自上年度1月1日起,至部门回复征求意见之日止。如相关法律或法规对相关情形的影响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企业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因拖欠劳动者报酬被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查)

(二)近三年内,企业发生进京重复集访、大规模集访(到市以上超过50人的集访)、因工作不到位引发到市赴省进京涉访恶性事件和网络重大负面舆情;因信访工作被中央、省委省政府(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通报批评。(由市信访局核查)

(三)近三年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核查)

(四)近三年内,企业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或者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事故;食品安全问题被中央、省主流媒体曝光或政务媒体负面报道;食品安全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由市市场监管局核查)

(五)近三年内,企业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因生态环境问题被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或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流媒体曝光;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约谈、媒体曝光且未按要求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由市生态环境局核查)

(六)近三年内,企业因涉嫌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等情形,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核查)

(七)近一年内(自上年度1月1日起,至征信报告打印之日止),企业征信存在逾期记录的。(由人行宜宾中支核查)

(八)企业存在其他较大负面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核查并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贴息支持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在宜宾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生产经营类贷款(指用于该企业购买原材料、购置或更新生产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商用房屋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由相关银行出具证明函件)

(二)申请贴息的贷款同一年度未获得过市级、县(区)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由市财政局核查)

  1.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根据企业上年度贡献情况(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为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上年度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LPR,若实际利率低于LPR50%,则以实际利率为准)乘以贷款金额乘以贷款实际占用时间(单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80天),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上年度贡献情况

最高补贴标准

50亿元及以上

100万元

10亿元(含)—50亿元

50万元

10亿元以下

20万元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的基本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相关民营企业根据贷款贴息补贴支持范围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向所在县(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三江新区对外合作和投资服务局(以下简称各县〈区〉)提交有关纸质材料。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及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有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三款对应的市级部门),并根据审核确认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各县(区)对汇总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市直部门复核复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和资金兑现。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复核审查,分别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市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工商联、人行宜宾中支、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经合新产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形成拟贴息名单后公示7天。再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兑现各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条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和兑现工作,并不断提高企业申报工作便利化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应规范使用所获得的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一律不得用于向企业负责人个人发放奖金或支付其个人消费费用。

第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挤占、挪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或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赓即取消其从当年起三年(含)内的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缴其已获得的贴息资金,并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2022年6月17日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宜宾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办法(2022年修订)》(宜政非发〔2022〕2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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