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琼中县委员会琼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代拟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印发《中共琼中县委员会琼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代拟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印发《中共琼中县委员会 琼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代拟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委起草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将该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反馈我委。

地址:琼中县营根镇国兴大道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编:******电话:0898—********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中共琼中县委员会 琼中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的实施方案(代拟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及《海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和主要目标

(一)实施背景。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生育政策调整力度大、生育支持措施出台多、服务管理改革全面深入、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主要目标。2025年建立支持积极生育政策服务体系,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5‰以下。加快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至少完成1家公立型托育机构或普惠性托育机构,实现每千常住人口4.7个托位的目标,其中公立型托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10%,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达到 15%,基本满足群众的托育需求。积极创造条件,降低生育、养育、教育的家庭成本,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省安排琼中县目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到位,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四)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优、评先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各单位不得以计划生育为由,拒绝办理与入户、入学、入职等有关事项,取消个人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各单位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三孩生育登记制度。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为基础,大力推进生育事务网上办理。全面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六)建立完善人口监测和人口发展预测预警机制。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做好我县人口动态监测,依托国家在我省设立的人口监测网络、住院分娩出生平台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争取尽早实现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进一步完善人口监测机制,把握我县人口变动的结构特征,及时研判中长期发展趋势。密切监测政策实施效果,掌握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变化,摸清托育服务供需状况,有效推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成果运用,作为争取政策支持、工作考核评价的依据和参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

三、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提高优生优育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耳聋等严重出生缺陷。全面实施婚姻登记和免费婚前、孕前优生健康等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适时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落实新建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建设,进一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推进与省妇幼等机构专科联盟建设,加大与县人民医院儿科、妇产科的业务合作,提升业务能力。(卫健系统十四五规划)

(八)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我县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保障高危孕产妇安全,降低高危孕产妇死亡率。加强儿童、孕产妇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巾帼健康行动”实施救助项目,实施“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项目。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九)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支持政策和措施

1.切实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琼中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县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关部门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够满足需求的,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同时鼓励结合幼儿园、办公场所、商场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2.落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托与教育服务发展。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开设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幼儿园、公立幼儿园的普惠性幼儿园招收的3岁以下婴幼儿,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在托人数,参照教育系统普惠性幼儿园办法落实普惠性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普惠性补贴实行。

3.落实托育优惠措施。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文件,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国家和省、本县婴幼儿方案内容)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

1.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公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本县内新建设园区以及县内新旧小区中,按需求增设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和指导家庭式托育点的建立。县政府对于办理托育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备案成功并且落实普惠性政策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实行财政补助,标准要现行公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确保到2025年全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20%。(本县内容)

2.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就近就便为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小规模的普惠性社区托育点及亲子活动设施,为社区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廉价、便捷的多元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企业等有3岁以下婴幼儿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开办、联合开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3.推进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普惠托位,能够提供从业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功能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至少建成 1家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海南省托育三年计划要求)

4.依托各乡镇大社区、幼儿园资源,开展向日葵亲子小屋和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大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之道、亲子活动、家长沙龙等。支持“互联网+托育”服务模式,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

(十一)加强综合监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县出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诚信档案以及黑名单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二)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休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提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标准,从而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开展劳动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活动,规范企业用工行行为,保障产假、哺乳假等各项女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落实国家关于养育未成年子女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最大力度弥补养育成本。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十四)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子女就学提供便利。多元化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增加学前教育学位。建立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规范办园行为,使全县城乡幼儿园基本达到县相关建设标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到2025年,全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不低于县定标准,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探索推行假期的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工作与育儿的矛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分布。认真落实“双减”政策,深入开展学校课后服务,推动学生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有效衔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本县教育系统十四五规划)

(十五)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消除就业歧视。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不得以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调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方便群众育儿。深化开展“巾帼创业就业行动”和“巾帼创业金融扶持行动”。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六)根据我县经济水平,制定完善和落实支持积极生育措施相关意见。从医疗、助学、生育、就业、育儿等方面落实配套措施,建立生育支持体系。落实群众享受国家免费避孕措施,有条件建立再生育需求配套相关措施。(本县新增内容,为了修订2016年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

(十七)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国家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少数民族三女户),继续执行国家、省的奖励政策,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严肃追究损害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单位的相关责任。

(十八)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奖励扶助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执行国家、省特别扶助制度标准动态调整,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优先纳入适老化改造工程。在条件允许下可探索建立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农村奖励扶助家庭家庭成员实行专项帮扶,帮适度解决生产、生活、助学、就医等问题。(根据本县民族条例和国家对特殊家庭关怀新增内容)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县计划生育协会要落实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组织各乡镇计划生育协会,利用会员网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转诊、收费、综合治疗等优先便利服务,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水平,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

七、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口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要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中央《决定》以及海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重大意义,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及时出台配套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全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优化生育工作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全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研究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人口工作情况。(根据2023年国家人口监测会议部署要求,本县新增内容,但是国家和省下半年会出台相应制度)

(二十一)加强基层力量,保障经费。各单位、各乡镇要有开展生育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卫健部门指导各乡镇计生员职责转型,推动基层生育、卫生健康工作完成。强化投入保障,为基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任务提供更多支持。(根据2023年国家人口监测会议部署要求,本县新增内容)

(二十二)做好社会宣传。各单位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及时回应、妥善处理社会关切。要重视社会组织在生育政策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二十三)强化工作督导。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标签: 均衡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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