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文化体育和旅游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我局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城厢执法工作实际,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游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该意见向社会公开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3年7月31日——8月29日,共30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1.联系电话:0594-*******;联系人:林靖宇
2.电子邮箱:cxqwtj@126.com
3.邮寄地址:城厢区学园中街1901号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邮政编码******。
(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城厢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意见建议”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
附件:《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征求意见稿)
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7月31日
《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
(征求意讲稿)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
1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A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整罚款。 |
B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整的罚款。 | ||||||
C | 违法所得1万以上3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整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及以上的 | A | 违法所得不足*****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B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C | 违法所得在*****元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
2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注:无对外开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 第一次发现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严重 | A | 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B | 再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元罚款 | ||||||
3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A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罚款 |
B | 第一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罚款 | ||||||
C | 第二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2万-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的 | A | 第一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3万-4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B | 第二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4万-5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C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 | ||||||
4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缺少1名救生员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改,缺少2名救生员的。 | 处以*****元罚款 | ||||||
C | 逾期不改,缺少3名以上(含3名)救生员的。 | 处以*****元罚款 | ||||||
4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元罚款 |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元罚款 |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元罚款 | ||||||
4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元罚款 |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元罚款 |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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